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中国最知名的学府之一的清华大学,并且是中国暖通领域唯一的院士,一边则自称是一位暖通专业的门外汉,两者之间为什么产生了交集?
一切都源于程玉明2006年申请的一项专利,由于发现清华大学的江亿等人在他之后申请的一项专利与之雷同,他因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江亿等人的这项专利无效,并取得了成功。
这项用于供暖热计量的技术,用简单的方法实现了过去多年困扰供热领域计量公平性及实用性的问题,并以“通断时间面积法”的名义被列入了国家标准,成为众多计量设备企业纷纷采用的一种简单实用的方法。
但是清华大学的江亿院士一直被认为是这一技术的发明人。
在江亿等人的专利被判无效之后,程玉明成为这项技术名副其实的拥有者。
但是他们对这一判决并不认可,一方面对这一判决提起了上诉,一方面对于程玉明的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根据他们提出无效请求陈述,首先是程玉明的专利公开不够充分,说明不够清晰完整,另一个主要理由,是程玉明的专利没有创新性。
这让程玉明感到奇怪,如果说他的专利没有创新性,那么清华大学被无效掉的专利与之雷同,那岂不是更加没有创新性,那么清华大学为什么还要上诉呢?是被专利机构忽悠了?还是只是为了出气?
两个专利
在2006年初,程玉明出国时看见国外的公寓每户都有温控器,供热结算方式以分户的温度控制为前提,他就突然想到,可以不用计量流量、热量、温度等技术指标,直接在温控器上安装一个计时器,直接计量累计供热时间进行热计量,简单、经济、方便、公平的解决了其它热计量方法的弊端。
想法成熟后他分享给朋友,朋友建议他申请专利,于是他在2006年申请了发明专利“数控供暖管理及计量的技术方法”,2009年被授权。
根据专利(200610061680.3)描述,通过对控制单元内对应的控制阀门进行控制,从而对控制单元内的温度进行调控和管理。通过预设温度的计时温控器和对应的控制阀门进行控制,按照预设温度,低就打开阀门,温度达到要求就关闭阀门。计时温控器随时控制阀门的开启,并对开启时间进行累计,并将累计数据代入公式实时计算出每户相应时段的热分配量,作为收费依据。
没过多久,就有一些厂家来找他,商讨合作的问题。但是后来,这些企业都不来了。市面上却出现了许多使用他的方法的产品,他觉得很奇怪,于是他就查了查其他人有没有类似的专利,发现就在他申请专利不久,清华大学就申请了和他的专利非常相似的专利,第一发明人是江亿院士。
有了清华大学的专利,没人会再需要他的授权。
虽然自己长期从事建筑设计,但程玉明承认自己是暖通专业的“门外汉”,而江亿则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暖通专业的唯一一位院士。当程玉明提出的方法被起名叫“通断时间面积法”被写入国家热计量行业标准的时候,江亿院士成了这种方法的发明人。
江亿等人的专利和程玉明的专利非常相似。根据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对这一技术介绍,本中心提出了一种基于分栋热计量的末端通断调节与热分摊技术,即在每座建筑物热入口安装热量计,计量整座建筑物的采暖耗热量,。。。,通过对进入这户采暖散热器的循环水进行通断控制来实现该户的室温控制,同时记录和统计各户通断控制阀的接通时间,按照各户的累计接通时间分担整座建筑的热量。
在百度百科的词条上,对于通断时间面积法的介绍,说这种方法是入选《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的一种热量分摊计量方法。由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江亿院士提出,与众多国内外节能公司联合开发了基于此种计量方式的采暖末端分户调节系统,是目前国内供热计量改造的主流方法。
