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苏诉黄毅清诽谤罪一案谈侵权、入罪及明星维权

马苏与黄毅清的纷争,是近期网络上的热点事件,牵动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文不谈事件的经过及各方对错,仅对诽谤及诽谤罪等作一简单梳理。

诽谤,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是一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自然人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权利人有权依法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侵害名誉权,是指损害他人的名誉,使其遭受不正当的贬损、降低权利人应获得的社会客观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包括宣扬他人隐私、侮辱、诽谤等。

一、民事侵权角度。

(一)诽谤行为的特点。首先,诽谤他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民事权益。任何人均有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诽谤等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侵权对象上,被侵害人具有特定性,为特定人;但即使没有指名道姓或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其所指向的对象明显可见的,仍构成侵权。再次,需造成损害事实,即侵权行为导致被侵害人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上的损失,造成被侵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二)被侵害人的救济。诽谤的被侵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侵权行为提出以下主张:1、停止侵害,要求诽谤者停止不法侵害行为。2、赔礼道歉。可以要求诽谤者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当庭或其他公开渠道承认错误、赔礼道歉。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诽谤者以积极的方式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侵权后果、恢复被侵害人名誉,还原其应有的社会评价。

针对诽谤造成的损失,被侵害人可以主张:1、财产损害赔偿。赔偿因侵害名誉权影响到的财产权益,如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降低的商业利益、失去的某种工作的机会等。2、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除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外,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三)诽谤与其他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区别。1.诽谤与侮辱。诽谤是捏造或散布虚构的事实,即无中生有;而侮辱是将他人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进行扩散、传播以诋毁他人。诽谤以口头或文字的形式进行,不包括暴力方式;侮辱以口头、文字或肢体语言等动作进行,包括暴力方式。2.诽谤与侵害隐私权。如前所述,诽谤系无中生有。而隐私是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密事项。

二、刑事角度

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会涉嫌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诽谤的行为方式包括:(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三)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网络上诽谤“情节严重”是指:(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并非由司法机关主动立案追究,而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但是诽谤行为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司法机关可主动立案,包括:(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三、明星维权的路径选择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多被曝光于媒体,受大众关注。公众或他人对明星的信息进行挖掘、报道、转载或评论过程中,难免会涉及明星的个人隐私,明星的个人事件及形象受到误读、曲解甚至造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造成明星个人及其商业价值的减损。除了发布声明、召开记者会澄清事实,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也是明星的选择之一。

在诉讼案由方面,以侮辱、诽谤为由追究侵权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无疑是明星的最佳选择。如果以侵犯隐私为由追究侵权者,无异于承认了侵权者散布的负面信息为真实,对明星不利。诉讼中可采取的策略及优点包括:(一)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必要时可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停止侵权者的传播、散布等行为。(二)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将争议双方的论战仅限于法庭,阻断相关信息的传播。(三)借助司法威慑对方,对方慑于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而停止相关行为。(四)进入刑事诉讼,案件材料成为国家秘密,无论案件结果如何,相关材料内容任何人不得公开。

上海廖大林律师团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

(本文作者:上海律师廖大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你可能感兴趣的:(从马苏诉黄毅清诽谤罪一案谈侵权、入罪及明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