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冲突(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理解)

人的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天然的自由,是处于原始状态中无归属的自由,另一种社会的自由,是签订契约后“约定”的自由。

在契约签订以前,人是自由的,基本不受他人或者外界的义务约束,没有必要去做任何自己不想做的事。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或者说是为了生存。因为在这种独立的自由之下,个人是渺小的,需要面对来自外界的各种压力,比如野兽侵袭,自然灾害等等,并对个人的生存达到最大的威胁。此时人的首要目的是生存,因此做一切事都是为了自己。这种做法也不具有任何道德性,因此也无可厚非。

因为人在天然自由的状态下,生存得不到保障,所以人类就选择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力量来对抗自然界的各种威胁生命的压力。他们的联合是一种在趋利避害下选择的合作。在合作之中,人与人的联系加强。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和地位关系的问题。此时,他们就有了签订契约的必要性。并且在契约中,形成一种由联合产生的公意,共同遵守统一的规则,得到平等的地位。由联合他们获得了抵抗外界生存压力的合力,由签订契约,他们放弃了天然的自由,而获得社会的自由。社会自由的获得必然以天然自由为代价,因为规则的产生和遵守就意味着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他加入这个联合产生的共同体,就意味着他得遵守共同体所订立的规则(或者按卢梭所说:他同意所有一切的法律,甚至对那些不顾他得意愿而订的法律和他如果破坏其中任何一条就要对他实行惩罚的法律也是同意的。)此时,如果在通过法律的过程中,用大多数人的意见来代表公意,通过了不利于他的法律,他也必须去遵守。(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始终存在于大多数之中) 即少数人的利益在此时收到侵害,他也必须接受。

第一,少数人加入共同体,社会所给予的最基本的好处是免于受到外界压力造成的生存威胁,即在生存上得到一定的保障。

第二,个人如果不堪忍受作为少数的侵害是否可以抵制?可以,抵制的条件是,脱离共同体,即放弃社会的自由,重新获得天然的自由,并且承担这个选择产生的后果。

第三,为什么“我”会成为少数人?(凭什么我是少数人?) 少数的形成并不是绝对的,每个人成为少数人的机会都是均等的,按我的理解倒可以说是一个概率问题,因为每一个社会问题背后都存在少数人,想要绝对的一致基本不可能。

我想,总结一下的话,便是 一切的自由都是相对的。不论是社会的自由,还是天然的自由,其实都并非是绝对的自由。选择社会的自由,是在趋利避害之下选择的一种相对自由,风险自担。

比较困惑的当属:何为公意?凭什么多数人能代表公意?如何保证公意的一切特征始终存在于多数之中?

最后,论述不全,此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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