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5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与请长病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自身身体健康的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岗位上从事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并未和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实施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第四条的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在许多国营的老企业或者改制后接受的企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休长假的职工,他们已经不从事相关的工作,但是仍然和原来的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对于这部分人许多单位采取的是对职工不管不问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职工是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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