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问题

144.问:税务机关何时对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

  答: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145.问: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8年度全年实际应纳税额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146.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7.问:公司想报废一个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148.问:高新区内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49.问:公司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5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0.问:企业2008年度是否仍要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在所得税处理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1.问:总分公司能否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2.问:某公司在山东省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同时又在二级分支机构的下面成立了7家三级分支机构,不知三级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时,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汇总缴纳手续?

  答: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再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缴纳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只是依照总机构分摊的税款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153.问:某保险公司为三级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因此,三级分支机构只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季度预缴。

  154.问:企业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外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20081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081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155.问:2008年之后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20081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总分支机构之间的管理费的概念已不存在了,2008年以后属于内部往来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56.问:总公司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间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公司可否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157.问: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8.问: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9.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60.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61.问: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后是否还允许继续弥补?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162.问: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子公司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63.问: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市,分公司财务是独立核算的,其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若为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164.问: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计入业务招待费,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计入业务招待费,年底依业务招待费总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扣除。

  165.问:由于银行内部人员非法放贷造成的损失,法院已对责任人进行宣判但是有部分损失无法收回。这部分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166.问:对房屋、汽车、计算机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汽车为4年;计算机为3年。

  167.问:房地产企业前两年购买的土地现尚未开发,该块土地应做无形资产摊销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项目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此不能摊销,应做存货处理。

  168.问:现将公司的车辆低价卖给公司员工,日常员工自行开车外出办公,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另外再给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车补,不知公司支付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该公司与车主实际是租赁与被租赁关系,可采取签订租赁协议、结算相关费用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发放的车补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69.问:企业可否自行制定差旅费制度?是否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差旅费中是否包括员工住宿费补助和误餐补助?

  答:企业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制度不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助如何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70.问:企业2009年第1季度是亏损,如果第2季度是盈利,应如何进行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额以累计数确定。因此,该公司2009年第2季度预缴时以6月底累计利润计算应缴所得税。

  171.问: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以前年度开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此项优惠规定。

  另外,还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2.问: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预售收入预缴的相关税金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预收房款所缴的税金等(也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已计入当期损益,已在税前扣除。

  173.问:公司2007年福利费有余额,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74.问:企业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年金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只要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175.问:企业采用核定定额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取得一块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176.问:企业购买一块土地,自建房屋,买地的费用和建造房屋的费用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吗?

  答: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计入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

  177.问:企业支付给职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178.问:地方财政针对企业上交的营业税、增值税给企业返还了部分款项,企业取得这部分返还资金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条件是:该项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179.问:企业将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了,是否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180.问:合伙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81.问: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82.问:企业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地税局代开了一张运费发票,地税局同时代征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地税部门代征的企业所得税。

  18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有一个专门的税收优惠,能享受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取了按照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类划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法。在具体标准上,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不超过30万元。同时将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界定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84.问: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是否可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可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但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如,某软件生产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应先按25%的税率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完之后再按15%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5.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实行新法后对于实行新法前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确认折旧年限,是按照新法调整还是延用执行原政策时确认的折旧年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186.问: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能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187.问:20091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11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188.问:企业收到的国家补助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89.问:企业工资的扣除标准为多少,加班费含在内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金、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开支。

  190.问: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91.问:企业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购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计算入固定资产。

  192.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193.问: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94.问:企业已生产经营两年,开办费已按税法规定5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开办费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195.问: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6.问:交通违章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97.问:企业取得所得税返还、出口退税(增值税)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所得税返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执行,即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于出口退税(增值税),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98.问: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99.问: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按合理范围内据实扣除,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00.问:企业购买一套财务软件,企业应如何摊销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01.问:对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02.问: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BF2.5%BFQ〗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3.问: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04.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5.问: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6.问: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JP+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JP]

  207.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8.问: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执行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1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自200811日起,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不再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09.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主要分两大类:一是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是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10.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1.问:用城市垃圾发电在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12.问:公司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账面计入原材料成本,该等款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13.问: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否还需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方式。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根据季度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及核定的税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1)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2)纳税人预交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14.问: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企业的优惠?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9号)第九条规定,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由于没有上年度的经营数据,在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办理核实手续,下年度减按20%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215.问: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11日至200912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16.问: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7.问: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有哪几种形式?

