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区块链进入到大众视野,在技术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风险,给各国法律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方面,众多创业者摸着石头过河,在法律风险与技术创新之间不断寻找平衡,试探边界。鉴于区块链天然的跨国性质,他们需要了解国际监管形势,选择政策最友好的地区推进业务。另一方面,中国尚未出台针对区块链行业的长效监管机制,亟需借鉴国际监管经验,避免从业者在未知的恐慌之下远避海外,丧失技术驱动新经济发展的机会。
然而,市面上涉及区块链国际法律监管的研究著作极为罕见,基于这样的考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前往中国北京、日本东京、新加坡、美国加州和韩国首尔等地进行调研,最终梳理了14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政策与实践,详细分析和解读了各国从事区块链相关业务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合规指引和防范应对的建议,于2019年2月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了《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一书,对从业者和监管者都具有非常大的参考价值。
(注:邓建鹏前往中国北京、日本东京、新加坡、美国加州和韩国首尔几个国家实地调研,其它国家与地区为联络当地监管官员、区块链相关律师与学者、查阅监管当局法规文件完成。)
巴比特记者阅读全书后,与邓建鹏教授约了专访,就书中提到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一方面,邓教授为我们总结了当下国际监管形势,他表示当下各国监管主要围绕5个维度展开,具有4个共通点,在他看来,与以往业态不同,区块链像空气一样弥散在你我周边,多中心化的技术特征,使得其往往跨越单一主权国家的监管边界,当这个产业成为全球化不可阻挡的洪流之后,中国需要重新思考自己的监管模式。
另一方面,邓教授依次分析了钱包、交易所、矿机、矿池、公链项目方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并给出了哪些国家政策环境最具有吸引力,但可能“踩坑”的友情提示。他还表示,STO未来3-5年在中国法律方面,没有任何生存空间,但在美国、瑞士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发行。
以下是采访全文:
邓建鹏:首先是多中心化,或者说去中心化。对于我们的监管、法律、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在运行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特定的主体或对象。但区块链的多中心化特征,使得监管与执行面对的是不特定对象,这是区块链的重要的特征,也给监管与立法带来了最大的难题。网信办已经开始实施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来在执法中就会碰到一个难题,对于公有链,最终可能找不到规范与监管的主体。您在书里写了中美日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与实践,总结来看,各国对于区块链行业的监管分为几个维度?
其次,区块链的技术特点使得它在信任缺失的领域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所以区块链适用于金融,以及包括征信、防伪、溯源、确权和存证在内的诸多领域,这是它的优势和专长。随之而来它天然自带的金融风险,也是前所未有的。
我们看比特币的白皮书,中本聪在其中明确说明,他要推出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实质上将部分替代法定货币,这势必和各国的货币发行主权相抵触。尤其是现在一些全匿名的虚拟货币,技术上有意规避监管,这对于监管机构追踪违法交易和打击洗钱行为,都带来很大的麻烦和障碍。
当然,区块链也有很多优点,它在跨境支付与结算清算方面能够发挥作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滥发货币的企图。在委内瑞拉这种货币超发非常严峻、最后法币失去信用的国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给当地民众一些希望。所以区块链也有它的价值所在。
邓建鹏:整体来看,目前各国监管主要针对金融相关的风险。这些国家监管态度的共通点是什么?差异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个维度是针对交易所,美国、日本、泰国都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监管,当然能否带来持续、预期的效果,是另外一个问题。
第二个维度是针对ICO, ICO本质是一种网络众筹的融资模式,同传统的众筹不同,它募集的是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这里面涉及到欺诈及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以上两个维度主要涉及到金融相关的风险。
第三个维度是衍生出的违法交易,比如洗钱、暗网、避税等一些利用虚拟货币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在中国目前利用虚拟货币支付报酬,可以算是合法避税。刑法专家分析过,如果公司给员工奖励价值1000万元的比特币,员工不交个税,当前尚不构成逃税罪。或者企业发工资的时候是用比特币来进行支付也没有问题,现在一些区块链公司内部有按一定比例支付。获取虚拟货币是否缴税问题,在目前的中国税法里完全是空白的,刑法方面则要求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在美国、新加坡如果不纳税不申报,那是违法的。
第四个维度是比较少见的,就是针对区块链的信息服务监管,目前我只知道中国有相关规定。
第五个维度则尚属未来趋势或者一种可能性,就是对于区块链商业应用的规范。比如区块链智能合约已经应用到了产权登记,在洪都拉斯,它将拥有土地权利的证书上链。比如区块链也用到了著作权、版权的登记。那么未来是否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呢?是否需要在合同法里新增一部分内容,认定智能合约作为合同的一种,并对它进行规范?未来会有针对区块链商业场景的法律规范,但目前它给各个国家带来的法律治理或监管风险还很有限,暂时还谈不上。
邓建鹏:对于把区块链纳入长效监管机制的这些国家,美国、日本、韩国、直布罗陀、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它们对于交易所普遍都有规范,其共通点包括以下几点:中国尚未出台针对区块链行业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此您怎么看?
