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发布定融计划融资合法吗

定融产品融 资资金路径一般为认购方-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账户)-认购方,不经过金交所账户,属于场交易。2018年1月6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 款管理办法》,基本堵死了资管产品和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企业投资非标的途径,但市场上的融 资需求并未因此减少,目前市场上很多融 资方及金 融机构纷纷涌向各大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各类固定收益类直接融 资产品,如“定向融 资计划”等。金交所定融产品: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 批准设立,受地方金融办监管,各省市对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对业务管理办法,金交所自身也设有相应管理规则,金交所为定向融 资的备案机构。


交易流程

(一)主体入会 大多数金交所一般设会员制,无论挂牌方及投资者或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均应当入会。 融资方即挂牌方应先向金交所发起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级报告、财务报表等,申请成为金交所会员。

(二)准入审核 金交所审核挂牌方资质,综合考量背景、评级、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及增信措施,决定是否准入并给出一定融资额度。 各个金交所的准入标准有较大差异。出于风险控制角度的考量,大多数平台要求挂牌方评级AA或交易结构中有强担保主体。

(三)签约 挂牌方及相关主体签署法律文本,聘请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四)产品挂牌 金交所登记备案,发布挂牌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 投资者根据金交所发布的挂牌信息,办理入会手续,签署认购合同,完成资金交割。

(六)产品成立 金交所发布定融产品成立公告,产品成立,开始起息。

(七)产品兑付 挂牌方按约付息,到期还本

资金路径

1、认购时:投资者→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户)→挂牌方

2、兑付时:挂牌方→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户)→投资者

为监督挂牌方专款专用,实现风险隔离,通常聘请银行成为资金监管方。金交所作为交易平台,对交易数据、资金结算信息进行记录,并保存交易相关法律文本备案登记。

定融的优势:

1.是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是省去了融资过程的部分中间环节。

3.是解决了资质较好企业的融资需求。

定向融资计划特点列举

A:采用备案制;

B:直接融资方式;

C: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募集,每次备案的私募债券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D:采用合格投资者制度,目前要求自然人投资者提供100万元金融资产证明;

E: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投资者认购金额可以低于100万元,一般20万起投;

F:方案设计灵活,可做结构化设计,可附选择权等;

G:要求发行人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新措施;

H:债券存续期间有适当的信息披露要求;

I:交易功能: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可以通过金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金交所定融产品与私募债的关系

本质相通

有观点认为,私募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故从产品性质来看,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和私募债有共通之处。

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布的《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定向融资工具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类产品。办法对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条件为:(一)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金融资产交易所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定义:定向融资计划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私募债、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只是名称上有区别,其实质是一类产品。从交易所对定向融资类产品的定义来看,其并大多并未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相关产品,也未对融资用途进行限定。故房地产企业通过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是可行的。由于定向融资工具属于非公开发行,故其发行对象一般不超过200人,其融资流程也和一般的私募债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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