江亿教授是2001年当选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也是当时中国暖通空调领域唯一的一位院士。他们所申请的专利《一种同时实现热调节和热计量的方法,ZL200610114686.2》,还获得第二届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二等奖。
程玉明执意要申请江亿等人的专利无效。虽然失败了两次,但他认为那是自己的准备不够充分。因为专利的作用就是让一种创新受到保护,得到应得的利益,但这也是为了讲一个理,为什么自己的东西,被写上别人的名字,即便对方是院士。
实际上,虽然名义上在国家标准中所描述的分户计量热量的“通断时间面积法”是来自江亿院士的专利,但其采用的方法反而和程玉明的专利是一致的,虽然江亿院士的专利中还提出了根据温差计算阀门开启时间的步骤,但是在现实中完全错误并由于过于繁琐,并未被采用。
杭州一家热计量设备公司的总工程师说,根据他多年的经验,事先根本没办法计算阀门开启时间,因为实际操作环境千差万别。因此他们只是采用温控器和计时器,室内低于设定温度就打开阀门,达到温度就关闭,然后累计时间,“业内也都是这种方式,简单直接明了,一说就明白。”
谁的发明
程玉明坚持认为,这一方法是自己提出来的。2006年7月18日他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 8月10日投稿《暖通空调》杂志,10月份收到了退稿通知。此后他另投两家杂志社,11月确定全部录用,分别发表在《智能建筑》2007年第3期和《煤气与热力》2007年第7期上。
后来他发现,在他收到退稿通知一个月后,清华大学也申请了一种与他雷同的专利,发明人是江亿、刘兰斌、付琳,三人此后在《暖通空调》杂志2007年9月刊发表了关于这一技术的论文;而江亿从2004年开始,就一直是《暖通空调》杂志编委会副主任。
虽然找不到江亿是否看过这篇论文的证据,但是他奇怪,为什么自己被退稿了,而清华大学的院士团队同样的方法,就能发表?
江亿院士介绍,他是从1999年开始关注这件事的,当时国家要求研究供热计量改革,研究怎么收费,避免过量供热。
2006年5月,当时人大财经委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团到吉林延吉,他看到当地居民的地板采暖采用通断控制的方法来控制温度,就想到这当作计量的方法很好,回来让博士生刘兰斌算算怎么做。然后找人研发装置;2006年10月他们开始在长春一汽宿舍对这一技术进行示范应用;2007年7、8月份做的第二批;2008年4月份开了鉴定会。
据该中心的初步统计,这种“分栋计量,分户通断控制,按阀门开启占空比和面积分摊热费”的集中供热末端调节技术与热费分摊方法,解决了目前已有热计量和用户调节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安装方便、经济可靠,由于集调节和计量于一体,设备较少,成本低,每户投资可控制在500元以内。
根据清华大学对这一技术的工程示范应用,调控楼栋相比未调控楼栋,在仅有30%的用户长期处于调控的情况下,节能18.6%,同一户型仅楼层不同的调控用户相比未调控用户节能大于30%。
建设部科技司项目验收对此的评价是:“在供热计量技术路线选择上有突破性的进展,是这一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对我国的采暖节能和供热改革工作有重大贡献。
而且,这一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新的热计量方法写入国家《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两个专利的雷同之处很多。
包括:
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暖通空调领域;
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分户温控、热计量;
