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消费”是现今最常见的一种消费方式,当人们想要购买超过自己当下消费水平的物品时,很多人会选择借贷分期的方式来支付,这也是很多P2P以及信用卡办理公司想要的结果。
同样分期付款也是现在商家常用的营销噱头,“0首付”、“0元购”在各大商场随处可见。这些支付方式对于工作人员还好,如果对象是未成年人很多商家也是会让其分期付款的,只因未成年人背后有其父母支撑。
那贷款对象可以是未成年人吗?未成年人无力还款真的应由其父母代为偿还吗?
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真实案例:15岁的小浩因借贷买手机无力还款被借款方告上法庭?
2017年2月19日,还在读中学的小浩到某手机配件店购买手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作为甲方,与乙方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向黎某借款现金7500元购买iPhone 7 Plus手机(128G),借款利率为月息1.3分,共分60期偿还,每月每期应偿还223元,合计13380元。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小浩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若小浩逾期10天支付利息,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该手机配件店在小浩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将手机卖给了小浩,但小浩在偿还了第一期的分期款223元后,就再未按照约定按月偿还本息。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该手机配件店、小浩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返还其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合共18788.4元。
面对该起案件,大家都是各有各的观点:
小浩父母主张: 因小浩未成年 《借款合同》不成立
小浩的父亲在庭审中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不成立;且小浩在借款时只有15岁,原告黎某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手机配件店负责人辩称,已将手机交付被告小浩,而原告黎某并没有支付购机款。
该负责人称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在原告同意贷款后,手机配件店就会交付手机,但由于原告黎某对客户的贷款资料审查很随意,且多个客户的购机款没有支付,多次追款未果。此外因原告与手机配件店的合作方式是高利贷,逾期利率过高。因此,手机配件店已经与原告解除了合同关系。
案件焦点:合同成不成立?小浩应不应还钱?
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黎某与被告小浩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表示,被告小浩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同时,民法也明确规定向要到未成年人做超出自身能力的事情,从而赚取利润,此行为应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
另外,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按原告与被告手机配件店之间的合作模式,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借款的方式,应该是以向被告手机配件店支付款项来完成,而非直接向被告小浩交付。因此,本案中,并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小浩交付了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小浩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不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因此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类型,较为常见的有:包养合同、赌博行为、封口费许诺、违反诚信原则的约定等,这些合同均违反了人们的固有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如果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不仅不能对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起到弘扬作用,反而鼓励了不法行为,助长了社会歪风。因此,法律不认可它们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若付出金钱的人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对方返还金钱,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这一请求在法律上不会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