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7

世上车祸千千万,奇事更是不尽数!

有撞到熟人的,撞到自家人的,

甚至还有撞到自己的!

更夸张的是,撞到自己居然也能获得保险赔偿?

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某日,张女士在家门口停好车后下车,因忘拉手刹,张某的车辆倒滑,碾压住刚好走到车后的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保险公司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本人既是驾驶人员,也是受伤人员,张某不是车下的“第三者”,不属于三责险赔偿范围。

这就很尴尬了,作为驾驶员,

张某应该在车里,不应该在车底啊!

先瞧瞧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张某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该赔!

一审认为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应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185元。

看到这里,你可别高兴得太早,

因为实际生活中也有法院判决在此类情况下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请看

法院理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确系车下人员,但其作为投保为允许的驾驶人,属于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被保险人,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作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同时也是交强险的被保险人,被排除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畴之外。自身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不构成责任保险的法律要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责任。

具体法律如何解释,这就带大家来看看!

普法时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通过该条文,可以看出,对于投保人被自己车撞伤情况下,只要自己不是车上人员,就可以要求在本车交强险公司进行赔偿的。

所以说,倘若被自己的车撞了,只要当时车主并不在车上,就可以被认定“第三者”,那么车主就可以要求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啦!

最后,虽然结局令人满意,

但还是想提醒各位,

开车千万要细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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