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走小偷公交公司赔乘客损失

本报讯 一老人在公交车上钱包被盗后呼吁司机关门抓小偷,司机在到站时却打开车门放走小偷。愤怒的老人将司机和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宜宾县法院一审判决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乘客刘德安损失200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2006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65岁的刘德安老人乘坐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1路公共汽车川Q08670号从柏溪到宜宾。公交车从二二四车站开出后,刘德安发现外衣和里边的皮衣被人划破了口,装有现金的钱包被盗。小偷得手后向车后门移动。刘德安立即告知售票员沈某某不要开门,然而,汽车到达车站后司机打开车门,小偷趁机下车逃跑。随后,刘德安向宜宾县柏溪镇派出所报案,并多次找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刘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被盗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刘德安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即建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依法负有及时、安全运送旅客及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刘德安在被告的车上被小偷划烂衣服财物受损的事实存在,且因公交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小偷,造成刘德安被盗财物追回的可能性极小,对此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应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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