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钦:罗尔斯与社群主义:虚构的交锋?

作者简介:曹钦,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曹钦,南开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博士。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8 年 03 期
原发期刊:《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20175 期 第 82-88,109 页
关键词: 罗尔斯/ 社群主义/ 自由主义/ 《政治自由主义》/ Rawls/ communitarianism/ liberalism/ Political Liberalism/
摘要:20世纪80到90年代,英语政治哲学界的一大热点就是社群主义。流行的说法是:社群主义的批判对象是自由主义,包括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另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正是因为受到了社群主义批评的影响,罗尔斯才从《正义论》中的立场转向了《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立场。然而,对罗尔斯与社群主义者著作文本的考察,表明两者之间的联系远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要更为松散。

在20世纪80到90年代,英语政治哲学界的一大热点就是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如果我们对与此有关的文献进行检视,将会频繁地读到约翰·罗尔斯的名字。考虑到罗尔斯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这一现象本身并不令人惊奇。不过,他与社群主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显而易见。流行的说法是:社群主义的批判对象是自由主义,包括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另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正是因为受到了社群主义批评的影响,罗尔斯才从《正义论》中的立场转向了《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立场。①本文将从考察罗尔斯与社群主义者著作的文本入手,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远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要更为松散。

一、虚构的交锋?

与其他“主义”相比,社群主义的内涵更为模糊,因为名气最大的几位“社群主义者”都不用这一名称来称呼自己。②“‘社群主义者’基本上是一个被赋予的标签,而不是一个自觉、自愿的理论群体。”③一般认为,社群主义思潮的四位主要代表人物是麦金太尔、查尔斯·泰勒、桑德尔和沃尔泽。④这一思潮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1982年发表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桑德尔使用了“社群主义”一词的形容词形式communitarian(其含义既包括“社群主义的”,也包括“社群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的”),并将其树立为了“个人主义的”(individualistic)的对立面。⑤1985年,古特曼发表了一篇题为《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批评者》(Communitarian Critics of Liberalism)的书评。在被评论的对象中,就包括了上述四人。此后,“社群主义”一词被广泛地用来作为对一类特定理论的统称。在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的学术期刊上,出现了许多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进行讨论的文章。但进入90年代后,这一热潮迅速地冷却了下来。事实上,在有的学者看来,泰勒在1989年发表的《自我的根源》一书和《答非所问》一文,“实际上已经宣告了社群主义运动的‘终结’”⑥。至少,在目前的英语学界,已经很少有人再就这一话题进行深入的讨论了。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上述四名学者出版了几本著作,结果激发了关于社群主义的大讨论。这些著作包括麦金太尔的《德性之后》(1981年出版,1984年第2版)、桑德尔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1982年出版)、沃尔泽的《正义诸领域》(1983年出版)以及泰勒的两卷本《哲学文集》(1985年出版)中的一些论文。⑦不过,尽管都被冠以“社群主义者”之名,他们的批评对象实际上并不相同。通过一种以史带论的风格,麦金太尔攻击了启蒙运动以来的几乎所有道德理论。沃尔泽批判的则是各种带有“普遍主义”倾向的理论。值得注意的是,两人事实上都并没有把罗尔斯当作主要批评对象。《德性之后》中只有寥寥几处提到过罗尔斯,且只在第17章中对其观点稍稍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相比之下,麦金太尔明显花了更多的力气去攻击休谟、狄德罗、康德和克尔恺郭尔。沃尔泽与泰勒的情况也与此类似。与《德性之后》一样,《正义诸领域》和《哲学文集》中提到罗尔斯的次数非常有限。而在泰勒对个人主义进行批判的代表作《原子主义》(Atomism,发表于1979年)一文中,罗尔斯的名字甚至一次也没有出现过。事实上,泰勒在另一篇文章中反而明确地说过:“罗尔斯本人绝对没有受限于原子主义的视角。”⑧虽然麦金太尔、沃尔泽和泰勒的理论都可以被用来批判罗尔斯,但它们同样也能被用来批判其他许多思想家。对其著作的简单浏览就可以使人明白,他们从未把罗尔斯当作重点研究对象。在阅读他们的作品时,对当代政治哲学比较熟悉的人很容易联想到罗尔斯和自由主义,但这恐怕主要是源于后两者在哲学界的强势地位。

