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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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有HR问:我们不想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是不是签订劳务合同就可以了?

我的意见是:这个想法比较天真,目前看来,只要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即属于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务分析

针对以上三点认定因素,分析如下:

首先是主体资格,这项强调了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因此个人和个人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人之间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另外,“用人单位”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其自身,也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因此,没取得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一般认为没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用工,与员工之间系劳务关系。

对于劳动者一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意味着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再是劳动关系,而系劳务关系。

其次,管理因素也非常重要,比如北京《会议纪要一》中曾明确:“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因此,相对缺乏管理因素的快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可以被认定为非劳动关系。

最后,在业务组成问题上,如果“员工”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则也不满足劳动关系的认定因素,比如加油站里边的洗车房员工和加油站之间,洗车房与加油站之间更多的合作共赢,而非在业务上有所归属。

劳务关系的认定与建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以上是主要的脉络分析。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认定因素,该签劳动合同,还是得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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