第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几乎上述所有国家∕地区都履行; 第二是交易所的网络安全要求,这方面也有很多血的教训; 第三是信息披露,包括交易所平台自有财产和消费者权益财产的隔离; 第四是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这是2018年泰国最新的法律条款里面出现的,之前被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所忽略,未来必将成为各国法律中的重要内容;
我之前经常跟别人讲,虚拟货币交易里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至少是股票市场的十倍以上,尤其是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非常严重。各项目方发行自己的代币,利好利空消息他们最清楚,项目方或利益相关方有可能提前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市场由监管机构的大数据平台一追踪,通常较快能抓住徐翔这样的市场操纵者,但是在虚拟货币领域,数据并未实时上传到监管机构,这方面的监管完全是空白。
这些国家还面临着另一个共同的挑战,就是这些监管规则能否得到落实?目前我对此表示深深的质疑。股票市场是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交易,要逮住犯罪嫌疑人较容易。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交易则完全是全球联动的,比如我在别的国家拉抬市场操纵币价,你如何获取数据来证明我犯罪了呢?目前来讲,几乎是没有办法。所以对于这一领域的监管,未来需要国际间的协调合作。
邓建鹏:我认为目前中国在监管规范方面是存在一些问题。在过去二、三十年,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治乱循环的特点。从一开始对某一行业的不闻不问,到极端事件的发生后,致使监管机构对该行业严厉禁止。未来应该由哪个部门主导和推进立法?证监会还是央行?
如果你关注下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就知道了,在2016年以前监管非常松,然后出现了一些极端事件,对网络借贷监管提出很高标准。于是一些网贷平台转型为校园贷、现金贷,甚至裸贷,致使个别大学生借款人发生自杀事件,然后教育部联合金融监管机构严厉发声,目前所有校园贷被叫停了,大部分现金贷亦停止了运营,网络借贷目前的政策要求是能关的尽量关!
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也是这样,大致在2013年开始,国内有数家交易所,按理说这些交易所的模式和我们所熟知的证券交易所模式是一样的,按照中国法律,未受许可的交易所本来就是违法的,因为开设交易所需要得到国务院下属几个金融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批准。不知何原因,一直没有人去管它们,没有批准交易所的违法运行数年,直到有人意识到它可能有金融风险之后,央行出面禁止。
在2017年监管机构出台禁止规定之前,本来交易所有可能被网开一面,但是当年突然出现了勒索病毒,政策风向就完全变了。所以说,中国有的监管政策并不是基于客观分析和理性思考的结果,而是基于一种冲击-反应模式的结果。
这非常值得思考,区块链跟网络借贷不一样,后者的运作是在主权国家范围之内的,整顿有可能实现,但区块链不行,它像空气一样弥散在世界,它不是一条河流,河流你可以通过筑坝实施管制,但是空气你很难屏蔽。据报道虚拟货币现在都可以通过无线电波来转移,网络防火墙都不一定管用。
所以面对这个新型业态,监管者可能需要调整思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鼓励创新发展等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角度重新思考,实现良性监管。
邓建鹏:从业务形态来讲,如果是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最适合的就是由证监会来推进。其实他们也在做这方面的研究,但很少抛头露面,带头推动监管。走到最前面的是央行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但我们从名字上就可以看出,这个办公室的使命是整治,不是长效监管的。而且央行的主要工作是研究宏观货币政策的,专业并不完全对口。其他国家的哪些监管思路和措施可以予以借鉴?
