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还是审价激发的千万工程纠纷

首先标经理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审计,什么是审价?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却是天壤之别。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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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的法令和财务制度、企业的经营方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对工程项目的工作直到竣工,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以期发现错误、纠正弊端、防止舞弊、改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活动。工程审计独立于项目组织之外,审计人员与项目组织无任何直接的行政或经济关系。

审价

所谓“审价”,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

那么到底是什么事情因为一字之差导致了千万元的工程款呢?关于这件事我们应该回到2006年的一起工程纠纷。

2006年5月,绍兴某建筑公司与南京某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该工程被列入当年南京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南京市有关方面派出专员负责工程进度协调、项目资金控制、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委托南京一家招投标咨询公司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跟踪审价。

2007年9月,工程项目全面竣工交付使用。之后,发包企业委托的审价机构审定工程总造价为1.1亿余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之后,发包方尚拖欠原告1000余万元工程尾款,且以各种理由拒付。10月,该建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欠款。

在庭审期间被告指出本案工程项目是南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该项目至今未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进行审计的理由。原告公司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不但不协助被告搞好项目审计,而且在结算中高估冒算,故要求重新进行审计。说到这里,被告还很有架势的提出,他们表示审计完毕后,愿意按审计结果支付工程余款。

这样的形式明显对原告是不利的,原告律师申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是两个概念;工程造价已由发包方委托的具有一级审价资格的审价机构审定,且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双方均已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不应以行政审计为名再拖欠工程款。

最后经过双方的论据论证,判定南京方面支付1000余万元的工程尾款,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绍兴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建筑公司依约施工后,发包方应及时按约定结清工程款。本案工程造价经中介机构审价并由双方盖章确认,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工程决算并非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必经程序。建筑公司要求按有关审价机构审定的工程决算结算工程款的主张可予以支持。

项目竣工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有什么不同呢?

标的不同

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造价审核以单位工种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负责。

从业人员不同

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

依据不同

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基建审计内容为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

(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3)建设成本;

(4)交付使用资产;

(5)尾工工程;

(6)结余资金;

(7)基建收人;

(8)投资包干结余;

(9)投资效益评价。

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目的不同

审计定义为:由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资金,转移资金于小金库,造成建设资金流失,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

工程造价审核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法律效力不同

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经过标经理的分析和举例大家应该明白了,项目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在依据、标的、目的、法律效力、从业人员等方面都是用本质的区别。以后的工程项目中大家一定要注意每个细节,希望能够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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