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纠纷之合同成立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十五)

学习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及知识点的整理,方便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节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合同纠纷之合同成立 ——

文章目录

  •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十五)
    • —— 合同纠纷之合同成立 ——
        • 1. 合同纠纷的类型
        • 2. 何为合同成立?
        • 3. 合同成立的条件
        • 4. 意思表示的确定与推定
        • 5. 合同形式对成立的影响
        • 6. 合同与其它行为
        • 7. 合同成立的后果

1. 合同纠纷的类型

(一)合同纠纷普遍性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仅2018年度就有合同 纠纷裁判文书472万份左右。 实际上,全国法院每年受理案件:50%左右为合同纠纷

(二)合同纠纷的类型

  1. 成立与性质争议:合同成立否/合同性质为何?
  2. 效力争议:合同有效吗?合同可撤销吗?合同生效吗?合同对谁发生效力?
  3. 违约争议: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违约)? 是否应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4. 解除争议:基于约定或法定/基于情势变更
  5. 其他争议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必审问题”

  1. 合同成立与否
  2. 合同性质是什么
  3. 合同有效吗
  4. 合同生效与否
  5. 合同对谁生效

2. 何为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合同存在。
事实基础:继续裁判的前提,如若合同不成立,那么就没有继续裁判的必要了。

——《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1. 当事人是前提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组织

  2. 合意的重要性

     一般情况下,符合要求的合意即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有可能认定合同成立)。

  3. 合意如何达成

     要约

     承诺/交叉要约

3. 合同成立的条件

立法与司法倾向: 放宽合同必备要素的要求

条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达成合意

——《合同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约定的情况例如: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保管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或者要物合同。

4. 意思表示的确定与推定

  1. 意思表示的确定。

    意思表示通常需通过签字、盖章等方式表现出来。 若就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发生争议,应按照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规则进行证明。

  2. 意思表示的推定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有时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此前的约定进行意思表示的推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 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担保意思表示之推定

    应谨慎,尤其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民间借贷解释》T21: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 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借贷合同上签字但没有表明或标明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会认定为保证人。

    ——《民间借贷解释》T22: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 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 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保证人重新签字不认定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签字认定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区别对待的原因分析:

  1.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法律地位

    债务人偿还的是自己的债务,因此诉讼时效过后签字偿还,是天经地义的。而保证人是承担非债务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本人意思表示才可以视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2. 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期间的性质及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只是给予了债务人对时效问题抗辩的权利,可以选择抗辩也可以选择不抗辩,而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视为对时效问题的不抗辩。

5. 合同形式对成立的影响

  1. 合同形式

     书面合同

     口头合同

     其他形式的合同

  2. 合同形式效力

     不影响合同成立

     不影响效力

     只能作为证据

    因此存在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合同关系。

    合同形式瑕疵的履行治愈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 合同与其它行为

  1. 合同与婚姻、收养、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在以上问题中,要注意法律适用问题。

  2. 合同与情谊行为,由法律定性

    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

    “意思”有别。表意者愿意其给付获得法律上的效力,亦即他想引起某种法律约束力,而且受领人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受领这种给付的,此时才构成法律约束的意思或法律后果意思。

    例如:好意搭乘与无偿运输合同区别
    做熟人的顺风车应认定为好意搭乘;出租车在雨天且已经搭乘一名乘客时,经已搭乘乘客的同意,免费乘载另一名乘客,应认定为无偿运输合同。

7. 合同成立的后果

  1. 合同成立是生效、撤销、解除、 违约责任的前提

    成立可能生效,是否生效关键是看是否合法(有效);不成立必然无效也不生效。 成立可以撤销;未成立无撤销对象可言。 成立有效方可解除,才可能成立违约责任

  2. 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无合同不代表无责任,例如合同缔结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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