与其他三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桑德尔明确把罗尔斯定为了自己的首要批判对象。《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大部分内容看起来就像是对《正义论》的批判性注解。尽管如此,这部脱始于博士论文的著作并不具有代表性。我们不能仅凭这一个例子就对“社群主义者”这个群体的特征进行概括。虽然社群主义者们都在某些方面与罗尔斯存在分歧,且这些分歧都具有相似的哲学根源,但不能因此就说他们把罗尔斯当作了自己的主要靶子。在阅读他人的作品时,我们往往会倾向于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来理解他们的定位(如“垄断资本主义的辩护士”或“罗尔斯的批判者”)。然而,这种定位却未必符合作者的本意。从目前来看,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能够表明,社群主义者们(除桑德尔外)的主要批判目标是罗尔斯。泰勒、麦金太尔和沃尔泽的抱负,远不止是对罗尔斯乃至自由主义进行批判。他们关心的是启蒙运动以来人类精神世界发展的大趋势,而非特定的思想家或思想流派。将他们理解为罗尔斯和自由主义的批判者,不仅是对他们的误读,更是对其哲学地位的矮化。⑨

从相反的角度来看,我们同样有理由怀疑,社群主义者的著作是否真的曾给罗尔斯留下过什么深刻印象。学界公认的看法是,罗尔斯是一位虚心的、乐于听取不同意见的学者。对于自己从中受惠的思想,他是不吝于表达谢意的。用帕莱克的话来说,“在他(罗尔斯)的两部主要著作中,他所有感谢的人几乎比战后所有加在一起的政治哲学家所感谢的人还要多”⑩。正是通过这一线索,我们能够看出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来说有多么不重要。在《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发表于两者之间的论文的致谢名单上,我们看不到那四位社群主义者的名字。考虑到沃尔泽和桑德尔都长期与罗尔斯在同一所大学工作(11),他们俩在那些名单上的缺席就更能说明问题。

在其作品的正文中,罗尔斯也没有表现出对于社群主义者的特别兴趣。他从未提到过麦金太尔的名字。泰勒曾被提到过一次,但罗尔斯只是引用他的论著来说明“公民人文主义”的理论,而非对其社群主义观点的回应。(12)桑德尔和沃尔泽虽然没有完全遭到忽视,却也未被给予多少关注。在与本文主题有关的作品中,罗尔斯曾两次提到桑德尔(13),并注意到了后者对自己的批评(14),但两次都只是在脚注里顺便提及,没有做出任何深入的回应。沃尔泽被提及的次数略多,但也只有三次。而且,与桑德尔一样,他也只在脚注中出现过。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平装本导论里,罗尔斯在分析哲学讨论的作用时提到了他,并对其观点表示赞同。(15)不过,这里所涉及的观点并未直接涉及社群主义与罗尔斯的理论分歧。在该书第一章中,罗尔斯引用了自己的两名学生(约书亚·柯亨和托马斯·斯坎伦)对沃尔泽的评论(16),而这两处引用都是对沃尔泽的反驳。在柯亨和斯坎伦(以及罗尔斯)看来,在政治理论的研究中使用抽象的概念和方法,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因此沃尔泽的社群主义批判并没有说服力(而且,他所使用的方法也不是真的那么独特)。这更像是罗尔斯对自己早年理论特色的坚持,而非受到沃尔泽批评影响后的妥协。

