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的秩序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 著

朱月季 周德翼 黄忠琴 熊泽 曾军全 马成林 译

第一章 问题的实质

一.什么是心智?

  1. 1.1  这项研究的主题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第一个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困难任务就是清晰地表述将要回答的问题。一旦准确地弄清了问题的意义, 并且明白什么样的陈述可以作为其答案,我们就朝着问题的解决迈出了一大步。

  2. 1.2  以前,该问题常在这样一些标题之下探讨:心智(mind)和身体的“关 系”,或者心理(mental)事件和物理事件的“关系”,或者什么是心智?心智 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是什么?这些说法,尽管指出了一个一般性的研究领域, 却并未说明想弄清楚的究竟是什么。要成功地研究两类事件如何相互关 联,首先得知道这两类事件是按照什么属性加以区分的。关于身心问题, 任何有效的讨论都必须克服一个困难,即怎样确定,在我们的全部知识 中,哪些是关于心理事件的知识?哪些是关于物理事件的知识?

  3. 1.3  为避开上述一般性问题的某些困难,让我们首先集中于一个较为明确、特定的问题。我们将探究:运行于中枢神经系统不同部位的生理冲动(impulse),其功能意义(functional significance)将以某种方式相互区分, 从而使得这些生理冲动产生的效果相互区分的方式,跟我们所知道的、不同的感觉质(sensory qualities)之间的效果相互区分的方式相同。如果我们成功地显示了,在这些生理事件与其他生理事件之间存在有一个关系系统,恰与相对应的心理事件与其他心理事件之间所具有的关系系统相同,那么可以说,我们就建立了特定生理事件和特定心理事件之间的“对应”关系。

  4. 1.4  这里要研究的问题是:感觉质的秩序是如何决定的?我们选择这个问题,是因为它以最清晰的形式,提出了对各种心理事件来说特有的问题。本书主张:对“感觉质的秩序是怎样决定的”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对所有关于感觉质的“性质”或“起源”问题的回答,而且,用于解释感觉质相区分的一般原理,同样可以用来解释其他心理事件如意象(images)、情绪(emotions)和抽象概念(abstractconcepts)的特性。

  5. 1.5  按照本研究的目的,我们用感觉的“质”这个概念指各种属性或维度- 这些属性或维度区分了我们对不同刺激的反应。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它不仅包括在强度、广度、清晰度等方面相区别的质,而且囊括了感觉的所有其他属性  1  。我们会谈到“感觉质”和“感觉的秩序”,以有别于更广泛的“心理质(mental qualities)"的秩序中所包含的“情感质(affective

  6. qualities)"(译注:如愤怒、悲伤、欣喜等)和其他的“心理含义(mental val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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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德语中常常用一个很难准确翻译的词 anschaulich.

二.现象世界和物理世界

  1. 1.6   准确地说,感觉质的存在所提出的问题源于如下事实:物理科学的进步,就是从关于外部世界的科学画面中消除这些感觉质【1】。为了对物理世界的规则性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物理科学不得不越来越多地用对象之间可观察的关系来定义物理对象,并越来越少地用对象呈现给我们的样子来定义物理对象。

  2. 1.7  因而,事实上至少存在两种秩序【2】——人们以此来对我们周围世界中的物体进行安排或分类,其一是我们感觉经验的秩序,在其中,事件按照其感觉特性如颜色、声音、气味、触觉等进行分类;其二是物理科学的秩序,其中除了包括前一类的感觉经验之外还有一些别的事件,但是物理科学的秩序对事件的分类,则是按照这些事件与其他事件一起所产生的其他外部事件的异同来进行的(译注:即按照事物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效应/效果的异同来进行分类)。

  3. 1.8  虽然有些物理学的古老分支——尤其是光学和声学——始于对感觉质的研究,但是现在,它们不再直接关心研究对象在感官中感知的特性。最能够说明这一点的是,人们如今谈起(这些)感觉(senseperception)时, 有必要强调可见光可闻声。对于物理学家来说,现在是按照波动来定义的,而且,除了研究引起明确感觉经验的物理事件(如某个范围内的“光波”和“声波")之外,物理学家还研究不可感知的事件如电、磁等, 虽然它们并不直接产生感觉质【3】。

  4. 1.9  在感觉经验中所呈现的秩序和物理科学的秩序的元素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在一个秩序中属于同类的几个对象或事件, 在另一个秩序中未必如此。在感觉中同类的事件在物理秩序中可能并不是同类的,反过来,物理上同类或类似的事件在感觉中可能完全不同, 因此我们说,物理的秩序和感觉的秩序是两种不同的秩序。

  5. 1.10  这两种秩序有很多名称。一方面,我们有主观的、感觉的、可感的、感知的、熟悉的、行为的或者现象的【4】世界,另一方面,我们有客观的、科学的、“地理的”、物理的或(有时是)“建构的”世界。在下文中,我们一般用“现象的”来描述“通过感觉质所感知的事件的秩序”,而用“物理的”【5】来描述“完全用事件的相互关系来定义的事件秩序"。偶尔也会用“感觉的”代替“现象的”,尤其是在(如书名中的)感觉的秩序这一短语中。后文(第五章和第八章)也将这两种秩序分别称为“大宇宙”(macrocosm)和“小宇宙”(microcosm)。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本书的中心问题。

  6. 1.11  重要的是,不要将现象秩序物理秩序的差别,当作是其中任何一个秩序与日常语言中“真实”世界的差别。我们所关心的,不是“表象

(appearance)”和"真实(reality)”的差异,而是事件相互作用的效果差异及事件作用于人的效果差异。的确,在我们所考察的层面上,“真实”这个词还是否有清晰的意义,是值得怀疑的【6】无论如何,出于本研究的目的, 我们并不对一件事“是”什么或“真的是"什么这样的问题(不管它们意味着什么)感兴趣,而仅对一个特定对象或事件是怎样区别于同一秩序或语境下其他对象或事件的问题感兴趣。例如,“什么是 X?”这样的问题,似乎只在一个给定的秩序内才有意义,并且在此限度内,它必须总是指同一秩序中一个特定事件和其他事件的关系。我们会看到,在此意义上心理世界和物理世界是两种不同的秩序,同样一些元素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被安置在这两种秩序中。虽然,我们最终要承认心理秩序是物理秩序的一部分,但它是一个特殊的部分——心理世界在更大的物理秩序中的精确位置,永远不能确定。

  1. 1.12  从历史上看,真实这个概念,是在同错觉(sensedeception)或其他纯粹心理缘由所导致的“幻觉”的对比中形成的。但是,借助一种感觉经验来纠正另一种感觉经验的做法(就如在揭穿某种视觉幻觉时所做的那样), 与物理科学的做法之间并无根本区别。两个物理对象如果对我们所有的感官都相似,但是相对于其他物理对象的关系却又不同,物理学便使用相同的程序对这两个对象加以区分。如果说物理学的检验才是“真实”的标准,无异于说,物理学的各种概念比人们所触摸的或所看见的东西更加“真实”,甚至,真实性这个术语只能留给我们从定义上永远不能了解的某种东西——这显然和真实术语原本的意义相违背。由此得出的结论可能是,该术语在科学讨论中应当完全避免使用。【7】

  2. 1.13   物理秩序和现象秩序之间的关系,向我们提出两个不同但相关的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给出了物理科学的任务,而第二个问题给出了理论心理学的任务。物理科学的任务,是用一种更好的事件分类来替代感觉所执行的事件分类,因为后者被证明不足以描述这些事件的规律性。而理论心理学的任务恰好反过来,它要解释:为什么这些事件按照彼此关系而安排为一定(物理)秩序,却在人的感觉中展现为另一套秩序。

  3. 1.14   因此,物理学的问题产生于如下事实:我们感觉相似的对象,并不以相同的方式作用于其他对象,亦即现象上类似的事件,在物理上不一定是相似的;反之,对人来说完全不同的对象,在物理上却可能非常相似。

1.15   上述事实使得有必要用一个新的事件分类方式代替基于感觉效果的分类,以便建立一种能够预测事件的科学。这个新的分类方式,可以更加符合物理对象或事件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果的异同。但是,这种用纯粹事件相互关系的秩序(物理秩序),逐步替代事件的感觉质或感觉秩序,只能回答由于两种秩序的存在而引起的问题之一。即使完全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还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些物理对象是(如其所是的)那样呈现在我们面前。

