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的处理技巧

导读:企业员工的离职环节是劳动用工最重要的关口之一,不恰当的处理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高管的离职处理尤为重要。

关于高管的认定

      《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本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高管的保密义务与员工的保密义务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有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高管与员工的保密义务是否有区别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高管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聘用高管期间,高管应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例如: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七)项: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对于员工的保密义务,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遵守保密义务,企业不必支付保密费用,但条款可以约定如果员工违反保密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何种情形属于保密原则,以及保密的等级进行详细列举。

        企业在实操过程中,应注意高管的法定保密义务,只约束高管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有必要与高管和核心研发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对高管离职后最长两年的竞业限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高管被免职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九)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如果企业仅对高管进行免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高管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高管主动离职时,企业应当确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及时开具《离职证明》。

 高管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二倍工资

         在实操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着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尤其从企业成立初期一起“打天下”一路携手走来的高管,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许多企业在成立三年之后,渡过生存期,才逐渐完善人力资源用工风险流程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中,对于企业高管提出的未签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在证据规则等方面,体现出与审理普通员工案件较大的区别。有些企业的高管,岗位职责中包含了对单位盖章权限的审批或者印章的保管,对合同(包含劳动合同)签订负有决策权,所以他们主张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高管利用管理印章的权限,伪造工资证明或劳动合同,若符合其他法条规定的情形,将按照其他法条定罪量刑。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各位人力资源从业的朋友在企业劳动用工方面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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