以上观察是同罗尔斯的另一名学生萨缪尔·弗里曼的个人经验相吻合的。根据他的回忆,与流行意见相反,“罗尔斯本人认为,对于那些最终引向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来说,社群主义的理念与批评与之毫不相干”(17)。而且,“罗尔斯对社群主义感到莫名其妙,因为对他来说,这个名词被用来指称了多种哲学与政治立场:托马斯主义、黑格尔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反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等。他认为它最多不过是某种完善论(perfectionism)——它视人类善为对一定的共享目的的追求”(18)。考虑到《正义论》中对完善论的拒斥,结合弗里曼的上述说法,罗尔斯似乎没有理由对社群主义产生什么特别的兴趣。

总之,如果我们回到原始文本,就会发现,我们很难证明社群主义者(桑德尔除外)和罗尔斯对彼此有多么重视。他们的理论之间所形成的“对话”,几乎都是其他人进行刻意拣选后组装而成的。我们当然可以用他们的论述来互相参照,以帮助自己进行思考。但在叙述他们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应该记住,所谓的“批判”与“回应”,大部分只是“本可能发生的”批判与回应,而非实际发生的批判与回应。在本文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将会通过对罗尔斯观点的具体分析来进一步证明这一点。

二、社群主义与“早期”罗尔斯

罗尔斯晚年思想最明显的改变之一,是放弃了为“整全”(comprehensive)性质的自由主义辩护的努力,转而提倡一种“政治”的自由主义。(19)在1985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一文中,“政治的”这一形容词开始被赋予了核心地位。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则使得学术界广泛地了解了罗尔斯的这一转变。流行的说法是,后期罗尔斯从《正义论》中的“普遍主义”转向了更具“特殊主义”色彩的理论。正是由于这种“特殊主义”因素的浮现,才使得许多人认定,这一转变是对社群主义批判的反应。然而,这一转变并不是在1993年或1985年突如其来的,而是在1980年的《杜威讲座》中就已初步成型。(20)在该讲座中,罗尔斯否认了自己在追寻那种独立于人们自我认知的“道德真理”。(21)他明确地宣布:“我们并不是在试图找到如下这样一种正义观:它适合于所有的社会,而不论其特定的社会或历史境况。”(22)相反,为正义观奠基的是“公共文化”(23)、常识和历史传统(24),是已经稳定地存在于特定社会之中的东西。这样的理念与《政治自由主义》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早在社群主义引起人们的注意之前,罗尔斯就已经开始了“特殊主义”的转向。

另一方面,在罗尔斯早期的著作里,已经存在丰富的理论资源来回应某些社群主义式的批评。正如前面所说,在社群主义者中,桑德尔是唯一对罗尔斯进行了深入批判的人。因此,假如社群主义真的影响到了罗尔斯后期理论的观点,这种影响就应该充分体现在他对桑德尔的反应里。然而,在评论桑德尔对他的批评时,罗尔斯有两个表述值得我们加以注意。首先,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一文中,他在简述桑德尔的看法时,所使用的表达是“我认为桑德尔错误地假定了……”(I think Michael Sandel mistaken in supposing that...)随后,他又说:“关键之点……并不在于《正义论》中的某些特定段落是否提请人们做出这种诠释(25)(我对此表示怀疑)(...The essential point...is not whether certain passages in Theory call for such an interpretation[I doubt that they do]...)(26)。由此可见,罗尔斯直接否认了桑德尔对《正义论》批判的有效性。既然如此,他似乎就没必要为了回应这种批判而修改自己的观点。

其次,当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以相似方式提及桑德尔时,罗尔斯引用了金里卡的《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一书,并认为该书第四章对桑德尔的回答“总体上令人满意”。(27)然而,金里卡把自己的理论定性为“整全”的自由主义,并明确表示了对罗尔斯式“政治”自由主义的不赞同。(28)既然罗尔斯认为金里卡的“整全”自由主义足以反驳桑德尔的批判,他似乎就没有必要为了回应后者而特地去发展出一套新的“政治”自由主义。因此,把他80年代开始的“政治”转向归结为对桑德尔批评的反应,就显得缺乏证据。如果对罗尔斯展开最直接批判的桑德尔都不能促使他改变自己的立场,那么,其他社群主义者促成这一改变的可能性,就更是非常微小了。