采用相同的技术方式和手段:在一栋建筑的热入口处安装热量表计量楼栋总热量,并以此作为该建筑物的供暖收费依据;
每户的温控器按照设定温度控制每户阀门开关以控制室温;
记录累计每户阀门开启的时间并进行存储,依据每户阀门的累计开启时间及户内面积值,进行用户供热量分摊计量。
在达到的技术效果上,也是相同的,就是让每户温度控制达到设定温度,而且在每户供热量分摊计量的公式上,也完全相同。
而两个专利最大的区别,是程玉明的专利是根据温度控制通断阀门的开关,然后进行累计,而清华大学的专利是根据室温与设定温度之差,把阀门开启时间计算出来。
但是在程玉明看来,事先计算出阀门的开启时间,不仅没有必要,在实际操作中更加难以实现,增加系统复杂性。
互相无效
在2012年《通断时间面积法热计量装置技术条件》国家规范出台后,程玉明于2014年5月18日第一次以抵触申请无新颖性为由,对江亿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他最大的理由是:清华大学的专利和自己的专利雷同,不具备新颖性。
复审委在2014年9月3日进行口审,江亿文章的第二作者刘兰斌出庭。口审环节刚刚开始,程玉明对刘兰斌说的一句话印象很深:“这是我们一直研发的,没有请你们来这里,你们来是不自量力。”
最后复审委以没有提交证据文本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发文驳回程玉明的无效请求。
这只是程序上的问题,于是程玉明又于2014年10月28日第二次提出无效请求。2015年6月18日口审,刘兰斌再次参加出庭口审。
“这一次他比较客气,没有把我们看成是抢他们成果的人。庭审结束后主动与我握手,胸有成竹地离开。”程玉明说。
2015年8月14日,专利复审委以清华大学的专利中有“智能算法”,而程玉明没有为由,认定实质不同,驳回他们的无效请求。
2016年初,程玉明又找到北京多家律师所,希望继续以其他理由申请清华大学的专利无效。最后得和衡律师事务所姜寿辉律师,愿意代理他的官司,以六项理由第三次提出无效请求。
2016年10月18日口审过程中,法官提问清华大学的代表,专利中所说的智能算法是什么,为什么没有任何表述。
法官对于清华大学的专利中智能算法是否存在的质疑,这实际上已经从逻辑上否定第二场官司中复审委把程玉明驳回的理由。
也就是说,这种没有任何表述的智能算法,并不构成两个专利的实质性不同。2017年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清华大学的专利权(200610114686.2)全部无效。
决定书中指出,清华大学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占空比”“周期”等概念,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宣告这项专利全部无效;并不再对程玉明提出的其它5项无效理由以及证据加以评述。
程玉明说,这个判决虽然支持了他的请求,但也给清华大学留足了面子。
因为他对这一专利提出了六项无效理由,除了修改超范围这个低级错误之外,还包括没有新颖性、公开不充分、没有实用性、对权利要求限定不清等五项,如果没有这些理由,复审委也不可能抓住修改超范围这个低级错误不放。
事情并没有结束,一方面清华大学肯定会上诉,一方面程玉明还想起刘兰斌跟他说的一句话。
刘兰斌还对他说,我们又见面了,应该还会见面的,因为我们已经申请你的专利无效了,你很快就会收到通知。
但是刘兰斌所说的见面并没有实现,当程玉明真的因为自己的专利被申请无效而再次来到专利复审委的时候,代表清华大学出面的只是一位代理人。
其实在刘兰斌跟他说这件事的时候,程玉明就感到不可能,自己申请清华大学的专利无效,是因为这个专利和自己在先的专利相比没有新颖性,但是清华大学申请他的专利无效是什么理由,难道认为他这个专利没有创新性,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自己的专利不就更没有创新性了吗?
