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伦理道德

一.问题体现

数据采集的伦理问题:

以往的数据采集皆由人工进行,被采集人一般都会被告知,而如今的大数据时代,数据采集都被智能设备自动采集,而且被采集对象往往并不知情。例如我们每天上网所产生的各种浏览记录,在网上聊天时候的聊天记录,我们手机的通话和短信记录,我们在公共场合出入的监控记录,如此等等,都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记录和储存下来。

数据使用的隐私问题:

小数据时代,人们采集的数据基本上都是一数一用,采集时通过模糊和隐匿,可以防止在数据使用或再使用中隐私被泄露的问题。此外,数据与数据之间相对来说比较难建立起联系,因此难于发现隐藏在其中的秘密。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各种数据都被永久性地保存着,这些数据汇集在一起形成大数据,这些大数据可以被反反复复永久使用。从单个数据来说,经过模糊化或匿名化,隐私信息可以被屏蔽,但将各种信息汇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大数据,可以将原来没有联系的小数据联系起来。大数据挖掘可以将各种信息片段进行交叉、重组、关联等操作,这样就可能将原来模糊和匿名的信息重新挖掘出来,所以对大数据技术来说,传统的模糊化、匿名化这两种保护隐私的方式基本上失效。

数据取舍中的伦理问题:

在小数据时代,遗忘是常态。但是,由于网络技术和云技术的发展,信息一旦被上传网络,则立即被永久性地保存下来,就像白纸染上墨迹一样,我们很难彻底清除。于是,在大数据时代,记忆成了新常态,而遗忘则成了例外。例如,由于不小心而没有及时偿还银行信用卡的透支,这不良信用可能会被跟随一辈子,成为当事人的噩梦。有些人做过某种错事,大数据将此事永远存储下来,时不时又被人翻起而成为一个永远的伤疤。这种永久存储的技术让不少人失去了重新做人的机会,给当事人带来永远的灾难。因此,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删除自己的相关信息呢?在大数据时代,究竟由谁来决定数据的取舍?
来源 :大众日报-大数据时代的伦理隐忧

二.大数据隐私问题的伦理反思与应对

1.提高数据使用中的价值透明度

 尽管对于技术是中立的还是负载价值的是学者们持续讨论的议题,技术乐观主义者和悲观主义者都有各自的观点,但笔者认为技术是负载价值的。在使用大数据技术的过程中,无论是工程设计过程还是产品的使用过程都暗含着价值,但是使用者往往不知情。消费者在进行购物行为的时候往往不会注意到其个人信息已经被搜集和利用,这就需要组织在使用不同数据过程中提高其负载价值的透明度。承认和尊重人们对未知的恐惧,明确告知用户哪些数据被搜集和使用,可能被使用的范围,数据用途的价值倾向,以及需要承担的风险,这符合与道德决策相关的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康德及其他哲学家强调,人之为人的要素之一便是自决的能力。[7]52将选择权回归个人,有助于在大数据的应用中减少风险推论的冒险性。为了增加可行性和控制成本,使用涉及个人数据的具体操作中,可以以公告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个人,同时保留个人拒绝的权力至少是要求匿名的权力,并保证在使用数据时语境的完整性。

2.调整个人的隐私观

大数据时代,既然个人的隐私观是产生隐私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促进社会中的主体增强隐私意识,调整隐私观念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增强隐私意识有助于形成适合自身的隐私观,达到隐私行为与观念的统一,减少矛盾的形成。增强隐私意识还有助于在使用大数据相关产品的同时注重隐私保护。例如有选择的使用软件;在分享文字、照片的时候尽量避免敏感的个人信息;当公司行为侵犯到个人隐私的时候具有维权意识。当然目前个人的选择权还是相对弱势的,这需要个人在大数据时代调整自己的隐私观,使观念与时代相适应,并不断寻求更能保护自身隐私的行为方式。

3.搭建共同价值平台

组织与个人具有共同的价值,有助于减少在行动中涉及隐私问题时因利益多样性而产生的矛盾。在大数据产品设计和服务过程中,将个人价值与组织价值相结合,使各方在隐私问题上达成初步共识。这要求各方在行动时聚焦如何解决问题,而不是将时间浪费在通过道德界定解决哪些问题。一方面提高组织与组织中成员的价值一致性,有助于降低成员与组织之间在隐私问题上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提高组织中管理者、工程师与用户价值的一致性,在产品设计时考虑到用户的可接受程度,生产出符合共同价值的产品,以减少涉及隐私问题时产生的矛盾。

 4.寻求合理的伦理决策点

 在大数据产品设计的过程中,伦理决策点尤为重要,它将影响到对数据使用的深入程度。组织和个人通过调查与协商寻找利益平衡的伦理决策点,达到观念的一致,将成为缓解这种问题的可行之路。由于作为决策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往往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很难客观地进行决策,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客观调研,共同寻找伦理决策点。第一,进行深入道德调查,通过问卷及用户同意书等方式展开伦理对话,得知其他人是怎么认为的。第二,分析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和评估,明确要设计的产品是否与已确定的价值观相符,用户可接受的范围。第三,结合双方的需求达到价值可接受。最后,告知决策结果,如何分享和使用这些数据。第三方机构进一步发展,将可能成为个人数据代理机构,即个人授权第三方机构帮助管理其个人数据。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具备这种能力的机构,往往是组织自身在充当这个角色,发展成熟的第三方机构是客观要求。

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京)20152期 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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