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有效吗?

12岁的小明特别喜欢观看网络游戏直播,某天中午,在父亲睡午觉期间,小明偷偷拿来了父亲的手机观看网络游戏直播,并且给某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知名主播“打赏”了2万元,父亲午觉过后拿回手机才发现少了钱,在父亲的追问,小明告诉父亲钱用来打赏啦。

《民法典》第19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但鉴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比如过年过节亲戚朋友给小孩发红包,这些行为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相反还会给他们带来利益,故法律认为是有效的;另一种则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10岁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乘坐公交车等,由于这些行为在他们的理解范围内,因而也是有效的。

具体到本案例中,“打赏”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赠与行为,小明父亲能否要回这笔钱的关键在于小明能否独立实施“打赏”行为,即该“打赏”行为是否与小明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小明打赏主播2万元,数额较大,与小明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小明无法独立实施该“打赏”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在小明的父亲不同意或不追认的情形下,该“打赏”行为无效,小明的父亲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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