自我否定
2018年3月28日,一场关于专利有效性的庭审,以一种一边倒的形式进行。“我们想问问请求人(清华大学),你们对专利要求表达清楚的标准是什么,不能一会说他们说的不清楚,一会儿说他们说的大家都知道。”
对于无效要求申请人提出的论据,法官觉得自相矛盾。
“我们就是希望把所有理由都提出来。如果前面的不清楚被接受了,不就走不到这了吗。”代表清华大学的请求人说。
“你们不能啥对你有利就用哪个啊?”程玉明反驳。
之前由于和清华大学之间的专利纠纷,程玉明认为自己的专利不仅申请时间在前,而且与后来获批的来自清华大学的专利大同小异。因此他申请清华大学的该专利无效,并成功获得了专利复审委的认可。
而这次开庭,程玉明坐在了被告席。在清华大学自己的专利被无效后,清华大学反过来又对程玉明的专利提出的无效请求。“在开庭的时候,清华大学没有派人出席,只来了一个代理人,可是这位代理人在庭上提出的理由前后矛盾,连法官都看不下去了。”
从时间上看,2017年9月清华大学就提出了无效请求。其主要证据包括两份材料,证据一是一项德国专利,证据二是2005年公开的一项中国专利,《一种室温相同的用热分户计量方法》。
根据清华大学提出无效请求陈述,他们首先提出程玉明的专利公开不够充分,说明不够清晰完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的规定。
而两个主要证据的作用,都是为了说明程玉明的专利没有创新性。由于未能提交德国专利的翻译件,这一证据并未被复审委采信。
证据二《一种室温相同的用热分户计量方法》所提出的方法,是在计量热量时,首先将小区内每户的恒温控制电路都设定在相同的温度下,然后求得每平方米平均耗热量和不用热时间系数,然后再计算出每户在规定时间内的用热量,从而解决每户按一块热计量表进行用热分户计量所存在的实际问题。
清华大学提出,在证据二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获得程玉明的专利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在庭审过程中,按照提交无效请求陈述中罗列的理由的顺序,清华大学的代理人首先提出程玉明的专利公开不充分。但是他们的理由,不仅让程玉明觉得不可思议,甚至让法官觉得属于吹毛求疵。
对于热量计量单元是按户还是按室的问题,法官对清华大学的代理人解释说,你要考虑的是这是一种思路,按室或按户技术上肯定都可以,在计量方法上已经足够公平。
但是清华大学的代理人坚持说,反正说室就是不充分。
对于该代理人后续提出的一些专利公开不充分、说明不清楚的理由,法官说,你们是不是再商量一下,下次整理好了再来。
该代理人问,要是撤诉的话,是不是费用不退?在得到肯定的答案后,她说,那还是继续吧。
然后法官问,那你们是不是还坚持这些意见,不要纠结字眼,提这些东西没意义。但该代理人说,就算你们不接受,我们也不想放弃。
对于清华大学提出的该专利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法官说,你觉得本专利要解决什么问题,是要公平合理的计算耗热量的问题,虽然有缺陷,但也相对合理,相对公正,如果缺某个特征,就解决不了了,才是问题,不因为你不知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不知道。
但是到了审查该专利创造性的环节,清华大学的代理人一改之前这不清楚、那不清楚的态度,提出这个专利只是之前一个专利的简化版本,对此本领域专业人员都可以想到。
对此法官就指出,你们提出的理由怎么自相矛盾,前面你说不清楚后面又说众所周知。充不充分和技术好不好,合理不合理是两回事。
该代理人回答说,我们就是希望把所有理由都提出来。如果“不清楚”被接受了不就走不到这了吗。对此程玉明反驳说,你们不能啥对你有利就用哪个啊,也不管是否矛盾。
程玉明说,在这里代理机构又发起了一个相互矛盾的诉求,是否可以称为“抵触诉求”,即不能提出诉求说专利公开不充分、说明不清楚要求无效,同时又说专利已经清楚地说明只是之前一个专利的简化版本,对此本领域专业人员都可以想到,这是自己打自己的脸。
可是代理人当时却回答,我们就是这样。
创造性争议
一直以来,我国专利界有一个说法就是“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两位学者张军荣、黄颖曾经撰文指出,对比中国和美国之间的专利效力审查制度之后发现,中国的专利无效制度更具有攻击性。
在中国,无效审查制度更容易通过简单易行的方式使之无效。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则拥有一些限制。一些发明人认为,在专利无效制度里,“公知常识”、“技术启示”之类的表述可能存在滥用。……”