当我们把目光聚焦在罗尔斯的具体论证上时,对这一点就能够看得更清楚。按照缪哈尔和斯威夫特的说法,社群主义对罗尔斯的批评可以归结为四类:(1)人的概念(conception of the person);(2)反社会的个人主义(asocial individualism);(3)普遍主义(universalism);(4)中立性(neutrality)。(29)在中立性问题上,罗尔斯早期与后期的理论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异。而我们在上面已经见到,早在1980年,他便已经对自己的普遍主义立场做出了修正。因此,在这两个方面,没有证据说明社群主义的批评对他产生了影响。对于另外两个问题,在罗尔斯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早期的作品中。我们都可以找到能用于回应的理论资源,所以也没有理由认为社群主义者会使他改变想法。

一般认为,桑德尔社群主义批评的核心是:自由主义者(包括罗尔斯)在人的概念方面有着一种错误的看法。但在1975年发表的《道德理论的独立性》一文中,罗尔斯已经就有关身份认同方面的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观点,从而“预先”反驳了那种批评。(30)在他看来,“道德理论(31)的大部分内容是独立于哲学的其他部分的”(32)。例如,道德理论不依赖于对个人身份/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问题的解答。(33)当然,罗尔斯在该文中处理的是“形而上”意义上的个人同一性问题,而非社群主义者所研究的“心理”意义上的个人身份问题。(34)不过,他的论证同样可以用来回应社群主义式的批判。在罗尔斯看来,与个人身份/同一性有关的问题并不必然要求我们接受某种特定的道德观。决定某种道德观之合理性的,是其原则激励我们所为之奋斗的社会和所努力成为的人。(35)例如,在对比功利主义与康德式观点时,罗尔斯指出:“人们可以想象信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人。他们的生活缺乏康德式观点所需要的联结性和长期目标感。但即使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这一事实也没有说明‘从道德观点来看什么才是可欲的’。”(36)同样,即使罗尔斯和桑德尔所描述的人类形象确实有所差别,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罗尔斯所追求的道德理想是错误的。(37)

可见,对于社群主义者在“人的概念”问题上的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转向”之前所发表的论述足以进行回应。因此,很难理解为什么他后来在相关看法上的转变(如果确实有所转变的话)是由于受到了社群主义的批判。这一点在“反社会的个人主义”问题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为早在社群主义者们引起学术界关注之前,就已经存在很多类似的批评了。在《正义论》发表后不久,罗尔斯就开始不断地澄清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在1972年发表的一篇答复文章中,他就指出,他的理论“并不认为人们是自足的,也不认为社会生活仅仅是满足个人目的的手段。人们更为具体的欲望和偏好不应被认为是给定的,而是……由社会制度和文化所塑造的”(38)。这一点在他后来的作品中还多次得到了强调。例如,他曾说:“原初状态并未预设抽象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利益和目标取决于现存的制度和它们所满足的正义原则。”(39)“没有理由认为,一个良序社会会首先鼓励个人主义的价值……通常来说,我们会期望人们属于一个或多个社团(associations),并在此意义上至少拥有某些集体目标。”(40)当人们选择他们的人生理想时,这些理想也部分是从其社会的文化中获得的。(41)“社会的制度行事影响着社会的成员,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要成为的那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个人。”(42)在谈到人们发展、修正和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时,罗尔斯也明确表示说,这些能力是在社会中得到实现的。(43)如果他确实注意到了社群主义对其“反社会的个人主义”的批评,上述这些主张也足以做出应答了。

