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十不准”

(一)不准销售假劣、染色、增重的中药材;

(二)不准销售二氧化硫、农药残留量超标的中药材;

(三)不准未经许可经营麻黄草类中药材;

(四)不准经营28种毒性中药材;

(五)不准经营罂粟壳、药用空心胶囊;

(六)不准未经许可经营国药准字药品(包括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材);

(七)不准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

(八)不准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

(九)不准经营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破壁中药饮片及各类中药材粉类压片制品;

(十)不准经营炮制加工的中药饮片(产地初加工、药食同源品种除外)。

二、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十禁止”

(一)禁止市场内商铺无照经营中药材;

(二)禁止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三)禁止虚假宣传,宣称中药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四)禁止市场内晾晒中药材;

(五)禁止市场内生产加工中药材(含打粉、压片);

(六)禁止使用印有“中药饮片”字样及冒用“生产企业”的包装袋包装中药材;

(七)禁止包装材料经营户经营印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标志、执行标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信息的包装材料;

(八)禁止市场内商铺随意设置使用广告牌栏、广告语,标注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的产品;

(九)禁止故意购买假劣药品药材和故意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禁止市场内中药饮片厂展厅未经许可销售中药饮片。

三、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十个一律”

(一)市场内无照经营中药材一律取缔;

(二)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非法生产加工摊点一律清除;

(三)市场内所有商铺一律悬照(证)经营;

(四)上市中药材一律明确标识产地(至少标识到市级);

(五)《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所列43种重点监管品种一律抽验;

(六)上市中药材一律禁止虚假宣传及宣称中药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七)市场开办者与市场内所有经营户(包括固定门店)一律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上墙公示;

(八)市场内随意设置使用的广告牌栏、广告语以及超出经营范围的产品的宣传信息一律清除;

(九)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抽检不合格的药材,全部立案查处,一查到底;对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一律进行“双公示”;

(十)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并联合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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