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一般认为,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团体)和关系人。前者是指订立集体合同并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也就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后者是指无权订立集体合同却直接由集体合同获得利益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组织所代表的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团体代表的各个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有三种形式:当期效力、溯及效力、余后效力。

当期效力:也就是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

溯及效力:集体合同可追溯到对其成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集体合同一般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某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如有特别理由,并经集体合同管理机关认可,允许集体合同有溯及效力。

余后效力: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怡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还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当期效力是无条件的,溯及效力和余后效力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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