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No.02:昌平区法院审判员枪击案心理报告

位置:北京昌平区

案件类型:故意杀人

结果:被害人两人死亡,两人受伤

背景:离婚过程中涉及到财产纠纷

犯罪动机:报复,嫉妒,情爱仇恨

犯罪目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

作案时间:2月26日21:00-2月27日01:00

细分时间段:

2月26日21:00左右  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半壁店村一3层自建房内,聂某现任丈夫双臂被子弹击中

2月26日21:40左右  回龙观镇北店嘉园,审判员马彩云丈夫开门,嫌疑人哑枪并逃跑,马彩云本人及丈夫追出,马彩云身中两枪抢救无效身亡,丈夫中枪受伤

2月27日00:00左右  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新村18号楼4单元门口邵先生被枪击身亡

2月27日01:00左右  两名嫌疑人驾车被警方围堵,未做过多反抗,在车内开枪自杀身亡

罪犯犯罪心理分析:

1. 犯罪类型

首先肯定的是,本案涉及到的因素有爱,嫉妒,憎恨,这些心理上的纠葛状态在犯罪动机上给与了本案很多的推动力。在众多的杀人类型中,有一种杀人类型经常发生在亲密关系的社会个体间,比如兄弟姐妹,熟人,夫妻,爱人,这些社会个体间存在这个某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感情纠葛,当这种纠葛到达了一定程度,就变成了犯罪者情绪的推动力和其中一个决定因素,最终会发展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各种心理纠葛状态符合“纠葛杀人”这个类型的判断标准,所以本案的犯罪类型属于“纠葛杀人”。

2. 罪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分析

潜伏阶段:本案是有报复,嫉妒,情感纠葛引起的纠葛杀人类型的杀人案,此类杀人案的犯罪行为人通常伴有不健全的人格和不良的心理因素,并且呈强烈和无法抑制趋势。此类型人多因为后天受挫,处境异常伴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多疑敏感,容易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攻击性强,容易歪曲别人的善意。(注意这里不是反社会型,因为结合本案的计划型,公开性,以及犯罪目的明确性,排除了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可能。)本案犯罪行为人在经历了情感挫折以及财产分割失败的处境之后,产生了偏执型人格障碍,开始变得敏感,产生强烈的对目标的嫉妒和对审判结果的歪曲。

恶变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信息交换和累积的阶段,注意到本案中的外界信息,受害人我们可以看出,都是和自己之前有或者疑似有感情纠葛的女人的现任丈夫,这个信息基本不用宣传,犯罪行为人自己可以轻易了解到,双方目前的感情多好,是否有经常争吵,经济状况如何分配等等,由于和自己现实的情况有反差,无疑这种反差越大,越会带来一种嫉妒和质疑的心理,会出现为什么不是我,为什么他们会那么好这一类的想法,而犯罪行为人自己本身也是矛盾的,因为自己并不能否定自己对所述女人的爱恋心理,这种矛盾越强烈,要报复的心理基础也就会越强烈,但是目标不会是女性,而是转向了被认为替代了自己位置的现任丈夫,这就是为什么在枪击过程中,之前有纠葛的女性都没有受伤,即使是同在一个现场,一方面说明感情牵制带来的心理矛盾,一方面说明情绪转移,目标明确。

李某的另一目标信息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政府网站的表彰,其他渠道的打听,审判员越是优秀,就越会反向激起李某的报复欲望,李某会产生一种这样优秀的业绩都是站在我们这些人的纠纷案上面,伤害我和我相似的人的利益得来的类似的想法,进而进一步产生反正你害的我什么也没有,我就做一个惊天动地的给你看看,于是产生了犯罪动机。而这种整体恶变会带来犯罪心理结构自组织功能的出现,不良心理因素无法摆脱,并慢慢占主导地位,产生“合力”结构,进而推动犯罪行为人心理结构的外化。

实施阶段:动机外化为行为,伺机作案,制造犯罪机会和条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时间有了初步的规划,但是并未进一步进行踩点和观察,虽然有预谋,但是计划并不完善,第一个枪击时间和第二个枪击时间都选在一般大众都会在家的时候,第三个枪击时间应该是初步了解之后的现场等待,以至于邵某在门口一出现就已经遭到枪击。这个阶段比较值得注意的就是自制手枪和储备弹药这个动作,为犯罪的实施储备了物质基础。

