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6

  蜗居摘记:

      “绝对正义”是人生永远不可能直接经验得到的,正义也因而是神圣的,法律和司法于是成为通往“绝对正义”的航船和舵手。

    人们之所以必须守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原因在于人们通过公开性的法律和中立性的司法尽管不可能直接经验到“绝对正义”,但坚信存在走向“绝对正义”的可能性,由此也坚信共同体生活的价值和维持共同体秩序的价值,哪怕牺牲自己的利益仍可以获得这种牺牲的意义和尊严,因为人类作为类的生活方式还有继续下去的价值存在。

    规则的创立过程实质上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道德情感”的凝聚过程,也就是价值共商、选择和认同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政治使命”和“政治理念”的决断和确立过程;那么,法官在适用规则的过程中必须超脱于自身的“道德偏好”和“政治立场”,为了正义,法官甚至必须成为“道德偏好”和“政治立场”的合法的反对者,他既不能成为公众道德舆论的迎合者,也不能成为政治的投机者,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官必须远离道德和政治,甚至与道德和政治为敌。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超的司法技艺,因为通过“司法技艺”所展示出来的法官的道德情感往往会成为一定时代社会道德之晴雨表,它关系到一个社会能否培育起人们的“法律尊严”意识,而通过“司法技艺”所展示出来的法官的政治智慧则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之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贯彻、传承与守护。

    有如柏拉图的“善的理念”、“思想的能力”召唤的恰恰是法律真理的客观性,但不是法律真理的整全性,因为法官的每一次司法决断总是不完备的,总是对每一个个案的决断,有如德里达所说,“他者的权利”总有被遗忘的时候和可能。“洞穴奇案”的审决----执行死刑的判决----尤其极端地向人们表明,正义的司法决断总是处于一种紧急或危险状态之中,司法的时效性常常使得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完全的信息以从容不迫地深思和全盘把握,不可能周全地顾及方方面面,只能在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做出决断。

    由此看来,正义的到来确乎只是在未来,问题是法官如何在自己经手的每一次决断中趋近和迎接“绝对正义”的到来?这一问题所蕴含的“肯定性”意义在于,它要求法官在随后的司法过程中反思和重新审视过去的决断,以便更加审慎地裁决当下的案件。这实际上是要求法官在遵循、适用和守护现实的秩序、制度和规范的同时,运用自己独立的“思想能力”去审查和洞见其内在的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局限性,在理智地勘察人类不可逃避的深邃的精神困境之前提下,弃绝那种认为每一次决断皆“英明”的自信,以及问题已经“妥善解决”的盲目乐观,始终抱持一种“在绝境中思考”的警醒态度和立场。这种态度和立场甚至可以说就是法官的最高司法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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