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视了的“定”与“订”

前段时间,我在网络上经常看到一些关于购房纠纷的报告。大至都是因为购房者交了定金买房,到开发商交房时,却发现房子的质量不满意,或是中途其他原因想退房,要求开发商把之前的定金退还给他们。开发商却说这个定金是没有退的。所以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和纠纷,闹到了法院。

我们在发岀感概的同时,心中都会有个疑问。为什么打官司时,有些订金法院判必须退还给购房者;有些定金即使法院岀面,开发商还是堂而皇之地占有呢?


其实玩的就是一个文字游戏,只要稍微大点的买卖都会要收定金,他们在开收据时,把订金换成了这个 定金。表面看上去差不多,可实际上意思千差万别。

在咬文嚼字这本书中,有详细的介绍。“定”指决定、使确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强调行为结果;而“订”指经过研究商讨而立下,有“拟”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终结果,多强调行为的过程。 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交了这个定金,不管你满不满意,或是其他原因。你都得无条件买下来了,因为你已经给岀了结果,不能退款。而那个订金只是说我预定的。如果不满意,或者是中途不想买了,对方是没有任何借口,一分不少地要退回来的。如果卖方不退,那法院也会强制性地让他们退。相反,如果是那个定金,法院岀面也没用,你就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眼睁睁看着对方拿走那笔钱。

其实网上关于这方面的报道挺多,只是没详细说明这两个字的区别,所以今天我就多啰嗦了几句,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些帮助。也提醒大家,买卖过程中套路太多,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的条条框框,不要到时候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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