这个行业的规范治理目前应该由证监会推动,虽然一些主流的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和以太坊,它本身没有证券的性质,这点在一些主要国家的监管中亦作了相应界定。但是它们虚拟货币交易所上,是一种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这和股票市场几乎一模一样的。另外,其他很多代币,本身就有证券性质。基于这两点,理应由证监会来进行长效监管。
邓建鹏:泰国、新加坡和瑞士这三个国家针对有证券性质的代币,要求适用证券相关的法律来监管,在这方面中国就可以参考。比如泰国2018年5月份,由证券监管机构发布了法律(数字资产皇家监管法令),它在针对区块链领域打击违法犯罪的规定和传统证券法几乎一模一样,我觉得这三个国家是最直接可以借鉴的。对于香港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试行的沙盒,您怎么看?
还可以参考美国,美国一直是由SEC来主导,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或者投资属性,必须到SEC来注册登记,提交类似于招股说明书那样的文件。另外STO发行,更是要受到SEC监管了。
邓建鹏:沙盒其实和中国传统的一种治理方式很相似,就是试点。1978年改革开放的时候,中国划了好几个地方,深圳、珠海等地实行小范围的试点,这是一种成本低、风险小的治理模式。对于区块链行业的国际监管环境,能不能给出一个预判?
在2017年9月之前,贵阳也搞过区块链的监管沙盒,江西赣州也曾经计划推广区块链沙盒产业园,但是9.4政策出来以后,因为金融行业是中央垂直管理,地方没有发言权,那只好关门,不了了之,我认为这是非常可惜的。
邓建鹏:首先,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纳入长效监管,尤其是在美国、日本及西欧的一些金融发达国家的示范带领下。我们可以看到泰国、俄罗斯两个国家,就从一开始严厉禁止和拒绝,到如今敞开怀抱的开放。区块链企业具有跨国特点,这意味着他们一定会涌入更为友好的国家地区,哪些国家的政策环境比较友好?
韩国也很有意思,近10%的人口在炒币,可以说是全世界最疯狂的一个国家,韩国一开始准备严厉禁止的,但是群众游行包围了司法部分,最后也放开了,估计今年也会出台长效监管的法律法规。韩国越来越多的交易所开通了法币通道,这说明它们的银行已经开始认可这样一种交易模式。
中国的监管机构必然会在全球长效监管的趋势之下,重新评估现有的监管模式,这可能需要3-5年的时间。当这个产业成为全球化不可阻挡的洪流之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必须重新思考那种全面禁止的监管是否能生效,比方说虚拟货币交易,对于稍微懂技术的人来讲,全部禁止意义有限,他们还是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实现。
邓建鹏:政策最友好的,一般都是空间地理面积比较小,但是经济和金融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新加坡、香港、直布罗陀、马耳他、百慕大,它们对区块链创业都是积极拥抱和欢迎的态度。相对应的,有什么坑值得警惕?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通常有着非常深的风险危机意识。害怕在全球化以及创新型技术发展进程中,被时代潮流所抛弃,所以任何一个新兴技术和产业出现以后,他们都希望能够及时抓住。
另外,这些国家也很聪明,它们采用的策略一般是内紧外松,如果你向本国发行代币,提供虚拟货币交易,一般是比较严厉的,但如果主要市场对外,标准与监管要求相对较宽松。它通过这种非常聪明的模式,把风险转移到其他地方,同时又解决了本地的就业和税收问题。
邓建鹏: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有几个问题必须考虑到,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空间遥远,涉及到创业成本的问题。新加坡、瑞士、直布罗陀这些地方经济都非常发达,所以人工成本高,租金成本也高。对于区块链行业的几个主体,钱包、交易所、矿池、项目方,他们分别面临着哪些潜在的法律与监管风险?
据说中国有上百家所谓的基金会在新加坡注册,我去调研发现,真正在新加坡有办公场地的不超过3个,其他都是虚拟注册的。因为新加坡的办公成本,比深圳要贵2到3倍。其他一些国家可能还要涉及到英文交流、倒时差、往返出行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是中国创业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
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无一例外都有一个特征,就是它本地没有什么市场。新加坡还算比较大,有六百万人口。像是直布罗陀,它才6.5平方公里,几十万人口。这些国家无法给创业者提供市场容量。所以企业去了以后,只能依托这个国家政策,同时在其他地方来寻找市场。
比如,我去韩国调研,韩国一开始严厉禁止,所以韩国的企业ICO都跑到新加坡去了,但客户还在韩国,这点和中国很像。因此还可能会涉及和中国的监管规则相冲突的问题。
不过,我在调研的时候感受到,海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他们非常灵活,也比较谦虚。面对新技术,他们不会盲目、极端的去治理。既然不懂,就向从业者学习,在此基础之上尝试推出相关的监管规范。
邓建鹏:对于钱包,目前我没有看到哪个国家针对无论是软件钱包或硬件钱包提出规范标准,但我认为对于全球各个主权国家的立法机构,这是必须考虑的。您多次谈及ICO的风险与监管挑战,但也肯定了它仍然是区块链行业最高效的融资手段,如今STO这个拥抱监管的变体已经出现,您怎么看?
