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托运宠物死亡只能按斤赔偿?来看看法律怎么说

近日,金先生将他养了三年多的法国斗牛犬,用飞机空运,到达目的地后后却发现狗死了,他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十万,但航空公司表示,按照规定,只能按每公斤100元补偿,也就是一千多块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多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各种方式运输贵重物品。快递邮寄钻戒、手机等贵重物品最终丢失等新闻屡见报端,往往运输公司主张按照重量赔偿,但是按照重量赔偿远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那么法律对于航空托运宠物死亡是如何规定的呢,当事人有权要求哪些赔偿呢?

一、赔偿的依据

本案属于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一般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民用航空法》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但也应符合该法的限制性规定例外。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本案中,如果航空公司在运输搬运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地谨慎注意义务,未采用适合的装卸工具和装卸方式搬运货箱,则本案符合《民用航空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性规定,航空公司在本案中不能适用《民用航空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对不当装卸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裁量。

二、关于赔偿范围和金额

关于犬只死亡的直接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赵某从斗牛犬幼时起开始饲养,故斗牛犬的死亡给赵某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其初始购买价格及必要的饲养成本。

由于目前尚无对饲养犬只的价值进行评估及确认的机构,法院经市场调查,根据同类犬只的市场价格,结合本案斗牛犬的品种、年龄、饲养期限,酌定斗牛犬死亡时的损失金额。因航空公司将航空箱随犬只交回赵某时已经破损,且航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航空箱存在质量问题,故航空公司应赔偿赵某航空箱损失。

关于尸检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尸检费是斗牛犬死亡后赵某为处理此次事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赵某夫妇为处理此次事故支付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故对于赵某主张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法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赵某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将不予支持;

赵某主张的超度法事费、通讯费、犬只告别仪式费用等,并非必要支出,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赵某夫妇从斗牛犬幼时起开始喂养,朝夕相伴多年,从赵某提供的各项资料等证据看,斗牛犬已成为赵某夫妇的“伴侣型”宠物,超越了一般动物与主人之间的关系界限,其被赵某视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而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斗牛犬的死亡无疑会给赵某夫妇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赵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酌情支持赵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道歉和说明真相。航空公司在庭审中已向赵某口头致歉,故赵某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航空托运宠物死亡,当事人有权依据法院规定,取得相应赔偿,而不是一味地依据航空公司的单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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