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单元 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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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取回权的一般规定
1、行使时间: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可延迟行使,但需承担因延迟行使增加的相关费用)
2、管理人不予认可该取回权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不易保管的财产、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权利人可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考点二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
一、违法转让+第三人善意取得:
对于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造成的损失:
a.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b.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损害,权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违法转让+第三人未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产生的债务:
a.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b.转让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损害,权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三 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权利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行使代偿取回权
一、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1、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
2、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
二、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1、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
2、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
三、权利人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
a.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
b.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损害,权利人可向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考点四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
1、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的情况:
a.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取回权但未能实现;
b.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3、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考点五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履行合同:
一、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1、买受人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履行其他义务;
2、否则,管理人有权将标的物取回(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可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1、买受人应当退还标的物;
2、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共益债务(但是,买受人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存在违约情形的,管理人可主张将该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三、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
1、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未到期的,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2、否则,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除外);
3、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可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可主张将该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四、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
1、出卖人可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则可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2、出卖人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造成损失的:
a.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
b.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抵扣的,出卖人可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