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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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有权处分

1、多重买卖合同且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2、普通动产一物二卖且合同均有效时: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3、特殊动产一物二卖且合同均有效时:交付>登记>合同

4、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考点二   无权处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出卖人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有效(缔约时没有所有权不代表交付时没有所有权)。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考点三   善意取得制度——基于有效的转让合同

1、前提:转让人无处分权;

2、无处分权人处分+受让人善意+合理对价+登记/交付=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

3、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不适用于脱手物(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盗窃物、遗失物);

考点四   拾得遗失物

一、拾得遗失物后,应当:1、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2、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a.有关部门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

                                               b.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三、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或

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自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四、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该费用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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