  有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两种形式。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18.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JP3〗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由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19.问:什么是生产性生物资产?该资产能计提折旧吗?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所得税前扣除。

  220.问: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同时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21.问:哪些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22.问: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3.问: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什么情况下须报税务机关审批,什么情况可以不经审批直接扣除?报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24.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25.问:企业用于展示的样品,销售时作为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经无偿赠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226.问:房地产企业将自建商品房作为企业经营用房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改变资产用途情形的处置资产(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27.问:商家采取现金折扣销售物品时,折扣额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28.问:公司因业务需要,给工人购买的工服、劳保用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29.问: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必须出具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吗?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30.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还允许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在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231.问:自2009年起,什么情况下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款项需要提交税务证明?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232.问:进出口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是否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包括:(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无需到税务局关开具税务证明。

  233.问:商场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应按捐赠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34.问: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上需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35.问: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促销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36.问:公司为促销商品,在售价上给予折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什么金额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37.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38.问:银行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份,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9.问:公司2008年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税率,2009年能否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公司2008年已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税率,2009年不得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240.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41.问:公司2008年度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是否属于税法所规定的人身险范围,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42.问:将水产品如鱼、虾冷冻,或把鱼切片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包括将水产品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因此,该项目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所得税范围。

  243.问:企业收到的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签署的文件拨付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这部分经费是否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部分经费应该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44.问: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的建筑企业劳保金返还及困难企业补助(用于职工交养老保险)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JP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45.问:公司投资一个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收到从其分到的税后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46.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状态,未进行竣工结算,按会计规定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会计规定计提折旧,那其在未竣工结算前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47.问:企业资金不足,公司以法人的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个人名义支付银行的利息单据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248.问:公司属种植、养殖业,自负盈亏,生产经营是单一的种桑、养蚕生产蚕种,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1120日财税〔2008149号)规定,蚕茧初加工即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蚕、蛹、生丝、丝棉,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免税优惠。

  24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收入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或在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250.问:为造船厂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51.问:2009年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52.问:建筑业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确定为8%-20%

  253.问:家电产品公司因有出口业务,与境外一公司签定咨询服务费业务,支付给对方的咨询服务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54.问:单位购置的用于职工培训的教学设备(已达到固定资产的要求)是全额列入职教费还是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答:购置的用于职工培训的教学设备(已达到固定资产的要

  求)先计入固定资产,每年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列入职教费。

  255.问: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56.问:公司最近收到国家拨款节能技术改造奖”50万元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需计提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57.问:新建加工型企业,去年一年亏损,但每个季度交定额所得税。本年有些盈利,那今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怎么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该企业今年盈利,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以前年度有核定年度,此年度不能认定为亏损年度,但作为计算弥补的年度。

  258.问:公司有两辆车,一辆车车主不属于公司,其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费用税前冲减吗?另一辆车车主是董事长,其费用都有正规发票,可以税前冲减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单位的两辆车均不是公司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259.问:外资分支机构2008年度每季度都按总机构的分配比例进行预缴,年终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分支机构只进行季度预缴,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260.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是否也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261.问:2003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扩大企业规模,外方投资者准备用分得的2007年税后利润再投资本公司,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

  答: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262.问:新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从中国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有何规定?有无比例限制?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263.问:根据《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新法施行后此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如不再执行,如何衔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64.问:外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非营利单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列入福利费?企业向客户支付的销售佣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可以列入福利费。

  佣金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JP2〗(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265.问: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国投资者2007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1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66.问: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处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减半期间,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2%还是12.5%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间,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267.问: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处于免二减三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但若同时2008年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免二减三按规定可以过渡的优惠政策属于符合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20%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则属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属于优惠政策交叉,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268.问:2008年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给外国投资企业时是否要交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对从我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20081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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