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理念(二)履约与签约并重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四)

学习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及知识点的整理,方便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节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履约与签约并重 ——

1.动态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点

动态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点即合同履约。在执行合同期间,要注意对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也要避免己方的违约行为,因为一旦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其中一方很难赢得提出的违约诉讼,对方会提起反诉或者将双方违约行为进行抗诉。同时,违约金要注意金额的合理性,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是补偿性的,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被告可以提出降低违约金。

实例:某民营施工企业接手了一个政府工程,合同不是很公平,并且一定无法按手完工,一定会遭遇索赔违约金。这家企业就在履约过程中,采取一些措施来平衡双方的这种关系。合同规定,乙方每个月都要将工程进度和费用向甲方上报,而甲方则在上交后三日内交付50%的费用。这家企业每次就在周五的上午上交,政府机关一般周五下午开会和学习,没人管这件事,周六周日休息,周一上午领导开会,周一下午部门开会,而政府的审批流程还很复杂,所以每次都会延期交付。这样双方违约,双方就回到了平衡的关系中。

合同履行的本质:对各种合同义务的妥当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述法条中的义务主要是给付义务。当然还有其他义务需要履行。
我们把合同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看法律规定。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2.合同义务的延伸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可以向前延伸,成为先合同义务,违反后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向后延伸,成为后合同义务,违反后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履约风险的控制,既要注重合同义务的妥当履行,也要注重合同权利的合理主张。

实例:甲乙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现有数份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某日,甲 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内容为: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支持和厚爱,为回馈广大客户并向贵公司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我公司决定兼并丙公司, 实现强强联合,兼并后我公司名称不变,与贵公司的合同关系不变,合同经办人员不变。特此函告。
问题:甲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函?是否回复?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也就是说法律在公司合并的时候给予债权人一项权利,有权要求提前结算或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这条法条背后的经济逻辑是: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有可能是做大做强,也有可能是恰恰相反。如果乙公司合并前有偿还能力,但是由于丙公司的负债太多,合并后偿还能力减弱了。

合同履约过程中,不仅要主义义务的履行,还要关注权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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