可能现在虚拟货币的市值还很低,但如果未来市值足够高,对于一笔昂贵的财富,负责常存储和转移它的软件和硬件,就等同于银行的ATM机。银行的这些设备,都有很严格的标准,你不可能随便生产一个就卖给银行,必须要得到监管部门的认证。不像现在的这些硬件钱包,里面是不是留有后门,普通使用者根本不知道,亦无监管机构查核。
对于交易所,之前已经说了一些,主要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等。另外,未来在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重大网络犯罪的极端事件推动下,可能促使全球协作强化起来。
对于矿机,目前有相关的法律,就是产品质量法,把它当作普通商品,你所宣传的计算能力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对于矿池,它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老板个人投资,还有就是他投资了一部分矿机,然后负责托管其它矿机,或者进行算力出租等。目前,没有看到有学者去研究,我觉得这个其实很有意思。
比如我买了一些矿机,向社会融资,融了资以后,你的那笔钱可能就变成了几个矿机放在那里,根据它对应算力的比例,分配给你挖出来的币。其实这就涉及到一个民间融资相关法律的规范问题。
对于公有链,学术界以及监管机构似乎还没有认真去思考法律上以及监管上的应对方式。其实这涉及两个阶段, 在公链脱离项目方之前,或者项目方能够长期控制公链运行的时候,从责任承担的主体来看是清晰的,看他有没有故意设置一些恶意的代码啊。如果没有的话,可能承担较少的责任。如果这个公链的项目方是完全匿名,甚至无法追查(比如中本聪),那么实质上也很难确定责任。
当公链正式运行脱离项目方掌控之后,就像比特币区块链网络系统一样,这时候它已经没有一个特定的主体为它的运行来承担责任负责。现在法律上和监管上可能都没有合适的应对方式。
邓建鹏:分两个层次来看,首先在中国,未来的3到5年,STO肯定不会在法律层面有任何生存空间,因为STO就是ICO的一种,只是证券类代币的融资模式。在中国ICO不被监管者欢迎,那么STO更没有可能。最近某头部交易所重启代币发售平台,推出的几个代币都在十几分钟内完成众筹,但是他们通过严格的KYC,禁止中国投资者参与。此举有可能会引起其他交易所的效仿,对此您怎么看?
去年下半年,北京的霍学文局长发言,说如果在北京发现有企业在做STO,直接驱离。当时有记者问我怎么看,我说这本来就是既有监管规则里的内涵,霍局长的一番话强调和延续了已有的监管规则内容。
第二个层次是针对那些比较积极拥抱的区块链或者代币发行的国家,STO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空间,比如美国SEC是打算接管,对于完全合规的STO还会给一些鼓励措施。再比如新加坡和瑞士,只要在律师的支持下,你所发行的代币符合本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进行STO。当然这两个国家市场太小了,最后估计还会去美国搞。
邓建鹏:当我们说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时,首先要评判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区块链对我们研究者带来一个巨大挑战,就是研究它的主体时,必须从国际视野来考虑讨论。我听说这头部交易所实际上屏蔽了两个国家的客户,一个是中国,另外一个是美国,实际上把最大的风险给屏蔽掉了。
屏蔽中国很好理解,中国监管机构不允许境外交易所面向中国人提供交易服务,而且这个交易所的老板又是中国人,不可能永远不回国。屏蔽美国,一是因为它的司法长臂管辖机制影响力很大。这个机制表明,并不是你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美国才会起诉你。二是哪怕发生在国外,只要跟美国公民利益有关,美国公民在美国本地起诉,法院认为方便管辖,就可以立案。
除了这两个国家,我想对于经济发达国家,这个交易所肯定也会请律师把新加坡、瑞士、西欧等国家的证券法仔细梳理一遍,在形式上尽可能满足法规要求,将法律责任降到最低。对于其他经济不发达国家,一方面司法与执法方面可能未必强势,另一方面,诸如非洲、南美洲的一些国家可能还来不及来认知所谓的ICO和区块链,在法律与监管方面一片空白,这样交易所不会太担心这些国家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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