1.16   由于物理科学已经表明,外部世界的对象可以通过相互作用所产生不同的效果而得到区分,同时这些对象也作用于我们的感官而产生效果差异,但是,这两类作用的方式往往不同,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问:为什么外部世界以这种方式呈现给我们?实际上,该问题是理论心理学的中心问题。我们所感知的现象异同,并不对应于事件在彼此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异同,因此,我们不能说,世界对我们呈现出这样的面貌是因为它本来就是这样的。从而,“世界为何这样呈现给我们?"成为一个真正的问题。

1.17  或许,心理学家一般还未充分意识到:随着物理科学的发展,解释现象世界的质的秩序这个任务,责无旁贷地成为心理学任务。心理学要解释的,并不是仅仅借助所谓“内省(introspection)"的特殊方法而得知的某些东西,而是每当我们要了解外部世界所必需体验的,并且我们的确可以由此理解外部世界的那些东西。这些东西就是一些质(qualities),这些质是那些关于外部世界的(物理)科学理论中所没有的,也未被那种(物理)科学所解释。每当我们研究经验的质的差异的时候,我们就是在研究心理事件而非物理事件,而且我们相信,人关于外部世界的很多知识其实是关于他自己的知识。

1.18   因此,所有心理事件所提出的基本问题是:感觉质并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性质的复制。换言之,心理学必须关注的是,普通人天真地当作是外部世界的、然而却在物理学关于外部世界的画面中又找不到位置的那些方面。

1.19  心理学的中心问题的重构变得必要,是因为下面的事实:即使物理科学取得了完全理想的进步,它也只能对我们所感知世界给出部分解释, 必定会留下一个没有解释的剩余(residue),在我们学会按照其相互作用的效果的异同、而不管其呈现给人的异同来区分外部世界的事件(event) 后,到底是什么令事件对我们呈现为相似或不同的问题,仍然有待解决。在某些现象事件组和某些物理事件组之间建立起经验的对应关系,并不足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想知道,一个给定的物理情形(situation)是通过何种过程被转换为某种(我们感知到的)现象图画。

  1. 1.20   由于事件的特定秩序(现象秩序),仅仅在某种有机体对事件的反应中显现,而不是在这些事件彼此的关系中显现,很自然,我们要在有机体的结构特征中寻找这种秩序的解释。我们最终会发现,解释蕴含于如下事实:这些有机体能在其自身中再生或再现(reproduce)它所在环境的事件关系(或是“为它们建立模型")。

  2. 1.21   心理学的问题是物理学问题的逆问题。这意味着,物理学把现象世界的事实作为其材料(data),把物理世界的秩序作为其目标(quaesitum), 心理学则正好相反,它把现代物理学所提供的物理世界视为给定材料,力图重建有机体所熟知的、以感觉质的秩序对物理事件作出分类的过程。换言之,心理学必须从物理学定义的刺激出发,表明感觉为什么和怎样把相似的物理刺激分类为相似或不同的,以及为什么和怎样把不同的物理刺激分类为相似或不同的。【8】

【1】见 E. G. Boring,1933 年,第 22 页至第 23 页,以及 1942 年,第 42 页。

【2】参见如马克·普朗克(M. Planck), 1926 年,第 5 页:“感知已经确定无疑地从物理学的声学、光学和热学中消失了。如今,对声音、颜色和温度的物理定义同各个感官的直接感知没有任何联系,声音和颜色分别用振动的频率和波长来定义,温度则按照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绝对温度来下定义。”又见 1949 年,第 108 页。这一现象不仅限于“次级的”质,见 H. Margenau ,1950 年,第7 页和第 49 页

【3】因为,我们将会看到,从感觉秩序到物理秩序是一个逐渐的运动过程,严格说来,存在着无限多种秩序,感觉世界的自然图像和最新的物理学知识只是其中最显著的类型。

【4】参见 J. vonKries,1923 年,第 67 页,以及 E.G.Boring, 1942 年,第97 页。直至 1935 年,后者还写了如下的话(第 236 页):“感觉的属性表现出同刺激的维度的一一对应,这是心理学的传统观点。”

【5】为了防止混淆,或许应该指出,逻辑实证主义者所说的物理语言指的是现象的而不是物理的秩序。

【6】这些疑问还没有被 w. Metzger(1941 年)第二章所做的、对不同种类和程度的“真实(wrklichket)"的仔细区分所消除。

【7】关于从儿童努力开始的科学的世界图像的逐渐演变,以及关于“真实”这个术语的使用,见 M. Planck,1949 年(1941 年),尤其第 90 页和第 95 页至第 105 页。

【8】参见 E. G. Boring,1942 年,第 120 页:今天人们先考虑某个刺激的一些维度, 然后寻求它们导致的现象效应。我们过去曾经探索色彩的物理原因,而现在我们则询问单色光的效果。

三.刺激、脉冲和神经特殊能量理论

  1. 1.22  在展开进一步分析以前,有必要更精确地定义经常用到的一些术语, 特别是“刺激(stimulus)”“神经脉冲”以及更加具体的概念,如刺激的特定

“种类”、相同或不同的神经脉冲等,各是什么意思。在这个阶段,也要顺便考虑著名的神经特殊能量理论的含义。

  1. 1.23  刺激这个术语将贯穿于整个讨论,它是指位于神经系统以外的事件, 它(经过或不经过特别的感受器官的中介)引起由它在神经系统的作用点  到神经系统其他点的神经传递过程。看起来,至少有些感受器官不是对 于任何给定刺激的持续作用敏感,而仅对刺激的变化敏感。在神经纤维 中产生并且沿着神经纤维传递、扩散的作用称为脉冲(impulse)。

  2. 1.24  如前所述,一个物理事件仅在它能对感受器施加作用的意义上才被描述为一个刺激【1】。关于这一点,人们在“刺激”和它的“来源”(有时描述为刺激物)之间所作的区分十分混乱。我们这里所说的刺激总是最接近的刺激【2】,即在引起脉冲的事件链条上最后的、已知的物理事件。然而,在有些情形(尤其是气味)中,最接近的物理刺激往往不能确切地知道,我们必须满足于找一个较远的事件,把它当做是那个未知的、最接近的刺激的源头。

  3. 1.25  从一开始,我们就要谨防这样的假设:每一感觉总是对应于一种特定

的刺激。实际上,不仅几个不同刺激可以产生相同的感觉,而且许多情况下,似乎存在这样一种规则,一种特定的感觉的产生,要求几个不同的刺激作用于不同的感受器官。【3】

  1. 1.26  由于我们的中心问题是,不同刺激以什么方式作用于神经系统,或者说,它们是怎样被神经系统分类的,因此,我们非常清楚,不能把我们的感觉对刺激所作的分类作为分析的起点。不同刺激或者不同种类刺激的区分,必须独立于它们对于有机体所产生的效果。但这种独立永远不会是完全的,因为关于外部事件的所有知识,都来自感觉经验。但是在下述意义上,它可以是独立的:我们不是按照事件对我们感觉的直接效果对它们作分类,而是按照它们作用于其他外部事件所产生的效果来对它们作分类,由此产生的效果又进而作为我们感官的刺激。这种对外部刺激事件的分类,是按照它们作用于其他事件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的,而其他事件又是按照对另一些其他事件作用的效果进行分类的,当然,这也就是物理科学对于刺激的分类方式,是我们必须接受的。

  2. 1.27  比如说,我们必须不能把那些在我们看起来相同颜色的所有光,或者是闻起来类似的所有物质都当做相同的物理刺激,而只是把以不同的方式同其他物理对象(通常是为此而设计的仪器)结合而产生了相同效果的光波当作同样的物理刺激,同样,我们也只把化学组成相同的物质当作相同的物理刺激,

  3. 1.28  为了我们的目的,也有必要把那些物理上相同但作用于身体不同部位的刺激视为不同的刺激,因为,它们决不明显地(或无法总是)产生同样的感觉质。那么,为什么(一般来说)相同的物理刺激作用于不同感受器官会产生相似的感觉呢?这个问题其实是我们所提问题的最简单形式。

  4. 1.29  一个刺激,往往要通过选择性的特定感受器官的选择作用为中介, 才能产生神经脉冲,这些特定感受器官对某些种类的刺激作反应,而对其他刺激不作反应。然而,感受器官的选择性并不完美,即使是所谓的“充分刺激(adequate stimuli)"——一个给定的感受器通常对之有反应的刺激强度-也通常包含不止一个精确定义的物理刺激(比如特定频率的波),而是包含一个范围或大或小的刺激区段,例如某一频段。除此之外,一些充分刺激以外的事件,往往也能在一个给定的纤维中建立脉冲。例如,击打眼球可以在视神经中引起脉冲并产生光的感觉。

