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楼判赔是补偿,警方仍应追凶——法学家谈铁球砸死女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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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坠物一直是热门话题。图中高楼与本案件无关。(IC photo/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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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注意它(法律上)用的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张伟强调,补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者的损害进行补救,并不含有惩罚性质。

  • 有媒体评论称,“整楼判赔”不影响继续追查真凶。张伟也表示,“(民事)补偿完不代表案子终了”,在刑事部分,公安机关应继续追查真正的加害人。

  • 张伟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接到高空抛物的报案必须立案,必须展开调查,不能再当作一个简单的侵权纠纷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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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南方周末记者 丁朵

南方周末实习生 罗逸凡

责任编辑 |何海宁


2020年9月5日,“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登上微博热搜,再次将“高空坠物谁负责”这一经典法律难题带入公众视野。
事情起于近四年前。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市油坊中街,一只健身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女婴父母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近日,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
“应该查清罪魁祸首”“其他住户真倒霉”“什么事都没干,莫名其妙就罚3000块”……在微博评论中,许多网友对法院判决表示不理解。据红星新闻报道,有个别业主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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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大家现在困惑不解、也有些不满的,就是凭什么一个人往下扔东西,让大家跟着他一起受罚?”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01年重庆“烟灰缸伤人案”开了临街住户“连坐式”共同分担补偿款的先河。此后,2010年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的判决中,法院同样援引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称“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然而张伟认为,判决所有住户共同补偿原告,并非认定所有住户都有“过错”,而是在无法判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
“这一点可能网上还有媒体没有搞清楚。要注意它( 法律上 )用的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张伟强调,补偿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者的损害进行补救,并不含有惩罚性质。
船山区法院认为,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判决还显示,原告主张损失79万余元,法院在综合考虑承担补偿的业主数量、户均分摊金额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每户补偿3000元。有4户经警方调查确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住户( 对判决 )表现出不配合,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法律上只是事前推理,认为大家是‘可能的加害人’,并不是事后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判定。”张伟建议,在此案后续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多出面做工作,不宜采取过多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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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物业、公安责任


有媒体评论称,“整楼判赔”不影响继续追查真凶。张伟也表示,“( 民事 )补偿完不代表案子终了”,在刑事部分,公安机关应继续追查真正的加害人。
对于高空抛物导致重大伤亡,刑法上应如何准确评价,此前存在一定争议,有法律界人士建议新增专门罪名。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意见称,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实践中的难题依然在于,如何找到抛物者。对于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仍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表述。
民法典第1254条专门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张伟介绍,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追加了两个责任:“一个是物业如果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补充责任,另一个是公安机关有及时介入查清事实的责任。”
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张伟称,这意味着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接到高空抛物的报案必须立案,必须展开调查,不能再当作一个简单的侵权纠纷来处理。“这种立法导向既侧重保护受害人,同时也侧重保护不是真正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有法律学者表示,高空抛物立法除了保护受害人,也要考虑平衡无关人员的利益,具体表现在通过具体调查,提高“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认定门槛。
在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中,只有经警方调查确认无人居住的4户业主被排除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均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书称,由于事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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