衰落阶段:常态心理出现,心理矛盾增大伴有后悔、自责、惊恐。此案的衰落阶段有几个,第一个出现在枪手李某第一次枪击之后,李某逃跑,犯罪心理结构进入衰落阶段进行调整,由于犯罪行为的成功,伴随着惊恐的情绪,给与了犯罪心理结构一次强化,加快了恶变的过程;第二个出现在李某第二次枪击中的哑火之后,后面会做分析;第三个出现在李某完成第二次枪击逃跑之后,这个时候犯罪心理结构再次进入衰落阶段进行调整,由于犯罪行为的再次成功,伴随的负面情绪已经远远不及第一次枪击,给与了犯罪心理结构再一次强化,由于后面再无其他枪击行为,李某的常态心理出现,伴随着自责,质疑;第四个就是枪手张某完成了对邵某的枪击之后出现,伴随的惊恐情绪和心理矛盾会比较大,因为这是张某唯一一次枪击。

3. 马彩云处首次开枪未成,反身逃跑后又行凶心理分析

这个环节我们要注意的是计划犯罪里的意外情况给犯罪者带来的心理改变。按照枪手李某计划,直接目标审判员马彩云开门的一瞬间,开枪进行打击,之后转身离开。时间上来说,选择晚上九点到十点这个时间段,因为多数人这个时间都没有休息。而马彩云丈夫开门的动作,是枪手李某计划之外的因素,开门者不是第一目标这个情况,使得枪手产生了额外的心理矛盾和不确定性,以至于枪手李某与马彩云丈夫之间有了一番交谈,确定马彩云本人是否在。在得知马彩云本人在家的情况下,反向强化了枪手本身的犯意,准备进行打击行为。

但是马彩云正面呵斥枪手的情况又是另一个枪手没有考虑到的意外,计划中受害者面对持械闯入者的恐惧并没有在目标身上体现,而是正面的呵斥和警告,意外之下枪手慌乱的朝面前距离最近的目标开了两枪,出现了第三个意外,哑火。

哑火情况下,枪手李某本能的选择逃跑,躲避心理占了上风,犯罪心理结构迅速进入衰退期,而马彩云和丈夫追出这个行为,又使枪手李某有了另一次实施犯罪的心理循环,一方面犯意得到巩固,一方面为了停止追逐,于是又进行了第二次射击。

4. 共同犯罪心理分析

两个枪手李某和张某,同样都是离异男性,目标虽不同,但是有相似之处,打击目标是前妻或者有感情纠葛的女性的现任丈夫(因为张某的目标邵先生的现任妻子与张某关系并没有查明),以及被认为参与了离婚过程的人。

可以确定的是两人是在寻求一种合作,而这种合作是协助上的,并不是直接行为上的,也就是并没有两人同时打击一个目标,而是各自目标明确。这一点上可以看出,两名枪手都是理性的,而从各自犯罪目标清晰明确看来,两人分别在共谋之前就已经有了个人明确的犯罪动机和意向,这个基础加速了共谋心理环境的形成速度。

两人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在一个人达成目标的时候,另一个人提供协助,足以说明两人在心理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情感信任,基于两人共同的遭遇,以及和两人有关系的女人现在都过着自己的生活,这种嫉妒和纠葛的心理产生的互相信任。

犯罪目的明确,但是并没有严密的组织架构。两个人一起实施的特定犯罪目标就是杀人,通过两个人一起实施犯罪目标来达到群体里每个人的目标,犯罪目的成为主管的自我强化物,这种反馈和学习机制在不断的增强着共同犯罪的心理基础。

5. 未做额外反抗车中开枪自杀的心理分析

此案中两名枪手未做任何反抗就直接开枪自杀应该可以推断出早就做好了自杀的准备,因为双方力量悬殊,所以未做抵抗,但从车内发现的大量子弹来推断,依旧保留抵抗的可能性。

在犯罪心理学的众多理论中,比较多的一种观点是将自杀看作是一种将“杀人”的对象转换为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杀死自己的杀人行为。杀人的人经常在犯罪前就已经有自杀的想法。

其中尤其是结伴自杀和大量杀人事件的犯人(本案),本身具有自杀想法的机率最高。企图大量杀人的犯罪人因为对人生的绝望而产生自杀意图,对这个把自己逼到绝境的社会的怨恨和嫉妒,衍生成想要更多人陪他一起死的心理。纠葛情绪慢慢转移到多个目标身上,形成了多目标打击的犯罪行为。

分析社会新闻有一定难度,因为同一个社会新闻,到每个人脑中的认知都不同,而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所以所有的分析都是基于新闻媒体的披露信息形成,所以我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分析风险,如果分析报告不合口味,请当成抒情散文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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