  5. 1.30  因此,感受器官已经执行了某种对刺激的挑选或分类。在外在刺激和内在脉冲之间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而且,我们环境中的物理事件, 仅有一小部分能够成为刺激或能够被神经纤维中的脉冲所记录。如,在连续的电磁波中,仅有一小段对人的视觉器官起作用,而很大部分并不能刺激人的神经。

  6. 1.31   因此,一根感觉神经纤维中的脉冲,可以被一组从物理上讲相似或完全不同的多个刺激中的任何一个所激发。但是,一旦一根纤维对这些刺激中的任何一个作出反应,不管刺激的性质怎样,纤维中所传递的脉冲的性质总是一样的。脉冲的效果独立于引起脉冲的刺激的特定类型, 因而这一脉冲所带来的任何特定效果,必定取决于跟该脉冲相关联的别的什么东西,而不是由于该刺激的任何属性。

  7. 1.32   这就是所谓“神经特殊能量”原理的主要主张。JohannesMuiler 首次提出该理论,是为了反对那种认为神经脉冲会把刺激的某些属性传递给大脑的观念。它意在强调,感觉完全依赖于承载脉冲的纤维,而不是引起脉冲的任何东西。然而,该理论的表述形式,有些含混不清,并很快引起了新的误解。

  8. 1.33  “神经特殊能量理论”的名称导致了对它的一种误解,使其与一种决 定感觉质的替代解释产生了关联(该解释并不比它试图取代的理论更好)。按照这种解释,神经特殊能量理论被理解为:所产生的感觉质的差异,若 不是由刺激的物理属性决定的,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由行进在纤维中的脉冲的某些性质决定的。

  9. 1.34   尽管这绝不是 JohannesMuiler渴望建立起来的理论的必然后果, 然而事实上,人们广泛假定,不同神经纤维中的脉冲所产生的感觉质的异同,是由相应的神经脉冲的物理属性的异同决定的。这样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 JohannesMiler 本人自己构建自己的理论中所主张。JohannesMiler 在形成自己的理论过程中,常常作出一些达至结论所不必要的判断。他在总结自己的理论时说:“感觉不是外部对象的质或状态向意识的传达,而是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我们的感觉神经的质或状态向意识的传达。”【4】而且他接着强调,就不同的感觉来说这些神经的质是不同的。

  10. 1.35  然而,认识到感觉质的差异并不是刺激的差异的表达,决不必然得到结论说,感觉质的差异一定是发生于各神经纤维中的脉冲的差异。如果按照这种意义来认识神经特殊能量理论,那么现阶段就只有接受了一个与先前否定的理论相似的解释:任一特定脉冲的效果的特点,既不必取决于引起脉冲的刺激的属性,也不必取决于脉冲的属性,而可能取决于传输脉冲的神经纤维在神经系统中的位置。【5】

  11. 1.36    我们不但没有任何信息能让我们假定不同纤维中所承载的脉冲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而且,更重要的是,也似乎很难想象不同神经脉冲的物理特性之间的差异如何能够合理地“对应于”感觉质的差异。即便是真的发现了脉冲之间有性质差异这仍然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还是有必要解释,这些神经脉冲性质上的差异,是怎样决定了不同脉冲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果差异。就算可以设想,不同脉冲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果差异与某个脉冲的物理属性可能有关,但这不需要如此。这里的重要观点是:单个脉冲的物理属性之间不能够形成任何差异,以至于正好解释它们的心理对等物的差异,并且,将不同脉冲所引起的感觉质的差异,归因于脉冲之间的结构连接,比之归因于某个脉冲的物理性质差异,至少有同样的可能性。这一点特别重要,是因为,对心理质(mental qualities)差异提供一个解释的愿望,一直是持续而又徒劳地寻找所谓特殊能量背后的主要动机,同时,这个观念似乎也要对一种顽固的信念——每种感觉存在一种纯核(pure core)——负很大责任。【6】

  12. 1.37   事实上,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显示,不同纤维中所承载的脉冲是同质的,至少在任何一个感觉模块中如此。因此,切断两条感觉纤维,并把每根纤维的下端同另一根纤维的上端重新连接,它们仍然可以工作,只不过由每根纤维的脉冲所引起的效果相互交换了。所以,情况看来是, 不同纤维中的脉冲导致不同效果的原因,不在于各个脉冲的属性,而在于神经纤维在神经系统中心组织中所处的位置。

【1】R. S. Woodworth, 198 年第年 451 页。

【2】 K. Koftka, 195 年,第 80 页

【3】 C. T, Morgan, 1943 年,第 297 页至第 298 页。

【4】Johannes Muiler,1838 年,卷 I,第 780 和卷11,第 262 页。我们所说的对神经特定能量理论的不合理阐释,后来被 G. E. Miler(1896 年)在他的五条“心理学公理”中的第二条明确地提出(见 E. G. Boring, 1942 年,第 89 页),并主要以H. Hering(1885 年, 1913 年)所阐述的形式广为人知。其基本思想最近被 P. Weiss(1941 年)和 R. W. Sperry 1945 年)重新发掘。

【5】C. T. Morgan, 1943 年,第 298 页;R. S. Woodworth, 1938 年,第 465 页。

【6】E. G. Boring, 1942 年,第 84 页。

四.质的差异是效果的差异

  1. 1.38  感觉质的异同,并不严格对应于刺激的物理性质的异同,这一点, 在对于完形(configuration)或者格式塔(gestalts)的感知中已经众所周知。我们能轻而易举地把两个曲调高低不同的音乐当作同一支曲子,也可以识别出不同大小、不同颜色的同一种结构或形状。在所有这些例子中, 刺激组(groupsofstimuli)中的刺激,单个看来可能完全不同,然而它们组合在一起,却能引起同样的感觉质,或者被我们的感觉划分为同样的格式塔。

  2. 1.39  尽管物理上不同的刺激产生相似的感觉质,这一点在“整体”感知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但是,涉及更简单或“基本的”感觉时,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且同样重要。物理上相似的刺激作用于不同的感官,从而在不同神经纤维中激发脉冲,引起同样的感觉质,这个事实提出了一个真正的问题。另一方面,为什么不同物理刺激(不同感受器官敏感的)会产生不同的感觉?而甚至是物理上相似的刺激,当作用在不同类型的感受器官上,也会产生不同的感觉?这样的事实也提出了相同性质的问题。

  3. 1.40  一般说来,同一种物理刺激作用于不同的感受器,可以产生相同的感觉质。但是这一规则的大致成立,要求满足一个条件:这些感受器是属于同一类型的。即便如此,也未必总是能成立。同样的振动,如果由耳朵感知,会导致声音经验,但是可能被触觉感知为振动。在其他例子中,“同样的外部动因(externalagent)在一种情况下产生光,而另一情况下产

生温暖的感觉”。同样的温度作用于不同器官时,可以被感觉为热、冷或疼痛。同样的化学刺激,作用在眼部或口腔的黏膜上,可以产生不同的感觉质。而一个电刺激似乎能引起更加多样的感觉。即使同样的刺激作用在同样的感受器上,也可以产生不同的感觉,这取决于同时作用于神经系统其他部分的其他刺激。

  1. 1.41  另一方面,不同的物理刺激可以引起同样的感觉质。有的感受器可以被几种不同刺激所激发并产生同样的脉冲,不仅如此,由不同刺激在不同纤维中建立的脉冲或脉冲组,也经常引起同样的感觉质。经典的例子是颜色视觉,尤其是“白色”的感觉,可以由无限多样的光线混合所产生。像这种物理上不同的刺激作用在不同感受器上产生相同感觉质的例子,还有很多。

  2. 1.42  因此,物理刺激的种类(或物理属性)及其相互区分的维度,与它们所引起的感觉质的种类及其维度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同物理刺激可以变化的方式,同这些刺激所引起的感觉质相互区别的方式不存在精确的对应。描绘(arrange)物理刺激的各种维度,跟描绘所引起的感觉质的维度之间,也没有精确对应关系。当我们坚持说,刺激的物理秩序和感觉质的现象的或心理的秩序是两种不同秩序时,就是指这个核心事实。

  3. 1.43  长久以来人们相信刺激和感觉质之间存在一对应。例如在视觉领域人们认为刺激的三个维度-波长、均匀性和强度,分别对应于视觉经验的三个现象维度-色彩、饱和度和亮度;类似地,在听觉领域,人们认为刺激

的物理维度频率和强度分别对应于感觉的现象维度的音高和音强。然而,

最近的研究充分表明了,在任何感觉模块之内,刺激的任一维度的改变可以影响几乎所有的感觉维度。色彩不仅取决于波长,而且取决于强度;音高不仅取决于频率,而且取决于强度。【1】

