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的服务范围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改造)的节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进行节能评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9月17日发布了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下项目需要编写节能评估文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至3000 吨标准煤(不含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万立方米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根据《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立项、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建筑项目;

(三)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万千瓦时)的项目;

(四)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你可能感兴趣的:(节能评估的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