「以案释法」男子趁车主等绿灯砸窗抢包被判刑

文章来源:广西普法

只要留心观察,便不难发现,现在很多单独驾车的车主习惯把贵重物品放在副驾驶位上,如手提包、手机、电脑等。这样做取放物品方便是方便了,但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下边,就给大家举个案例吧。

2015年8月1日,吴某、龙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龙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吴某到玉林市玉州区某小区门前红绿灯处,在见到梁某驾驶轿车停下等侯绿灯时,龙某便将车开到旁边,吴某下车后马上用铁锥砸碎梁某汽车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抢走其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手提包,然后迅速搭乘龙某的摩托车逃跑。据失主称,包内有12300元人民币、一部价值4124元的苹果6手机。

2015年9月7日,初尝“甜头”的吴某、龙某再次来到玉州区客运中心门前红绿灯处,以相同作案手法,抢走正在等候绿灯的陈某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手提包。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龙某、吴某逃跑到玉州区南桥市场附近时,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其抢得的手提包。经清点,手提包内有人民币3323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事后,该被抢物品已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夺罪。吴某伙同他人共同抢夺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对吴某处以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赔偿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16424元的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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