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民法典》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条款跟医生最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民法典》中,临床医生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呢?我们为您梳理如下。


知情同意:

不局限于书面

不再“形式告知”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这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有关知情同意权的表述一致。
这一文字表述的变化,标志着知情同意从原来的形式告知主义转为实质内容告知主义

形式告知主义 →  实质内容告知主义


那么,这条法律条文的变化,对于医护人员意味着什么?
首先,增加了医生对患者的说明告知义务,在告知过程中需要医生更加耐心、客观,以更能让患者接受的方式去和患者沟通交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以取得患者实质性的同意
其次,这 种同意被法律限定为“明示”,不能被推定默示认定。
在判定医生是否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时,不再局限于知情同意书,而是根据具体的病情发展和当时的情况综合判定患者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患者作出配合治疗的行为、患者没有提出异议等情况。

患者隐私:

隐私保护上升到新高度

互联网医院尤其注意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规定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内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尤其重要。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包括三个方面:
  • 不得泄露和公开患者的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就诊信息、健康信息、病情等);


  • 不得在公开场所谈论患者的相关隐私,不得随意公开、买卖患者的病历资料;


  • 在日常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中,使用患者的信息不能特定患者本人,并且不能给患者造成不良的影响。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健康信息作为敏感信息,相比于其他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更严格。
互联网医院等线上医疗服务尤其要注意!
目前,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尤其是患者的健康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互联网 医院的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患者个人健康信息保护对线上医疗服务非常重要,要及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

药品缺陷:

增加新的责任主体: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该条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进一步完善,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主体,药品缺陷责任在各义务主体间的分担——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核心。  

医疗科研:

提高某些特殊医疗科研活动 责任标准
第一千零八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对新药、器械、治疗方法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医学伦理审查的标准来严格要求相关科研、实验和临床活动,强调了医学伦理审查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对特殊的医疗和科研试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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