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明确股权赠予和出让的主体=公司的股东(人)

2、股东决策权、经营权(原有股东出让其股份时附加条件:你没有决策权(无效)!冲突《公司法》中拥有股权者即赋予作为股东的经营决策权)但可设置他离职后转让其股份的条件(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离开公司)

3、干股=未出资获得的虚拟股份:工商登记不承认干股的股东权利只通过协议的权利进行确认员工享受分红、无经营权(法律没有禁止干股,协议是可以保护的)建议约定:若干股持有人离开公司取消其分红权,注明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4、期权=一种附条件和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来的权利)期权需考虑:股东是否愿意拿出,股东营业能力的认同,离职后股权的处理

5、税收问题:1)资本公积金个人所得税2)低价转让给员工(未经税务机关认定有正当理由: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亏损;国家政策;接受是配偶、兄弟、姐妹...)3)将部分股权赠予给员工(是否符合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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