三、结论

本文意在否定(或至少是淡化)罗尔斯与社群主义理论之间的联系。如果前面的所有内容都未能说服读者的话,也许罗尔斯本人的直接表态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尽管社群主义一度是个非常流行的话题,罗尔斯本人对此却未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讨论(44)。他仅仅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略微对此有所提及。他在该书初版的导论中解释说,为了应对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他改变了《正义论》中关于稳定性问题的论述,而这一改变又使他需要做出其他一些理论上的改变。(45)他随后表示:

有时候,我之后发表的论文中的这些改变,被说成是对社群主义者和其他人所作批评的回应。我不相信这么说是有根据的。当然,我这么相信是否正确,要取决于如下这一点:一种分析性的视角——这一视角涉及那些改变如何适应于对稳定性的修正后的说明,能否令人满意地解释那些改变。这肯定不是由我说了算的。(46)

从这段话的后半部分看,罗尔斯似乎承认,假如他所做出的改变与对稳定性的新说明不能很好地调和,其他人就可以宣称说:那些改变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回应社群主义者等人的批评。但这段话的前半部分明确地指出,他本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回应社群主义的意图。罗尔斯的意思大概是,如果我们面临两种解释:“罗尔斯的理论改变是为了解决稳定性问题”和“罗尔斯的理论改变是为了回应社群主义”,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评估两者的合理程度,来对其可信性做出判断。假如罗尔斯所做出的改变并未很好地解决稳定性问题,以至于让人感觉前一种解释不如后一种令人信服,则旁观者就有理由采取后一种解释。

看起来,罗尔斯是谦逊地放弃了对自己作品的解释权,承认读者可能比作者更好地掌握了作者本人的意图。不过,以同样的谦逊态度,他也声明道:在解释经典思想家的著作时,“我不会说(至少不会有意地说)那些在我看来是他们应该说的东西,而只会说他们真正说过的东西”(47)。如果我们承认这是一种正确的阅读方法,则罗尔斯的学术地位似乎也要求我们用这种方法去理解他自己的著作。这样的话,除非有强有力的反对理由,我们应该接受罗尔斯本人的说法,承认他并不曾把社群主义当作自己的论战对象。

至此,本文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去证明如下观点:对于社群主义者与罗尔斯之间的关系,流行的看法是没有依据的。社群主义者们(除桑德尔外)并没有把罗尔斯看成是他们批判的主要目标,而罗尔斯也没有受到他们的影响。也许,这样的工作会被认为没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如果我们能够透过自己的眼睛对前人的理论提出一种解释,而这种解释能够帮助我们获得一些有用的见解,那么,为什么非要去刻意还原前人自己的主观想法呢?但是,即使我们不把真实性本身看作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也应当认识到,如果前人确实有着不同于我们的视角,则当我们忽略他们的视角时,就总是难免会遗漏一些东西,而这些东西本来可能也是对我们有用的。

