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① 的精神实质就是要保障成员的权利。在“通用议事规则”根本原则保障的五项权利中②,“缺席者的权利”就是其中之一。
另外,在“协商会议的特征”的第6条:“如果有成员缺席——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一般的社会组织,缺席都是难免的——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例如,必须满足“法定人数”[quorum of menbers])”③
除以上两项,“罗规”还有很多保障“缺席者的权利”的具体措施,如下:
动议的处理:详细公开明确的动议步骤,可以保障缺席者知道,在场的议事成员,不能暗箱操作,浑水摸鱼。可在会议后通过查询“会议纪要”,确定是那一步有对己不利的违规侵权行为——具备可追溯性。-p24
事先告知:告知成员不要因缺席漏掉自己关注的议题。p91
遵守议程:防止缺席者错过自己关注的议题。-p161
程序问题:对“任何已经实施的、但是侵犯了缺席者的权利”,可提出“程序问题”予以制止。-p186
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保障缺席者在事后,如发现权利受到损害时,还有纠正挽回的机会。-p226
法定人数:防止少数人操纵会议,损害多数人的权利,是对缺席者权利的有效防护。-p254
缺席者表决:分两种情况,第一种,虽然没有参加前面的会议进程,只要在宣布表决结果之前到会,就仍然可以参加表决;第二种,有些会议组织放宽了限制,允许成员在不到场的情况下也享有表决权,这就是所谓的“缺席表决”(absentee voting)。p-312
会议纪要:使缺席者可以了解会议的内容,保障其知情权、追溯权。-p343
成员有缺席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参加会议的义务及责任,关于这一点,可参看"强制出席"④。还可在“章程”中作出“不得连续缺席几次,否则取消成员资格” ⑤等约束规定。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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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 第11版),p404-405
[美]亨利·罗伯特(Henry M.Robert)著;
袁天鹏、孙涤 译;
格致出版社 ;2015-10
②同上,前言部分,p47。
通用议事规则”在构建时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要谨慎仔细地平衡“组织(organization)”和“会议(assembly)”中个人和群体的“权利(rights)”,包括:
1)意见占多数者,即多数方的权利;
2)意见占少数者,即少数方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占总人数少于1/2,但大于1/3 的,所谓强少数方的权利;
3)每个成员的权利;
4)“缺席者”的权利;
5)所有上述人群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
“通用议事规则”的实质就是通过适当的措施保护上述各项权利。正是 对保护这些权利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通用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③同上,p1。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第一节 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的特征:
“如果有成员缺席——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一般的社会组织,缺席都是难免的——出席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会议组织指定的相关条件(例如,必须满足“法定人数”[quorum of menbers])”
④同上,p257。
第十一章“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第40节“法定人数”——"强制出席":
在诸如立法机构这样有权强制成员出席会议的组织中,有一种叫做“强制出席”(Call of the House)的动议可以用做实现“法定人数”的手段。它可以将“无故缺席”(unexcused absent)的成员“强行带到”(arrest)会场。“强制出席”不适用于自愿性组织。
⑤ 同上,p422.
(7)明确规定的处罚不可以改变。如果章程中规定“对于‘连续三次例行董事会缺席的董事会成员’取消董事会成员资格”,这个处罚很明确,就是取消董事会成员资格,那么这个处罚不能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