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一份完善的股权投资协议?

我们在日常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见过形形色色的各类协议。 有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投资金额不多,合作协议巨长无比,厚厚一打,事无巨细,有必要没必要的都进行约定,另一种是投资额巨大,双方协议只有草草几句话,有的甚至没有协议,发生纠纷时只有转账记录。

其实,以笔者的经验来看,过长的投资协议有时以卖字为生的人做出来看着好看,未必管用。而那些不签协议或协议只有几行字的,他们当中的很多人要为其所谓的效率、信任甚至对法律的忽视重更新买单。

投资方经过对各类琳琅满目的项目进行选择后,经过前期的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的必要性和风险之后,投资方和融资方就会进入投资项目的实施阶段,双方通常会经过多个回合的正式非正式协商,其后,投资方将会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在笔者看来,各类的投资协议,无论形式如何,名称如何都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条款:

一、投资方式条款

有关投资方式的约定,投资方投钱后,最起码双方应清楚,所投的款项是股权转让款、借款还是股权投资。所得收益是利息还是分红。由于每一种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约束,具有不同的规则。一旦发生争议,同一笔款项,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同规则的适用往往会出现大相径庭的结果。

这一问题涉及法律关系,是投资方式定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条款

签订投资协议时,投资方与原股东磋商过程中,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一句话概括就是,投资者,尤其是小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表决中不具备话语权,因此通过约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先决条件条款

先决条件是指仅当特定的条件成就后,合同一方才履行特定行为如交割、付款等。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前提,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四、承诺与保证条款

在尽职调查中,对于一些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尚未发生,但预测可能对投资过程产生妨碍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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