  1. 1.44  更进一步,在刺激和感觉维度或秩序之间,不仅没有一对应关系, 而且它们还表现出一般性质的不同。光的任一物理维度,尤其是波长(引起颜色变化的主要的、虽然不是唯一的原因)是线性变化的。而作为现象的颜色可以排列成一个圆,其中,波长的秩序在颜色的变化中仍然得到保留,但处于光谱两端的橙红色和蓝紫色之间的缺口,可以由纯(或独特的)红色和纯紫色来填补,虽然纯红、纯紫色并没有明确对应的波长,但可以通过几种波长的光混合得到。不仅如此,刺激的连续变化经常产生感觉质的不连续变化【2】,而至少有一个例子,即从冷到热的情况,不连续的刺激引起连续的感觉变化,因为客观上连续的温度变化,是通过不同感受器官作用于有机体的。

  2. 1.45  一般来说,感觉秩序的组织与相应的物理刺激的秩序一点也不相同, 且常有实质差别。心理学家借助于各种几何图形来描述感觉秩序的组织 方式和变化维度(诸如颜色八面体,Titchener 的触觉金字塔,Henning 的嗅觉楼柱和味觉四面体)感觉秩序与物理刺激的秩序虽然也有某种程度  的相似性,但这种相似性并不能掩盖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秩序这一事 实。

  3. 1.46  在物理秩序中说起两个事件的相似性,我们是指,它们在某些情况下产生相同的效果,而在其他情况下又产生不同的效果。显然,不同的物理事件既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相似,也可以在不同的方面相似:两个事件可能都与第三个事件相似,但是它们彼此却不相似。换言之,相似性是不可传递的。

  4. 1.47   对于心理事件来说同样如此。两种感觉质,如果它们引起的其他心理事件或其他行为,在一切方面都是相同,则可以说这两种感觉质相等。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引起同样的其他心理事件或行为,而在其他情况下却并不如此,则只能说,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及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

  5. 1.48  现在读者应当更加清楚,我们说存在两种事件的秩序(物理的秩序【3】和现象的或心理的秩序)是什么意思了。一些事件可能在两个秩序中都占据确定的位置,但是它们在两种秩序中与其他事件的关系可能不同。一些物理秩序中的事件在现象秩序中并无对应事件,比如电流,在现象秩序中不存在,我们只能靠推测才能获知其存在。而现象秩序中的一些事件在物理秩序中也没有对应物,比如并非由外部刺激导致的意象(images) 和错觉(illusions),。两种秩序的事件之间,尽管有某种程度的对应,但这种对应是非常不完全的。

  6. 1.49   因此,我们称作“心智"(mind)的东西,是在有机体当中所发生的一整套事件的一种特定秩序,这种秩序虽然以一定的方式相关于、但不等同于环境中事件的物理秩序【4】 译注:在这里哈耶克似乎没有把心智仅仅限于人的大脑)。由心理现象的存在所提出的问题因而是,在物理秩序的一个部分(即一个有机体)内怎样形成了一个子系统,该子系统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意义还需要被更充分地定义)反映了整个物理秩序的一些特征,能够部分再现(reproduction)环境的秩序,从而使得有机体能够对环境作出恰当的反应。为什么这个子系统的秩序在某些方面与相对应的、更广泛的(more comprehensive)物理秩序是相似的?为什么两者在其他方面又是不同的?两方面都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秩序”这个概念的意义将在下一章作进一步解释。(2.28~2.30)

  7. 1.50   在最近的生理心理学中,这些问题受到注意,主要归功于 H.Kliver 以刺激的等价和感觉的一般化(sensorygeneralization)为题的工作。Kliver 对该问题原创性的表述可能仍然是文献中找到的最清晰的陈述【5】。同一问题的另一面是,一个刺激所获得的反应迁移(transfer)到别的刺激的所谓迁移现象(译注:迁移也就是使得其他的刺激也能获得相同的反应),当然,这种迁移现象是现象相似性表现在行为上的一个过程。这个问题的关键性虽然已经得到普遍承认,但是当人们谈起它时,通常只是说它是“所面临的最复杂、最费解的一个问题”,或者“对关于习惯形成的所有简单的机械学假说来说,这是一个认识到了的障碍"。

  8. 1.51   等价(equivalence)、一般化(generalization)和迁移(transfer),都是不同刺激具有相同效果的例子,而区分(discrimination)是指各个刺激或各组刺激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在这些现象中呈现出来的感觉质的秩序(qualitativeorder),就是以不同方式组合起来的刺激产生不同的效果所构成的秩序中的差异,感觉质可以被视为有机体对事件的反应效果的相同、相似或不同而形成的一些事件组或事件类。因此,感觉质的秩序, 等同于在不同情形下不同的神经脉冲所产生的效果差异的总和。如果我们能解释有机体对不同物理刺激产生不同反应的过程,我们也就同时解释了心理现象所特有的质的秩序(qualitativeorder)。

  9. 1.52   这种陈述,如果以其毫无修饰的表述形式看,似乎更接近“行为主义”,其实这并非我们的本意。当我们说要检验不同“效果” (effect)的类型时(见 2.23~2.26),这种表述的重要意义变得更加明显。这里只要指出, 我们使用“效果”一词并不仅仅意味着、甚至主要不是意味着外显行为或者是外周反应(peripheral responses),而是应当包括初始脉冲引起的所有中枢神经过程-虽然我们只是通过间接推测才得知其存在。

  10. 1.53   因此,我们的问题是:何以可能从神经过程的已知基本要素出发,构建一个在物理刺激和外显反应之间的中介连接结构,借此来解释,各种不同的刺激所引起的有机体的不同反应的方式,如我们所知,恰好对应于经验的感觉质之间相互区分的方式。我们必须表明,从已知的生理要素可以形成一个结构,它能够区分通过其中的不同脉冲,而且区分的方式,正好跟我们的感觉经验区分各种刺激的方式相同。

  11. 1.54  因此,我们的问题必须以感觉质之间所存在的关系(相同、相似或不同等等)来表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仅仅需要显示:在生理事件之间存在一个严格等价的关系系统,以至于那个关系系统中的任何事件或事件组的效果将会产生一系列生理效果,严格对应于相应的感觉质所产生的效果。(到目前为止,读者应当已经注意到,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给定的生理事件——不论与其相伴随发生的其他生理事件是什么——总是产生同样的效果。关于这一点,以及关于过于狭隘地理解感觉和神经秩序之间一一对应概念的一般性危险,见 2.10~2. 13)

  12. 1.55   这个主张意味着,如果解释了所有各种感觉质是怎样按照其产生的

效果而相互区分,我们就解释了所有有待解释的东西;或者说,整个感觉质的秩序能用存在于它们之间的所有关系来加以完全描述【6】(或者说只包含这些关系,除此之外别无所有)。感觉质的问题就是不同的质是怎样相互区分的问题,此外再没有其他的问题。而感觉质之间的差异唯一地存在于,这些感觉质在激发其他的感觉质、或者在决定行为上效果的差异。

【1】例如,见 S. S. Stevens, 1934 年;s. S. Stevens和H. Davis, 1938 年, 第160 页;E. G. Boring, 1942 年,第89 页和第 376 页; Boring,Langfeld 和Weld, 1948年,第 270 页至第 280 页所引F. L.Dimmick.