注释:
①按照巴利的说法,这是对罗尔斯思想转变的一种“流行解释”(尽管他本人并不赞成)。Brian Barry,John Rawls and the Search for Stability, Ethics,1995,105(4),p.905;亦可参见Samuel Freeman,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Essays on Rawlsian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3,p.6,p.175-177。具体的例子见Paul Kelly,Justifying Justice:Contractarianism,Communitarian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Contemporary Liberalism, David Boucher,and Paul Kelly ed.,The Social Contract From Hobbes to Rawls,London:Routledge,1994,p.227; Stephen Mulhall,and Adam Swift,Liberalisms and Communitarianisms:Whose Misconception? Political Studies,1993,41(4),p.655; Robert Thigpen,and Lyle Downing,Liberal and Communitarian Approaches to Justification, The Review of Politics,1989,51(4),p.543; Sibyl Schwarzenbacb,Rawls,Hegel,and Communitarianism, Political Theory,1991,19(4),p.540; Nalini Rajan,From Imperatives of Justice to Those of Peac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2000,35(17),p.1449; Daniel Bell,Communitarianism,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communitarianism/,2013-01-07; Andrew Mason,Communitarianism and Its Legacy, Noel O'Sullivan ed.,Political Theory in Transition,London:Routledge,2000,p.23; Andrew Vincent,The Nature of Political The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162;[以色列]A.阿维尼里,A.德夏里特:《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见俞可平:《社群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35页;[美]扬:《政治理论:综述》,见古丁等编:《政治科学新手册》(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702页。金里卡似乎也持有这种现点,因为他把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视为对“社群主义群体”进行包容的尝试。见[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萃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421,437,441,447页。在国内学术界,亦有大量的研究者表达过这种看法,在此无法一一列举。
②[加拿大]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5页,第22-23页;[美]桑德尔:Stephen Mulhall,and Adam Swift,Rawls and Communitarianism, Samuel Freeman 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485-486,n.7.
③谭安奎:《公民间关系、慎议政治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国家观》,载《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4期,第104页。
④这种看法的典型例子是[英]史蒂芬·谬哈尔、亚当·斯威夫特:《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孙晓春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4章。亦见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第11章4-8节;[加拿大]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22-23页;[美]桑德尔:《论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桑德尔访谈录》,见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356页;朱慧玲:《共同体主义、共和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区别——桑德尔访谈录》,见李建华编:《伦理学与公共事务》(第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22-223页;[英]亚当·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萧韶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6-147页;Simon Caney,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s:A Misconceived Debate, Political Studies,1992,40(2),p.273,n.1; John Christman,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London:Routledge,2002,p.130; Will Kymlicka,Community and Multiculturalism, Robert Goodin et al.ed.,A Compan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2007,p.463; Kelly,Justifying 'Justice', p.243,n.2; Mason,Communitarianism and Its Legacy, p.19; Margaret Moore,Liberalism,Communitarianism,and the Politics of Identity, Thomas Christiano,and John Christman ed.,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Wiley-Blackwell,2009,p.323; Vincent,The Nature of Political Theory,p.155。泰勒也把除自己外的三人列入了“社群主义”的阵营中,见[加拿大]查尔斯·泰勒:《答非所问: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见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370页。在其他涉及社群主义的著作中,虽然不同作者对“社群主义者”的界定可能会有出入,但这四个人上榜的次数要远远超过其他学者。
⑤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60-61;亦见pp.172-173。桑德尔后来曾否认他用过communitarian这一术语,但他显然忘记了自己之前著作里对该词的使用;见Leif Wenar,and Chong-Min Hong,Republicanism and Liberalism, Harvard Review of Philosophy,1996,Vol.VI,pp.66-67。
⑥应奇:《“政治科学”之“家园”》,载《政治思想史》,2011年第2期,第191页。
⑦Richard Dagger,Individualism and the Claims of Community, Thomas Christiano,and John Christman ed.,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Wiley-Blackwell,2009,p.304.
⑧Charles Taylor,Philosophical Papers II: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274,n.9.贝淡宁也承认,《正义论》的第三部分表明,罗尔斯的理论不能被认为是“原子主义”式的,见Daniel Bell,Communitarianism。
