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磕伤被缝22针,家长索要28万,是合理维权还是“敲诈”?

贵州安顺发生了一起幼童在幼儿园意外受伤,进而引发家长索要赔偿的事件。

在事件中,家长和园方各执一词。

家长认为园方不仅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而且在事发之后无人问津,自己不得已之下,在家长群发了孩子受伤的照片,然后被老师踢出群。

而园方则表示,出事后有积极协商,而且多次带了营商品上门,却被拒之门外,经过教育局三次调解仍没有调解成功。

园方同时还表示,家长方表示不要钱,只要回复孩子原状,提及做植皮手术时,表示不能在国内植。

那么,儿童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到,一旦出现什么纠纷,双方当事人肯定是各执一词。而在纠纷处理中,各方的过错程度是很关键的。

法律上,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并且根据过错的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如果家长一方能证明自己跟园方沟通被拒绝,或者园方能证明自己找家长沟通被拒绝,或者园方能证明已经做了足够的监护义务,那都分别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本事件中,园方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大。毕竟对方只是四岁的幼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幼儿园发生了非第三方人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大概率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是否如家长索赔的数额一样,需要承担28万之多的赔偿呢?

这点是存疑的,因为在法律上,赔偿一般以填平损失为原则。而损失是可以进行概括性衡量的,有些非常规的要求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那么家长一方除了一般性的医疗赔偿要求之外,还要园方赔偿孩子的植皮费用,这个要求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孩子才那么小,面容对他幼小心灵来讲确实是有影响的。

但是法院能否支持这个赔偿,还需要看具体过错情况,但即便支持,也很难完全满足家长所提出的,要在国外进行手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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