【2】 V. v. Weizsaecker, 1947 年(1940 年),第 15 页至第 16 页。

【3】也许可以在这一点上明确提醒读者:在此语境下,“物理秩序”指的完全是外界刺激的秩序,不包括生理脉冲的秩序,当然,后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也是物理秩序的一部分。脉冲的这一秩序的性质将在下一章考虑。

【4】参见 G. Ryle,149 年,第 167 页:"当我们说起一个人的心 (我们是说.他的一些生命事件得以有序化的某种方式。”

【5】 Heinrich Kliver,1933 年,尤其是第 330 页至第 332页;同作者,1935 年, 第109 页;同作者,1949 年,第 404页.E. R. Hilgard 和 D. G. Marquis, 1940

年,第 176 页也有清楚的陈述:“关于刺激等效和反应等效的基本事实,并不仅仅适用于条件反射,对非条件反射和复杂的自主反应来说也是对的。每一种反应不仅可以由一个刺激引起,而且可以由一类刺激引起。相应地,每种刺激引起的,不仅是反应,而是一类反应中的一个。”(斜体是我们加的)

【6】这是对John Locke 所开创的方法的继承发展,T. H. Green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说(1884 年,第 23页):“如果我们接受他(Locke)所说的话,并从我们视为真实的东西中排除所有由关系构成的质我们发现什么都没有留下来。除开关系,任何简单观念将无法同别的一些简单观念区分,被它在宇宙中的环境所侵蚀。”又见同上, 第 31 页。

五.感觉的秩序的统一性

  1. 1.56  前面的结论意味着,感觉质的秩序同物理事件的秩序一样,也是一个关系秩序,尽管对于我们-其心智就是组成感觉秩序的关系总和-感觉的秩序看起来好像并非如此。因此,在事件的物理秩序同人们感知这些事件的现象秩序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是纯粹关系的(而后者不是),而在于相应的事件或事件组之间的关系在两种秩序中有所不同。

  2. 1.57  感觉质的秩序很难描述,不仅因为我们无法明显地意识到不同感觉 质之间的关系,而只能在我们对感觉质所做的区分中表现这些关系【1】, 并因为这些关系的数量和复杂性可能超过了我们任何时候可以明确陈述 或详尽描述过的任何东西,以及(如我们会看到的)感觉质的秩序并不是  稳定不变的关系,而是变动的秩序。然而,在这里,我们必须试图描述 至少该秩序的某些一般特征,因为我们的问题在于,我们能否至少解释 这种秩序所拥有的特性的种类(即使我们不能够解释该秩序的详细排列)。

  3. 1.58   关于这种秩序的一个主要观点是:尽管它划分为很多模块,它仍然是一种统一的秩序,因为隶属于该秩序的任何两个事件,都会以某些确定的方式彼此相似或彼此不同。任何颜色和气味,任何音调和温度,或者任何触觉如光滑、潮湿,或者关于形状或节奏的经验,都会有些东西是共同的,或者至少在某种意义上相互近似或相对。实验显示了这些经验的相似性比我们通常意识到的多得多,例如,即使一个人在刚开始认为这种尝试没有意义,只要他愿意尝试,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个音色,其亮度(brightness)同丁香花气味的亮度是一样的【2】。

  4. 1.59  某些质,尤其是像颜色或音调那样的质,连接成一个质的连续体。从 Helmholtz 开始,人们把这样的质描述为一个不同的模块。这些同一模块的质可能比其他一些质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那些其他的质,如压力感、疼痛感、温度感等,曾被认为属于同一触觉,但不形成上述定义的模块。但是,当试图描述同一模块内不同质的区别,比如不同颜色的差别,我们发现,常常要借助于其他模块的表达才能做到。一个颜色可能比另一个颜色“暖”“重”或“高调”,一个音调可能比另一个“亮”“粗”或“厚”。这个事实表明,尽管在某些方面,一个颜色(音调)可能同其他颜色(音调)关系最密切,但在有些方面,它可能同其他模块的质更相近。

  5. 1.60  尽管任何一个给定模块内,质是连续变化的【3】,但是这种变化不一定沿着同一方向或维度连续进行。虽然就音调来说,如果一个音调比第二个更高,第三个比第一个高,则第三个比第二个高,但是,我们不能以此类推地说,因为橙色比红色黄,绿色又比橙色要蓝,则绿色因此比红色更黄或更蓝。尽管按照声音频率,音调可以被安排在一个线性的标尺中,颜色却不能在同样意义上沿着同一方向变化。

  6. 1.61  另一方面,如果说,两个颜色的区分方式,同两个温度或重量的区分方式相同,或者说两个音调的差异,同两个颜色或两种触感之间的差异类似,这样的说法是有意义的。这意味着,不同模块的质可以沿着相似的或平行的方向或维度变化,或者说同种差异可以存在于不同的模块。例如,蓝色和红色的部分差异是,蓝色同冷联系,而红色同暖相关。显然,存在一些跨模块或跨感觉的属性,某些用来描述它们的术语,如强弱、浓淡、钝锐,我们往往不能马上意识到它们原本是属于哪一个感觉模块的④。

  7. 1.62  在我们高度发达的感觉秩序的有意识画面中,这些跨感觉和跨模块的关系并不是很突出, 随着概念思维的发展, 尤其是在感觉论(sensualism)的强大影响下,它们在科学思维中越来越受排挤,甚至被完全抛弃了5】。仅当我们试图去描述某一特定感觉质的时候,才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在此时,我们被迫用“软”或“甜”来描绘一个颜色,用“薄”或

“暗”来描绘一个音调。我们描绘一种味道,说它是“热”或“尖”的,或者描绘一种气味,说它是“干”或“甜”的。毋庸置疑,这些似乎是比喻的说法, 指的恰恰是跨感觉的属性。至少在有些例子中,实验表明,对于不同质的配对或分组,不同的人表现出一致性6】

  1. 1.63  这些事实也可以这样来描述:各种质之间的关系,转而也拥有明确的质,而隶属于不同模块的成对或成组的质之间的关系,可以拥有同样的质(译注:比如红-绿与冷-暖可以拥有相同的质)。这些给不同质之间的关系所赋予的质,反过来可能同单个感觉质相似。例如,从二度到八度音阶连续的音程,分别被描述为沙哑、圆润、粗糙、空洞、甘美、枯涩及平滑【7】。

  2. 1.64   偶尔,这些跨模块的关系可能如此强烈,以至于一个感觉模块的各种感觉有规律地同其他模块的经验同时出现, 就像在色听(colour-hearing)和其他联觉(synaesthesia)的例子中所显示的那样。有些证据表明,这些认知上的牵连感觉模式在相对早期的心理发育阶段尤为显著,我们把特定的颜色首先划分到颜色领域,或者把音调首先划分到某一音调领

域,这种思维习惯是相对较晚和相对抽象心态的结果【8】

  1. 1.65  比牵连感觉更为人熟知的事实是:多数感觉质都有与之密切关联的情感基调(affectivetones),在感觉质秩序和情感质秩序之间因而存在密切的关联。不同的感觉质被赋予的情绪含义(emotionalvalue)是众所周知的,的确,几乎对于所有的感觉质,我们要么认为是愉快,要么是不愉快的,或者更简单地说,好的或坏的。然而,在感觉和情感或内驱力(drives) 之间的普遍关系,只能在后文考虑,这里不详述。1.66 在感觉质及情感质之间存在的关联,也表现在它们所引起的预期中。红颜色不仅给人以暖的印象,而且当人们得知一个红色的物体原来很冷时会相当讶异。种气味不仅会招惹起来某种味觉,而且一种闻着很香的水果吃起来味道却很糟糕时,人们会感到很吃惊。以这种方式,某些感觉质组倾向于“结成一团”,一些特定的质对我们来说“意味着”其他的质。

  2. 1.67  不论本节概述的事实,是否能够在“所有的感觉在其归属的维度上是相似的”的意义上支持“感觉的统一”这个主张【9】,我们都可以说,所有的心理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彼此联系的,因此,要对其中任何一个作完全详尽的描述,就必须描述所有感觉质之间的关系。

【注释】

【1】G. Ryle, (1945, 1949 年)很好地阐述“关于如何做的知识(Knowing How)"和“关于是什么的知识(Knowing That"之间的区分,或许与这种区分相同或密切相关。

【2】E. M. von Hornbostel, 1925 年,第 290 页。

【3】最近,甚至对 s. s. Stevens 和 J. Volkman, 1940, 1941 年提出的单个模块内质的完全连续性和感觉"量子(quanta)"的存在性,也提出了某些疑问

【4】特别地见 M. Schiller,1932 年,以及借用其他模块的术语的例子来描述气味, 见 F. W. Hazzard, 1930 年,第 318 页。注意到这一点也是有趣的:德语单词 hel(亮) 的意义原是指听觉经验的,现已转到视觉领域。

【5】在这种情形下,非常典型的是 M. Planck, 1949 年(1941 年)第 87 页的绝对陈述,不同感觉领域的经验“彼此完全不同,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共同点。在颜色感知和声音感知之间没有直接的桥梁。正如许多艺术爱好者假设的,在某种颜色的亮度和某种音乐的音调之间的相近关系,并非直接给予的,而是人的反思想象力在个人经验刺激之下的一种创造”。事实似乎正好相反,即复杂经验使我们忽视了对于纯真经验来说是显然的东西。

【6】关于这一点及下面的见 G. M. Hartmann, 1935 年,第 141 页至第 151 页。

【7】 E. M. Edmonds 和 M. E. Smith,1923 年.