⑨沃尔泽注意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有些社群主义者最喜欢批判霍布斯和萨特,然而这两人却都不是自由主义者。他的猜想是,“这两位根本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的哲学家却最好不过地揭示了自由主义的本质”。参见[美]迈克尔·沃尔泽:《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见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第196页,注释2。但还有一种解释是:许多社群主义者(包括沃尔泽自己)所关注的对象其实并不局限于自由主义。
⑩[印]比库·帕莱克:《政治理论:政治哲学的传统》,见[澳]罗伯特·古丁等编:《政治科学新手册》(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728-729页。
(11)沃尔泽自1966年起即在哈佛工作(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还引用过他的著作)。按照桑德尔的自述,他1980年开始在哈佛工作后不久,就与罗尔斯有了直接接触,见Michael Sandel-The Art of Theory Interview, http://www.artoftheory.com/12-questions-with-michael-sandel/,2012-11-16。
(12)John Rawls,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8,17(4),p.273,n.30.亦见[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90页,注释38。
(13)此外,他在1997年的《公共理性观念再探》中也在两处注释里捎带提及了桑德尔,但那篇文章发表的时间太晚,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罗尔斯思想的转变是否为了回应社群主义——已经没有关系了。
(14)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5,14(3),p.239,n.21;[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第24页,注释29。在1983年发表的一篇书评里,Mark Sagoff宣称,在一篇名为《政治哲学: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的手稿,罗尔斯对桑德尔和沃尔泽做出了回应(The Limits of Justice, The Yale Law Journal,1983,92(6),p.1079,n.74)。笔者无法得知该手稿与罗尔斯1985年发表的文章之间是何关系,但就后一篇文章本身来说,确实很难让人发现有什么专门针对桑德尔和沃尔泽所做的内容。
(1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平装本导论》,第44页,注释38。
(16)[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第40页,注释47(以及第41页),第42页,注释49。
(17)(18)Samuel Freeman,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p.6; p.19,n.6.
(19)但他的思想是否真的有根本性的转变,是值得怀疑的。直到1987年,在为《正义论》法文译本所做的序中,罗尔斯仍然宣称:“尽管有许多对那部著作(《正义论》)的批判性讨论,我仍然接受其主要的规划,并捍卫其核心原则”。见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Samuel Freeman ed.,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415。
(20)罗尔斯自己的陈述也与此吻合:“《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秩序良好社会的稳定性解释也不现实,必须重新解释。这是我自一九八年以来发表的论文所论及的问题。”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导论第4页。
(21)(22)(23)(24)John 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80,77(9),p.519; p.518; pp.517,518; p.518.
(25)指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所做的诠释。
(26)John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p.239,n.21.
(27)[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第24页,注释29。
(28)Will Kymlicka,Two Models of Pluralism and Tolerance, Analyse & Kritik,1992,p.13.
(29)Mulhall,and Swift,Rawls and Communitarianism, pp.464-475.亦见Mason,Communitarianism and Its Legacy, pp.20-22。
(30)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这篇文章的相关意义,但未做出更具体的论述,见Samuel Freeman,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p.176,n.8;[美]伯内斯:《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与交往伦理学》,见载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第222页,注释3;[马来西亚]库卡萨斯、[澳大利亚]佩迪特著:《罗尔斯》,姚建宗、高中春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
(31)罗尔斯区分了“道德理论”(moral theory)与“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见John Rawls,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Proceedings and Addrw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1974-1975,p.5。
(32)(33)(35)(36)John Rawls,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p.5; pp.12-17; p.15; p.20.
(34)“形而上”意义上的个人同一性问题研究的是“什么使得处于两个不同时间点上的人成为同一个人?”,“心理”意义上的个人身份问题则涉及“人们的品格与自我理解”,见Simon Caney,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s:A Misconceived Debate, pp.274-275。
(37)当然,罗尔斯也承认,相关道德理论的可行性要由心理学和社会理论来决定,见John Rawls,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p.15。但他并不认为自己的理论在这方面存在缺陷。见下文对“反社会的个人主义”的讨论。
(38)John Rawls,Reply to Lyons and Teitelma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72,69(18),p.557.
(39)(40)John Rawls,Fairness to Goodnes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75,84(4),pp.546-547; p.550.
(41)(43)John 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pp.568-569; p.547.
(42)[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第249页。这句话所属的那一章,是他1978年所发表的一篇文章的重印。
(44)不过,一个有趣的事实是:早在学界开始广泛讨论“社群主义”之前,甚至也在桑德尔使用communitarian一词之前,罗尔斯本人就曾经用过这个词,见John Rawls,Fairness to Goodness, pp.540,541。
(4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导论》第4-5页。
(46)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6,p.xvii,n.6.
(47)[美]萨缪尔·弗里曼:《编者的话》,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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