而清华大学所提出的无效请求,就主要利用的是公知常识的概念。一方面是说程玉明的专利表述不清,另一方面就是说程玉明的专利只是在前人(证据二《一种室温相同的用热分户计量方法》)基础上的改进,而这种改进属于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可以想到的。
对于专利的创造性问题,程玉明解释说,创造性要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证据二所提出的方法,要解决的是相同室温下的公平问题,我们是解决分户计量调控问题。第二要有显著效果,前一方法是有缺陷和不合理的,调节效果和公平性也是他们达不到的,第三是可以促进节能。
为了实现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专门给予了指引,即“三步法”: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程玉明认为,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原则明文规定,要比较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可是清华代理机构以对比文件的“相同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而认定有技术启示,是显而易见的,显然不符合事实依据,相反清华代理机构“显而易见”的公式推理结论,再一次坐实了被程玉明无效的清华专利是与他的专利完全相同的证据。
从目前中国专利法条文来解释,比较创造性的辅助办法是以下四点,有一项符合既有创造性,经比较四项均符合要求,所以具有创造性。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程玉明认为,根据专利法细则这4项均成立
1、一下抓住了发明点,先解决了温控又公平热计量的问题。
2、克服了首先要恒温才能公平解决户间传热后才能解决热计量的技术偏见。
3、同时解决了温控与计量公平问题,按照等舒适度等计量的原则进行计量。
4、商业上有应用和标准,否则对比文件(证据二《一种室温相同的用热分户计量方法》)为何商业上没有成功。
他认为,不管是按照三步法比较,还是按照辅助标准判断,还是按照专利分类,所有的判断条件均说明发明具有创造性。
这个诉讼的矛盾之处就在于,清华大学一边说,通断时间面积法专利具有巨大的创造性,是解决我国公寓热计量的最佳方案,并牵头把这种专利方法做成了国家的标准,在全国推广。可是同时他们又通过法律起诉,说这种专利方法和现有技术相比,没有创造性。
程玉明发现,江亿自相矛盾的地方还有很多,在2007年他们发表的第一篇关于通断时间面积法的工程实验的论文中,指出利用他们事先计算阀门通断时间的方法,楼栋的总流量变化不大,水力工况平稳。
但是在2007年11月他们申请的另一项专利中指出,这种计算占空比控制阀门的方式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方法主动调整阀门的工作状态分布,水力状况就会很不稳定,明显自相矛盾。
为了推广通断时间面积法,2012年江亿撰文指出,热改的目的是让响应国家节能建筑保温政策的建房者有经济收益,并促进行为节能。通断时间面积法分户热计量是适合中国多户公寓楼实际状况的最佳模式。通断时间面积法确实能解决过热问题,提高室内舒适性,也确实解决公平问题。
而在江亿的发明专利被无效掉之后,江亿又公开否定分户热计量,2018年4月在第十四届“清华大学建筑节能学术周”清洁供暖公开论坛上,清华大学江亿院士作了题为《我国城市供热机制改革探讨》的报告。江院士指出分户计量是不可取的,而应该尽量以楼栋或者热力站为单位进行热计量。
但是在清华大学起诉程玉明的专利无效的过程中,提出的理由无疑是在否定自己。如果程玉明的专利没有创造性,那么那个挂着江亿光环的《通断时间面积法》国家标准,是不是也没有创造性,通过这个方法所获得的诸多荣誉,究竟属于谁?
程玉明说,关于自己发明和证据二的区别,他早在自己申请专利的时候,就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已经说明了自己的创造性,所以才会获得授权,两个专利的装置方法步骤也不相同。清华大学提出这个论据,只能让代理人自证其误,其它的问题理由更是不值一驳。
但是他没想到的是,就是通过这种自相矛盾的方式,清华大学达到了目的。
根据国家专利局复审委2018年8月17日签发的无效请求决定书,宣布程玉明的专利全部无效。
目前程玉明一方面准备上诉,一方面在准备对清华大学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因为清华大学一直宣称江亿是通断时间面积法的发明人,并获取了大量荣誉和利益,而这些本应是属于他的。
同时他也奇怪,本来看到清华大学代理人在法庭上自相矛盾的表达,他以为自己是必胜的,可以为什么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