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史实》

1·所谓票拟,也叫作票旨、条旨,对于来自全国各方面的奏章,在呈递皇帝批示以前,先由内阁学士“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这实际上就是“票拟批答”,代拟好“御批”的稿本供皇帝采纳。在君主专制政体下,这种掌握代替皇帝起草批示意见的职权,其重要意义是可想而知的。所谓“代言之司”,所代表的乃是具有绝对权威的“皇言”。

首先,内阁学士们只有奉命拟旨,没有建议决定权。在汉唐时期,宰相对皇帝的旨意有封驳权,如果皇帝发布的谕旨有违祖制,宰相除谏诤之外,还可以拒绝发布。封驳皇帝的谕旨,这在明清两代是绝不可能的。

其次,内阁只是拟旨,不能直接指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

皇帝不见内阁成员,而内阁又不能代替皇帝统治帝国,皇帝又不能没有贴身秘书,在这种情况下,明王朝皇帝们选中在深宫陪伴他们的太监来充当贴身秘书,这就是宦官组织中的司礼监秉笔太监。

明王朝一切权力都归皇帝,各级官僚机构事无大小都要向皇帝报告,按照事务性质的不同,使用“题本”或“奏本”上报,得到皇帝的批复后才能照圣旨执行。从理论上,皇帝应该阅读所有的题奏,亲自做出批示。但皇帝一人确实难以胜任,故必要由皇帝直接指挥的秘书分担一部分事务。内阁建立之后,送入宫中的题奏一般发送内阁,由内阁大学士阅览后,用墨笔在纸条上拟旨,贴在题奏上交皇帝审定,皇帝在所拟旨上用朱笔批改,便具有法律效力。

公文书是国家政令信息往来的重要形式。在古代国家,君主的诏令和臣工的奏章是国家最重要的公文,在各级官府之间,也存在上行、平行、下行等公文。文书运转在国家机器运行中起到血脉流通和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为保证文书工作质量、效率和严谨,国家相继制定出严格的法规。文书制度是各时期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行政运行的重要环节。

明代把臣僚的奏事分为题、奏、表、讲章、书状、文册、揭帖、制对、露布、译等十类。“题”是内外衙门的例行公事;“奏”是内外官员的申奏文书;“表”是内外官员陈情、建言文书;“讲章”是上奏御览的经义解诂;“书状”是官员的行状履历;“文册”是有关部门呈送祭祀册文等文稿;“揭帖”是由内阁直达皇帝的机密文书;“制对”是应对皇帝的诗文和所提出问题的对答文书;“露布”是军情捷报;“译”是各种非汉文的翻译文书。

但值得注意的是,明清两代臣僚使用最多的是题和奏,也称为题本和奏本。明代“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敕、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伸诉等事,俱用奏本”[5]。也就是说,有关钱粮、弹劾、兵马、刑名等具体政务都要用题本,钤印署名具题,是正式公文;凡到任、升转、谢恩、请罪、代军民申诉陈情及官员本身的私事用奏本,不用钤印,仅署名具奏,是非正式的公文。题本和奏本的上呈,京官可以直接送至内阁,外官则经由通政使司转送内阁,然后上达皇帝。

2.诏书有三种表达形式:第一种是皇帝主动发布的指令,开头写明官职和大臣姓名。第二种是回答群臣的奏请,相当于现在的“批复”,中间经过尚书令转达,如果皇帝作出答复,写:“制曰:可。”“制”是下级有关大臣对皇帝表态的专用名称,含有皇帝裁决的意思,“可”是皇帝同意的话。第三种是尚书令代复式,即尚书令根据皇帝的既定精神,回复有关大臣的奏请,写法上不写“制”字,只回复“已奏”,意为已经有人奏请过,皇帝也已有过既定指示,并告其按所奏批意见办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前者“已奏”的既定指示精神一定要保持和现在大臣所奏请的意见一致。

ps:研究研究,这个形式还没搞懂。

3.(1)版本目录学;(2)古籍校释学;(3)比较文献学;(4)文学文献学;(5)美术文献学与美术史;(6)古籍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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