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消费的钱款如何成了赃款?

案情:2015年,我接到了一个信用卡套现的案件。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罗某是云南某边陲城市一家珠宝店的老板,有位黄姓的客户到珠宝店几次用信用卡套现,几次下来双方就熟识了。

有一日,黄某又到了珠宝店里,恰巧罗某本人不在,黄某就对员工说要购买珠宝并自己用POS机刷了卡,金额约有五十四万(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购买珠宝)。事后罗某知道不太高兴,但是考虑到是熟人,还是从银联卡里取出黄某转过来的钱,扣除掉了几万元的手续费后,剩余的全都给了黄某。然而,公安机关当天就冻结了罗某银行卡,并找到了罗某,要求其配合调查并做了笔录,到了这个时候,罗某才知道,黄某在其珠宝店刷卡的五十四万元是诈骗的赃款。黄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罗某银行卡被冻结的五十四万元钱款被认定为赃款,应当退还给被害人。

这样罗某就不答应了,他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于是,其通过朋友找到了我,问我拿回冻结的五十四万元可能性有多大?

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可能性在50%以上,现对该案分析如下:

首先,什么叫赃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获得财物就是赃款、赃物。在本案中,罗某并非犯罪分子,犯罪主体条件不符合;其次,罗某对于黄某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与黄某并没有意思联络和沟通,不构成通谋,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既然,犯罪主体和犯罪故意这两个要件都不符合,那么取得的财物显然不能认定为赃款。

其次,对于黄某去珠宝店里刷卡购物的事情,黄某对店员谎称买东西,然后自己拿POS机刷卡,罗某当时并不在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没有和黄某通谋实施诈骗行为。然而,法院认定罗某违反了银联卡的管理规定,但是这种违法行为并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违规给黄某使用银联卡与黄某转给罗某的54万元认定为赃款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即便罗某的行为违反了银联卡管理相关规定,应当按照该规定对罗某实施处罚,但是将罗某卡上的资金作为赃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次,从当时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看,罗某的员工是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资金是来源于违法犯罪所得,因为金钱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对于种类物一般民事主体不可能认识到黄某刷卡的金额为赃款。因此,就不能把罗某收到黄某的钱款认定为赃款,否则对罗某不公平。

最后,受害人的被骗取得钱财是54万元,但是,本案中法院判决书已经认定罗某银行卡中钱款54万系赃款。另外,我们知道黄某骗取的受害人的54万元钱款,显然应当认定为赃款,那么,在本案中,赃款总额为108万。然而,实际上,受害人被骗的钱款金额仅为54万元,与法院认定为108万元的赃款明显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因此,我认为罗某收取的黄某钱款不应当认定为赃款,应当退还给罗某。

基于上述分析,罗某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目前本案还在申请再审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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