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隐瞒甲状腺结节的事实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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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隐瞒甲状腺结节的事实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涉及的法律知识:保险公司询问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案情:2017年6月30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2018年5月3日,王某以罹患甲状腺癌为由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在投保前隐瞒了2017年6月19日在医院检查出患有甲状腺结节疾病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而拒赔。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在投保时未向某保险公司陈述其曾进行体检并查出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事实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判决理由: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主张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主要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陈述其曾进行体检并查出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事实。经查,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健康告知”询问事项第5项:“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本院认为,该询问事项不够具体明确。投保人作为非医学专业的普通人,单凭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生活经验并不能判断自己体检查出甲状腺结节的后果,更不能判断甲状腺结节一定会导致甲状腺癌。医学检查中什么情形属于结果异常?异常的程度如何判断?

上述《人身保险合同》“健康告知”询问事项第5项:“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检查)结果异常?”,该条款为概括性条款属于笼统告知,不够具体明确。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故某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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