【8】H. Werner, 1948 年,第 86 页。关于牵连感觉又见 H. Kleint, 1940 年,第

56页至第 61页, K.Glodstein, 1939年,第 267页,以及关于这个主题的广泛文献的一个参考书目见 F. Mahling (1926年), A.Argelander(1927年)和 A. Wellek(1931 年)。

【9】这是 E. G. Boring, 1942 年,第 27 页给予 E. M. von Hornbostel 的感觉的统一的概念的阐释。

六.感觉质的秩序并不仅限于有意识经验

  1. 1.68  到目前为止,我们假设读者通过他们有意识的经验而熟悉感觉质系统。然而这不应理解为,这种对事件的特定分类方式(译注:感觉质系统)只存在于我们的主观经验中。当然,我们是从主观经验来了解感觉质系统。但是,正如经验所告诉我们的,事物在彼此关系方面的相似或相异,同时,事物也给我们呈现出相似或不同,但是这两方面所采取的(区分/分类) 方式并不总是一致。我们也知道,在我们看来相似或不同的东西,在他人看来通常也是如此。除此之外,似乎很清楚,不仅在他人的有意识行动中,而且在我们和其他人的潜意识中,甚至也包括动物,当作相似或不同的东西,不是在物理意义上的相似或不同,而是,这些事物多多少少对我们的有意识的经验来说是相似或不同。换言之,我们一旦察觉了感觉质的秩序,就可以认为,它也存在于无意识活动及非人类的活动中。

  2. 1.69  当然,如果别人不能按照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质的秩序来感知这 个世界,我们就不可能同其他人讨论现象世界。这意味着,他人有意识 的心智正如我们自己的心智,以类似的方式对刺激分类,他人所知道的感觉质的相互联系方式,同我们所知道的感觉质的联系方式相似。换言 之,虽然感觉质系统属于感知主体而不属于“客体”(或被感知对象,主客 体之间的区别就是现象秩序与物理秩序的区别),在此意义上它是“主观” 的,然而感觉质系统并不是(或不完全是)个人所特有的,而是人际共有的。

  3. 1.70  按照感觉质对刺激的分类也不仅限于有意识的经验。我们知道,我们和他人都在无意识反应中对刺激分类(或者对我们没有意识的刺激作出反应),其原理和有意识行动大致相同【1】。感觉质的秩序因此也存在于有意识领域之外。正如我们所建议的,若把心理现象的领域界定为一个按感觉质(和类似的心理质)来(对事件)进行分类的事件范围,则心理现象可以大大地扩展到有意识事件组成的范围以外的领域,而有意识事件只是构成更广泛的心理事件范畴的一个特殊部分。

  4. 1.71  最终,有可能通过各种试验方法弄清,不但其他人,而且多数高等动物,也按照和我们类似的感觉经验的秩序,对刺激分类。甚至已有实验证明,某些动物,比如著名的Revesz 实验中的小鸡【2】,有着和人类同样的视觉幻觉。因此必须说,高等动物的神经系统对刺激分类的一般原理,至少就其大致轮廓而言,同人类心智的运作原理相似。

  5. 1.72  虽然在导人我们的问题时,难免要从感觉质的有意识的经验出发, 但是现在已经清楚了,这只是更加广泛的问题的一个特殊方面。在进一步讨论中,我们把有意识的经验仅当做更一般现象的一个特例,并且, 只要我们涉及那些按照类似于有意识经验所揭示的原理进行整理排序的任何事件的时候,我们都会说它们是心理现象至于一个心理事件只有在拥有何种特定额外的属性,才能被描述为有意识的问题将留在后文考虑  (第七章)。

  6.       1.73  长期以来,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点被认为是经验的“意识的”特性,没有一个独立于意识的关于心理事件定义【3】,这对于心理学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幸。心理事件的范围显然大于有意识事件的范围,并且,没有理由证明下面两种常见的看法是正确的,一种看法认为心理事件和有意识事件是同一回事,另一种看法认为无意识心理事件这个名词就是自相矛盾的【4】。

  7. 1.74   虽然我们同意行为主义者对早期心理学完全集中于有意识事件的责难但是行为主义者在努力消除意识时,自己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在意识问题上,行为主义者企图消灭心理现象所特有的、由于心理质的秩序(qualitativeorder)的存在所产生的问题。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即使只解释可观察的行为,这个问题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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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一点甚至也适用于对于完形的反应,这一事实见 K.Lorenz,1943 年,第 323

页;关于下意识的区分(阈下知觉(subception)),见 R. A.McCleary和 R. S. Lazarus,

1949 年,第 178 页。

【2】 G. Revesz,1924 年和 C. N. Winslow,1933 年。

【3】参见 E. B. Holt,1937 年,第 41 页:“每个心理学流派肯定自 Herbart 时代之前就已经发现,到目前为止,必须被称作"心理的,更大部分的感觉、观念和过程,从未成为明显有意识的:它们并未被感知,也不能通过现在所知道的任何内省过程被感知。”又见 Holt 引用 S. Freud(1918 年)第 9 页的一段话,后者说:"心理过程本身是无意识的,有意识只是整个大脑生活的孤立活动和片段。”也参见 E. G. Boring(1948 年) 关于“无意识心智”术语的用法

【4】J. G. Miller, 1942 年,第 24 页以下给出了鉴别“心理”和“有意识”的几个例子。

C. J.Herrick,1926 年,第年 28页说:"这里所采用的意识的动态观点,使得如无意识心智,这样的表达是不可能和自相矛盾。"H.Head,1920 年,卷 11,第 747页说:“感觉这个术语严格来说,要求意识的存在。"M. Planck,1949 年,第 66 页也描述了“关于无意识的或者下意识的大脑的科学”是“用语矛盾,一种自相矛盾。”

七.行为主义对我们问题的否定或忽视

  1. 1.75  如果把我们的方法同另外两种观点的方法对照,将有助于更加清晰地表述我们的问题的准确含义。这另外两种观点,相对于我们的问题陈述所需要的、对感知的解释而言,要求对感知作出更多或更少的解释。相应的,本节和下一节将分别考察这两种观点:第一种学派的观点或者明确地否定我们所提出问题的存在,或者至少在论述时就当它不存在;相反,第二种学派的观点则绝然相反,它大概认为,即使我们的问题获得了完满的回答,还是解决不了感觉质的绝对内在本质等重大问题。

  2.       1.76    认为本问题不是一个真问题,或至少隐含地这样认为——这主要是(或曾经是?)经典行为主义者【1】及一些相近学派的观点,这些学派的目标是建立严格“客观的”心理学。它们坚持认为,心理学应当完全抛弃任何基于主观感受到的心理质的知识,仅限于研究身体对物理刺激的反应。

  3. 1.77  然而,所有声称仅限于观察物理事实的心理学学派,一直是、并且事实上总是不可避免地在他们的工作程序上前后不一致的:他们从未真正地避免采用那些根据其公开声称的原则他们无权使用的知识。他们几乎总是用感觉属性(sensoryattributes) 、而不是用物理属性(physical

  4. properties)来描述引起行为的外部刺激。他们天真地把下面的现象当作一个事实接受下来而没有要求进一步的解释:各种不同的心智把一些刺激当作相同、相似或不同的,但这些刺激只是对我们的感觉来说看上去如此,在物理上并非如此。

  5. 1.78 换言之,这些学派的信奉者认为无须解释这一事实:在他们感觉相似的刺激,对别人来说也相似。他们仍然坚持这样做,尽管已有的知识显示,这些刺激在物理上可能是很不相同的事件,并且实际上,这些事件除了总是能在特定的环境中只要作用于我们或其他人而激起同样的感觉(和/或反应)以外,在物理上可能完全不同。换言之,他们忽视了现象自身,而正是现象提出了特定的心理秩序的存在的问题。

  6. 1.79  因此,可以说,行为主义的观点,按照它自己的观点,不够彻底和一贯,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来自我们单纯的感觉经验的外部世界图像,而不是像它应该做的那样,从描述世界客观属性的物理学中取得外部世界的描绘。如果行为主义者忠实贯彻其理论诉求(即完全无视他们自己的感觉经验的质的秩序),就应当从研究某种物理事件(比如某种频率的光波)对于有机体的效果出发,然后向前推进,以实验的方法揭示有机体对哪些物理刺激作相同或不同的反应。换言之,在任何进一步研究之前,他们应当通过实验建立对不同刺激进行分类(这种分类受到我们的感觉的影响) ②。

  7. 1.80  然而,行为主义者并没有认真地尝试做任何这样的事情。他们不加批判地接受了如下事实:物理上不同的事物我们却感觉相似,以及物理上相同的事物却感觉不同,或者不同的物理事物感觉也不同,但是感觉的差异和物理上的(客观)差异之间又绝不能等量齐观。其他有机体以跟我们或同或异的方式对刺激作分类,对于这一事实,他们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奇怪或不妥。

