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饬令》 第十二章 上利

红林悟道《韩非子-饬令》 第十二章 上利

红林悟道《韩非子-饬令》上一章韩非子为我们重点讲解了赏罚必出于君主一人的道理。这是一个既浅显又深奥的课题,浅显在于世俗于理,深奥在于本质于道。

人性的特质与人类社会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的从属性,天下没有人能够独立存在,必须依托和依靠于某个群体而存在。基于这种属性,才有了君主拥有唯一的奖罚权柄。权柄,一切权力的着力点与抓手,君主依靠权柄才能拥有治国的权力与作用力。

君主(职位)先天具有的奖罚权柄,使其成为社会财富与国家资源的唯一所有者与分配者,具有社会财富与国家资源的唯一所有权与分配权。《诗经·小雅·北山之什·北山》中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意思是普天之下,皆是王土,四海之内,皆是王臣。大夫失职,行事不公;以我为贤,却派遣不停。原意是君主治国过于操劳而发脾气,但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君主奖罚权柄的唯一性。

人性就是这样,由于我们认知的局限性与生理结构决定了我们相对于短视与现实,具体来说就是在竞争社会中谁给我们生活的必须资料或薪酬,我们就听命于谁。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意思就是拿了别人的东西,就应该付出一些代价。其实古人所讲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是职业化。用现代市场经济的人力理论解释就是:老板给你提供就业的机会与工作的平台,还有薪水,你就要努力工作,为企业创造价值。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谁给我收益我就感恩谁,听命于谁。所以韩非子说收益来自君主一人,全国民众就只听君主一人,君主就能统领全国。如果出自二人,全国民众只有一半听君主的,如果出自十人,君主就无法统领全国了,民众也不会去守护自己的君主,更不要说保家为国了。道理与本质就是这样的。

对于重刑治国,韩非子认为“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意思是:用严厉的刑罚促使民众明白取舍,用大的法制驱使人们为国家尽力,对君主就有利。重刑治国与君而言,既能惩恶,又能固权。对于民众而言,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规范行为。对于国家而言,民众趋利而为,既能增加个人财富,也能增强国家实力。如此多的而大的好处,君主难道还要舍弃依法治国的策略吗?

如何执行刑法,韩非子的原则是“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意思是:执行刑罚的时候,对轻罪要重罚,这样人们对于轻罪就不敢再犯了,重罪吏不敢碰。这叫做“以刑除刑”。轻罪重罚,这就是韩非子的刑法原则,从社会效果看,轻罪重罚是最好的也是最大程度上惩治与震慑犯罪的办法。轻罪重罚让那些有邪恶念头的人不敢犯法,能创造最大限度的和谐公平的社会环境。

轻罪重罚,在量刑时不仅要看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害伤,更要看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最大伤害。比如酒驾,不仅是酒驾本身犯法,还要考虑到故意危害他人与公共安全等,所以在某些国家酒驾是重罪。轻罪重罚是中国古代刑法的原则,通过对古代酷刑的研究,我们发现轻罪重罚很普通,如处罚小偷就是砍断手等。

【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虽然我们不提倡轻罪重罚,但其中的思想还是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社会层面不提倡,在公司管理方面可以借鉴,尤其是销售管理上,重奖重罚,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销售人员的斗志与激情。温吞式的奖罚,只能让个人与公司陷入不死不活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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