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收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前几天朋友咨询我:“在他们公司一位老同志,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公司想要返聘这位老同志,继续在他们公司上班。工资待遇不变。但想给这个老同志缴纳意外伤害保险从而免除其在返聘期间因工作收到伤害的赔偿责任。为此,他向我进行了咨询,签订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韩律师回答如下:

    一,首先公司和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退休老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退休老动者,原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退休员工在返聘期间因工作受到的侵权伤害,不属于工伤。由于退休人员其达到法定年龄不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不认定工伤并不意味着返聘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如果退休人员与返聘公司之间达成的劳务协议对此有合理合法的明确规定,则从其约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务合同约定,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三,单位不能因与退休劳动者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很多单位在与退休返聘人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书》时候约定:单位给返聘员工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返聘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但是韩律师提醒各位:在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伤害时,此种约定是对接受劳务一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限定,实为变相免除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法律责任。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返聘人员双方签订的前述免除责任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而属于无效条款,单位并不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韩律师建议各用工单位:在使用退休返聘人员时,应避免签署上述意外保险免除用工单位责任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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