  8.         1.81   对这个重要问题的奇怪的盲点,在w.Kohler 所报告的例子中表现得格外突出。一位行为主义者坚持把雌性当作对雄鸟的一个刺激【3】。此例中的错误,正像Kohler 所说的那样,并不仅仅存在于对于格式塔和组织的问题视而不见。他的错误始于对下面事实的忽视:物理上不同的刺激, 作用于不同感受器,产生同样或相似的感觉质,并因此被当作是相同的, 而与此同时,作者还假装感觉质完全没有进人他们的考虑。(在这个例子中,仅当雌性总是以同一物理刺激如某种气味,或总是通过一定的化学物质对嗅觉器官的刺激被识别时,行为主义者的说法才是站得住脚的)

  9. 1.82  在下列例子中,同样存在着对于中心问题的忽视:当两个红色的斑点反射到视网膜的不同部分,或同样的温度作用于身体的不同部位时,行为主义者将其视关相同的刺激。在把那些在人们看来拥有相同的感觉质的事件视为同一种事件的时候,行为主义者已经悄悄地假设了这种质的整个秩序的存在,与此同时又假装这个秩序并不存在。

  10. 1.83  把大多数人主观经验中获知的东西当做感觉质的材料(data),在研究复杂行为时,这种做法的确无可避免。只是行为主义者在这样做的同时,却对其研究程序的真正性质抱有自欺欺人的看法,才因此错失了心理学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如果行为主义者在连接物理科学和心理学的努力中更加彻底一些,他们是会发现【4】,除非先说明什么决定了那个感觉质系统,否则,解释行为而不参考主观感觉质的尝试,不可能贯彻始终。

  11. 1.84  因此,正如许多传统心理学流派一样,行为主义把心智问题当成是个体对独立的或客观给定的现象世界的反应问题,而事实上,正是一个有别于物理世界的现象世界的存在,构成了一个主要问题。行为主义自我设限,只研究人在现象世界中的行为,并因此把心智的主要表现当作资料(datum),而不是当作有待解释的东西,因而逃避了心智问题。

  12. 1.85  虽然从来没有哪一个行为主义者一贯地坚持该学派所声称的原则, 并且,即使真的有人这样做了,按照目前的知识状态,也无法触及(心理学)所感兴趣的现象,但在这里简单考虑一下一个彻底的“客观主义者”所作的行为研究是什么样的,倒也不无启发。此后就会看到,即使行为主义者成功地实施了他们的方案,心智问题仍然有待回答。

  13. 1.86  首先,我们毫无疑问地拥有很多、并非源自实验证据的知识,比如我们可能以相同的方式对产生相同感觉的不同物理刺激作出同样反应的知识,必须被严格排除在人类行为的研究之外。因此,这种彻底的客观主义立场的首要任务是,必须经由实验查明,什么是我们所有知识的起点,也就是说什么是各种刺激呈现于我们的心智所构成的现象秩序。

  14. 1.87  通过逐步推进,我们最终可以成功地大致推想出我们的感觉对于刺激所进行的分类,要做到这一点尽管不太可能,但至少是可以设想的。然后,我们可以列出所有不同的物理刺激,这些不同物理刺激在特定条件下,作用于一些特定感受器,可以产生相同感觉(或者总是对反应施加同样的影响),我们也可以重建几个刺激产生不同效果的所有不同条件

(及与这些条件相关的所有方面)。换言之,我们可能从事件的物理秩序开始,通过实验来重构那些由我们的感官再现的事件所构成的现象的秩序【5】。

  1. 1.88   对于严格遵循行为主义基本精神的心理学来说,这仅仅是第一步。

在完成这一步之后,严格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至少能够建立可观察行为和物理刺激之间的直接联系。为了保持概念的高度一致,严格的行为主义心理学不仅要用严格的物理术语来定义刺激,而且要用严格的物理学术语来定义行为。在这一阶段,我们尚无须深究该任务全部完成的可能性(后文将给出它不可能的原因)。这里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即使它能够完成, 是否还留了某种我们所关心的问题。

  1. 1.89  完成上述任务,只表明感知器官(apparatusofperception)对于特定刺激的反应是什么,但是并不知道它是怎样做的。即使我们在所有可观察的刺激组合与所导致的感觉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我们仍然不知道一种秩序(译注:物理秩序)转变为另一种秩序(译注:感觉的秩序)的机制。我们的知识还只是描述性的,因为它只不过是可观察刺激和可观察反应之间的对应。我们尚不拥有一种能推出可检验结论的理论。

【1】整个讨论所说的“行为主义”,不仅是指 J. Watson 的原始信条,而且指 20 世纪 20 年代和 30 年代早期的一些学者如 E. B. Holt, A. P. Weiss,E. C. Tolman, w. S. Hunter等所代表的观点,尤其是 K. S. Lashley他在 1923 年给这种立场下过定义:“行为主义者否认感觉、意象以及所有其他的主观主义者声称通过内省所发现的现象。”这种激进的客观主义态度近来已发生很大修正,有人可能怀疑,说如下这段话的 Lashley 还算不算个行为主义者-Lashley, 1942 年,第 304 页:“我开始怀疑,在刺激等效的、更一般命名的等效神经连接问题解决之前,对于神经整合的真正的理解能有任何进展。"又见 K. W. Spence, 1948年,第 67 页。

【2】参见 F. A. Hayek,1943 年,第 34 页至第 39 页

【3】 w. Kohler, 1929年,第 180 页:66,另见 E.G. Boring, 1930 年,第121 页:"505 毫微米的绿光可以是一个刺激,但我的祖母不是",以及W. Metzger, 1941 年,第 283页。

【4】就像他们最终所做的那样——见上文 1.76 所引用的 Lashley 的一段话。确实可以认为,在刺激等效问题的核心重要性得到普遍承认以后-即在H. Kliver(1933 年)出现后不久-行为主义就结束了。

【5】这不仅要求在单个刺激的一些维度和各“基本”感觉质的一些维度之间的协调-这种协调最近已经被 S. S. Stevens, 1934 年成功地尝试了,尤其是听觉。对于同样的刺激同其他刺激的不同混合产生不同的感觉的一些情形,它也要求一个相似的协调。

八.感觉绝对的质:一个伪问题(phantom-problem)

  1. 1.90  对我们的问题的陈述方式,还有一种反对意见,来自一个非正式形成然而广为流传的思想流派,它在某些方面处在与行为主义相对的另一个极端。这个观点的代表人物可能会声称,即使成功地解释了不同刺激或脉冲的效果之间所有的差异,仍然还有一个因素有待解释,即感觉的绝对的内在的质。这些“绝对的"“内在的"质并不只是效果的差异所致, 即使用所有的效果的差异,也难以完全解释,而是必须通过体验才能知道。

  2. 1.91  感觉质的绝对性质这种看法,也许是从 JohnLocke 的“简单”理念(simple ideas)引出的。人们发现这个看法的一个公开辩护者正是 William James。在我们看来,这种看法所提出的显然是一个假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甚至无法清晰地表述,也无从知道如何应答。尽管如此,这种看法仍然重要,不仅是因为其影响广泛,而且还因为它可能是存在特殊心理物质(mental sustance)这种信念的主要根源之一。

  3. 1.92  首先要指出的一点是,某种感觉区分(sensediscrimination),即使我们自己不能辨别,某些其他人可以做到,在此情形下,他们也可以就这种感觉区分向我们提出问题,这显然是可能的。比如,颜色视觉的问题, 显然能变成一个完全色盲者的问题,如同它成为我们一般人的问题。我们想要表达的是:任何关于感觉质的问题只要是以易理解方式提出来的, 对于那些自己不能直接体验、而只能通过他人的描述才知道这些特定感觉质的人来说,都是可理解的。换言之,关于感觉质的任何问题,原则上都能用语言来描述,并且这种语言描述总是要用该感觉质同其他感觉质之间的关系来表述。

  4. 1.93 大多数人会同意,每个人所体验的感觉质是否完全等同这个问题, 从绝对意义上讲(有时该问题就是在此意义上提出的),是一个无法回答的、严格说来没有意义的问题。我们所能够讨论的问题是:不同感觉质相互区分的方式是否对于所有的人而言都是一样的。要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色盲,我们不是要在任何绝对的意义上说明“红色”在他看来是什么样子, 而是要看,这个人能否从许多其他不同色调的“红”和“绿”中将“红色”区分出来。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只能发现,一个人能否和众人以同样的方式来区分给定的刺激。

