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都被关小黑屋了,这个也不晓得能不能发出来。
实习人员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承办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五)不遵守集中培训纪律;
(六)其他不符合实习要求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今天确实比较忙,然而,忙而无功,没怎么出成果。
上午到律所,烧了开水就开始折腾昨天主任交代几个案子。两个原告三个案子,都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有个共同点就是,都是被告信息不齐全,律师费、诉讼费没交。把几个诉讼费计算了一下发给当事人,还有对方当事人信息,催他们抓紧给钱给信息,不然都没法立案。俩人嘴里都说好好好,结果,都么得下文。
不管了,先按照立案的要求开始给他们整理材料,然后嘴里唠叨,哎,当事人不着急,搞的我又没事干了。这话一说,袁律师(为避免对号入座,从这一集开始,于律师化身为袁律师)就不淡定了,说你又没事干啦,来,帮我个忙吧。一边说着一边给我俩庭审材料,是一个离婚案的一审二审材料。让我把原被告在一二审讲述的矛盾之处找出来,主要涉及家庭共同财产、债务等。我接过了材料,在电脑里列个表慢慢弄。
整理了有一大半,有当事人过来找主任,要说这现在办公环境是真不好,在贵宾待客室的声音办公室都听清清楚楚。原来是主任没给当事人立案,现在当事人要求退律师费。就看主任道歉然后进进出出拿东西啥的,当事人声音也慢慢小了下来,过了一阵,主任找到我,给我一份起诉状,让我抓紧把授权委托书的系列材料给弄好,我三下五除二给弄出来打印好给主任。弄的时候袁律师问我她的材料弄咋样了,我说快了,主任的事比较急,先弄主任的。一会儿主任又过来,给我一叠证据材料,让复印。袁律师让我把她的东西发给她,她下午就要用,这就要下班了,她自己弄。我这里材料刚复印完,主任又找到我,让把诉讼费算出来,我又找个软件算利息算诉讼费,正算着,主任又说不算了,当事人走了,让我下午一定把这个案子立了。我应了声,然后跟主任说了一下,先下班了。
(非常佩服主任谈案子的能力,明明当事人已经非常不满意的情况下,还能把这案子继续接下来做,并且这个律师费也不少哦)
因为惦记着立案的事情,怕给耽误了,所以中午1点就往律所赶。到了之后便开始整理材料,整理好之后网上立案。还是民间借贷(主任擅长经济类案子,所以接的案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比较多),案子的原告在下面县,被告在开发区,然后我网上就在开发区法院立案了。(要说网上立案也真是麻烦,又是填信息又是拍照上传上的,要真直接网上能立了也成,网上立了还要现场立。)等全部材料弄完,快3点了。骑着主任的小电驴,风驰电掣的驶向开发区法院,一路上内心很是洋洋得意,不就是立案嘛,咱现在也是老司机,轻车熟路了。(经常说我闺女,别太得意,小心乐极生悲,然后,今天就发生在了自己身上。)
到了开发区法院,立案的小姐姐也是蛮客气,问我网上立好了没,我说好了,然后她在那翻看材料,翻到合同,然后就问我,你这个合同约定了管辖是X区法院呀!我脑袋一懵,卧槽,这啥情况?没敢吱声。小姐姐拿着材料过去请教法官,法官看了一下,问我原告哪里,被告哪里,我告诉他原告下面县,被告开发区。然后说,你这个案子,有合同约定呀,管辖你知道的,当事人合同有约定从约定,你得去X区法院立案,我这里立案了,可能也是得移交到X区法院。这样吧,你先去X区法院立案,如果X区法院不立案了,你再过来我这儿。我也认为是自己的失误,立马拿上材料,跨上小驴,一骑绝尘。
路上给内勤打个电话,请她帮忙打个X区法院的函并盖章。匆匆赶到律所,又在网上X区法院立案,立完已经是16:05。主任微信问我立案情况咋样了。我如实的告诉他,因为自己的失误,搞错了管辖法院,现在正准备去X区法院赶去立案。
赶到X区法院,拿号排队,正巧遇到以前所里的葛律师,一边心急如焚,一边面色如常的和她打招呼,听她和别的律师聊天。
终于等到我的号了!过去窗口,接待的小姐姐一看材料,问,你这个原告被告都不是我们区的,怎么到这来立案?我连忙说,这个是双方协议上约定的。她说,你做律师的不知道吗?司法解释XX条,民间借贷合同,如约定的管辖与当事人和事情发生地没有关系的话,协议约定无效!我说我刚从开发区过来,他们说有协议约定,得到这儿来。那就是他们不想立案,材料你拿回去吧,这个案子你还是得在开发区立案。我……
拿了材料,一看时间,已经16:45。故作轻松的跟葛律师打了招呼,又急匆匆的往开发区赶。路上跟主任说了一下情况,请他跟当事人解释一下。主任给我一电话号码,让我打电话跟当事人说。我一边骑车,一边给当事人打电话,跟她说了情况。她说,你啥时候立案我不管,反正下周五我要有结果。我嗯嗯的答应后,然后给主任说了一下情况。
紧赶慢赶的,终于在下班前10分钟赶到开发区法院。把情况和小姐姐说了下,请她帮忙立案。她说,你前面立网上立的案子我已经退回去了。而且快下班了,已经连不上网了,你下周一网上立案后你再来吧。
哎……我真的佩服自己的好脾气,唉……然而也没办法,谁让自己学艺不精,活该!
跟当事人又说了一下现在的情况(意思我已经很努力的在办她的案子了),当事人说,你怎么做我都不管,我只要下周能收到传票(服务行业,就是得受得了上帝的脾气)。又给主任汇报了一下情况,回律所,把下周一需要的材料拿上,下班。
总结一下,今天下午的匆匆行程,劳而无功,主要责任还是在自己。自己经常说常识性、原则性、重复性的错误不能犯,今天的错误却是不应该有的。
一、没有仔细看证据材料。竟然对于合同上有管辖法院这么大的事情都能漏过去!
二、对于一些应该掌握的知识并没有好好的学习,对于管辖问题,还是掌握的不够深入。法院为啥欺负你新人,就是欺负你不懂,这是在给自己交智商税。
三、脸皮仍然不够厚,看主任忙袁律师忙,就不好意思去打扰他们,没多问一句。
四、对于事情发展的预想预判还是不够,虽然下午已经提前去律所,但是留下的时间仍然没有能够完成。
回家路上,也一直在想这个案子,内心比较自责,想到可能因为我今天的耽误,会导致下周不能及时将传票发到当事人手里,到时候主任就被动了。但想到这个,我一下忽然就开朗了,这不是我的案子诶,实习生就是好!再说我也算尽力了,屁颠屁颠跑一下午了好吗?这事儿要说起来,似乎是主任不立案在前,这锅,我甩了!哈哈哈……这样一想,我心里的负疚感似乎就小多了。
不管怎么样,下周一先把这个案子立好,然后,吃一堑长一智,路上来回3个小时学来的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的知识,望深深牢记于心。
网上搜来的管辖,共享一下。
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以下条件就不能选择法定管辖法院:
一、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二、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标的物是货币)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三、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无效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