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 | 交互式营销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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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努力寻找“整体成本领先”“差异化”或者“聚焦化”三大基础方向中的戰略领先优势。以“优化营销信息传递路径”而言,上世纪90年代被视为非法的“传销”使是其中一种,只是在中国发展的历程中催生无数不法经管,在巨大的社会效益面前,遭遇法律与道德的狙击而已。以“传销”作为营销研究案例就会发现,其本质改变的就是“优化营销信息传速路径”,以每一位參与者作为销售终端,扮演的角色既是消费者,又是销售者,并且能从激励机制中获取到回报。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现在“交互式营销”背后的激励机制,是否会就是“传销”?

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已将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买”或者“不买”,改写为“連接”“维系”“购买”“分享”等一系列阶进层级;或者说,在展示类管销信息时代,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犹如开关一般簡单,Yes or No便可承载一切;而在互联网科技发展至今的网络社交关系时代,用户与企业建立连接,成为首要,而当用户与企业在建立起的关系交互中,用户还会产生相应的帮助传播,帮肋分享,帮肋销售等系列作用。只要不以销售指标为激励策略的任何交互式营销(即为控制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作价值深度),均不会触及到“类传销”的法律红线。审视現如今的互联同营销实战案例,广泛使用消费者帮助传播的案例数不胜数,企业为此耗尽心思构架各种交互机制,鼓励用户提供内容,帮助影响身边的更多潜在消费者(潜在逻辑是同质化消费者兴趣社群概念),并且愿意给予帮助分享管销信息的消费者以更多的激励,只是不需要复杂到信息路径追溯至销售结果,仅仅以传播效果作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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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式营销”概念不算全新理念, 只是在中国生根发芽过程中,始终面临“是否类传销”的质疑,从纯商业学科角度审视这种质疑,会发现法律与现实的灰色地带无法挑战(也不鼓励任何企业挑战,这是一步天堂一步地狱的荆棘之路,任何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均不需要步入雷区),可从营销部门模式设计的操作实战来审视,则会发现可变通实现的方式多多益善,譬如改变价值深度,即可将消费者从销售导向转变为助力传播导向—除非企业对于营销漏斗的数据模型没有信心,否则完全可以推演出从传播影响人群到销售结果的数据关联性,进而回归消费者激励机制的本相。

交互式管销,是管销领域的巨大进步,在进化历程中,需要各行业的共同摸索与大胆试错。生存在同一个互联网科技急剧发展的时代,信息化控制营销过程早就不算难以桃战的天堑,有理由相信“交互式营销”将会大放异彩,将帮肋企业管销创新带来更多的选择,更多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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