  5. 1.94  换言之,一切能交流的不过是感觉质之间的差异,而只有能交流的才能被讨论。这种交流并不意味着不同人感觉到的质,在任何绝对意义上是相似的。例如,有经验的音乐家拥有比普通人更强的辨别音高的能力,其中的科学问题,和大多数人所经验的质的差别背后的科学问题没有本质区别。

  6. 1.95  简单地考虑如下问题将会得到启发:怎样才能给先天盲人以视力和颜色的观念?我们或许应首先把我们的解释建立在这样的事实-他熟知的三维空间、形状和运动之上,然后试图对他解释,就像他能感知热辐射和听见远处传来的声音-样,眼睛能感知远处的某些质。接着我们要试图解释,他不熟悉的这些质,并非像温度那样在从冷到热在单一维度上变化,而是像声音,有明暗、强弱、粗细以及愉快、不愉快等多维变化。我们将对他指出,这些质组合在一起,可能是和谐或不和谐的,就像声音的组合一样,等等。

  7. 1.96  用这种方式教先天盲人理解不同颜色的差异,到底能取得多大成功, 还从来没有系统地检验过,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用感觉质之间的共同 维度来描述这些感觉质的秩序(见1.62~1.67)这项工作还没有得到系统发展,同时也因为我们缺乏必要的语言。但至少,盲人能学会使用颜色名 称,以至于不知其为盲人的人,在得知他们的描述后,可能仍然蒙在鼓 里-这一点已经由HelenKeller 小姐及其他人的著作得到证明了。一个“勤奋好学的盲人”自以为发现了猩红色像什么,并把它描述为“就像喇叭发  出的声音”,这件事在JohnLocke 看来很荒谬【JohnLocke,1690 年,卷 1, 第四章,第六节】。但是,今天,随着我们对联觉现象更为熟悉,这件事现 在看来并不像当初那样荒谬了。

  8. 1.97  最近的一本书中有一个例证,值得详细引述,因为其结论段落以特别清晰的方式提出了我们的问题如下。

“科学家对待所观察到的现象的方法,或许可以用这个比方来认识。假设你进了一个房间,看见一个人在拉小提琴,你马上会说这是一件乐器,它发出声音。但是假设观察者生来就是失聪者,根本没有听觉,也完全不知道任何关于声音和乐器的知识,他关于世界的全部知识都是通过听觉之外的其他感觉获得的。这个耳聋的观察者进入小提琴手演奏的房间,根本无法解释所看到的现象。他看到演奏者的动作,弓在弦上的移动,还有一个形状特殊的器具,但整个事件对他来说是不可理喻的。然而,如果他是一个对现象及其分类感兴趣的科学家,不久就会发现,弓在小提琴上的运动产生了振动,这些振动可以通过物理仪器检测,并且其波形可以观察。过了一段时间,他可能

会想到,弦和小提琴的振动一定传递到了空气中,并通过空气压力的变化可以观测到。然后,他能够记录演奏一段音乐时空气压力的变化,通过分析这种记录,他观察到同样一组压力变化在周期性地重复着。最终,他将获得关于音乐的全部现象的一种知识,即关于乐曲形式和不同音乐形式性质的知识。尽管如此,这种知识却无法令他接近(approach)绝对的真理,因为他对声音作为感觉的存在还是一无所知,对音乐在耳聪者的精神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无所知。"【C. E. K. Mees,1947 年,第59 页】

  1. 1.98  上面这段话——除了最后一句——为我们提到的事件的物理秩序和现象秩序的区分提供了一个出色例证。然而,最后一句却存在两个问题

(除了我们更愿意把作者所说的音乐“现象”说成是它相应的物理对等物之外):第一个问题是,这句话给人的印象是,关于“音乐的整个现象的一种知识”的获得,既不需要获得这些事件的物理属性知识,又不需要获得这些事件的感觉属性的知识,这种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误导性的。以作者所建议的方式重建音乐理论,将不仅牵涉到声音的“客观”属性的研究,而且牵涉音乐创作者处理声音的方式的研究。比如说,这个研究必须包括如下的发现:对音乐家来说,不同频率的声波的连续统一体,被分割成分立的音级,从而所有属于某个狭窄区间的声波被认为是相似或不可分辨的,同时,从不使用介于各音级之间的中间区段的波长。更进一步,这样确定的音符的波长,有些被认为是彼此相似的,有些以其他方式相联系,某些音符的组合在一起比其他的组合更受偏爱,某些连续音符在某些方面被视为和其他连续音符等同,如此等等。

  1. 1.99   因此,这样建立起来的音乐理论,并非真正涉及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或者更清楚地说,并不涉及(按照物理事件作用于其他物理事件的效果异同来定义的)物理事件之间的关系,而是涉及按照谱曲、演奏或欣赏者对事件(声音)感觉的异同来定义的元素。它并非一个关于物理事件之间客观(即可以实验验证的)关系的理论:而是关于这些事件对谱曲者、演奏者或听众,意味着什么的理论。

  2. 1.100  上面引用的那段话的最后一句引起的第二个问题是,它暗示存在“绝对真实"(absolutetruth)——声音作为感觉经验有一种绝对的质,而这种绝对的质是天生耳聋的人永远无法接触到的。毫无疑问,“绝对”一词, 在这里是指感觉经验的某些重要方面。我们不否认,感觉质可能拥有一些对于耳聋者来说难以理解的属性,但我们否认,关于感觉质所具有的任何无法交流的属性,能提出一个科学问题。

  3. 1.101  在这个背景下使用“绝对”这个词可能要提到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怎样努力描述或解释感觉质之间的差异,总还是有些区别难以穷尽(译注:比如,光和声音这两种感觉质,无论如何解释两者的差异,最后可能还有部分剩下来,这就是光和声音这两种质的“绝对的””纯质”)。这一点同后文要考虑的一种情况密切相关,即,因为心智固有结构的(constitutional)局限性,我们永远无法完全详尽地解释任何特定的心理活动(mentalact), 而只能从原理上说明心智如何运作。对我们来说,各感觉质之间的差异过于纷繁多变,以至于永远也说不完,但是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差异不可以提出一个、我们原则上可以回答的科学问题。

  4. 1.102   同一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一组感觉质(如很多声音和颜色)的直接经  验向我们传递的东西(将涉及在感觉质之间的大量隐含的区别,以及它们同其他可能经验之间的隐含的区别),总是多于任何描述所能传递的东西。换言之,天生的盲人或失聪者,在色和声方面,永远无法完全学会视听 健全的人来自于直接感觉经验的东西,因为没有描述能够穷尽所有感受 的差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感觉质之间,除了相互区别之外 还有什么别的东西,更不意味着,质的任何“绝对”性质可以引出一个真的问题(译注:这里的“问题”,意指科学问题)。

  5. 1.103   因而,任何关于特定感觉质的性质或特性的问题,都是该感觉质与其他感觉质的差异(或关系)的问题,此外别无其他。某个感觉质出现所产生的效果,同任何其他感觉质出现所产生的效果的差异,决定了这个感觉质的全部性质。

  6. 1.104   要求超出这一点去解释感觉质的某种绝对属性,如同是寻找某种东西(来作为解释感觉质的原因),而这种东西(根据定义)却不能表现在这种感觉质(而不是其他的感觉质)发生后的效果差异中。然而,同样由定义可知,这样的东西和任何科学问题无关。“绝对的”质看来不可解释,因为根本就没有什么要解释的东西。“绝对”一词要是有任何意义的话,只能意味着某种和科学意义无关的性质。

  7. 1.105   感觉质(及心理质)的全部属性就是该质同其他质的关系,而心理质之间关系的总和就是关于心理秩序所能言说的全部东西。这个主张当然符合(或我们应该说追随了)"心智本身就是一个事件秩序”的观念。认识到大脑自身及心理事件的所有属性,就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当然就无需任何因为具有某种特性而形成的特殊“基质”(来解释感觉质)。

  8. 1.106   摒弃心理质的绝对性质这个伪问题,以及承认这些属性的相对意义,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因为,我们将看到,这样一来就为运用某种一般原理(来解释感觉的秩序)开辟了道路。这种一般原理,早就被用来解释具有相对性的感觉经验(如空间位置)的属性了。

  9. 1.107   由心理质的相对性也可得知,对心理质的相互关系所做的任何讨论,必然局限在心理事件的领域之内,并永远无法架起心理事件到物理事件的桥梁。下一章将说明怎样打破这个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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