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美离婚房产争夺战

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婚前的父母给子女买的房产一定是属于你孩子一人所有吗?那我相信大部分人的回答都会是,因为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是不需要去分割的,而婚后买的房产呢,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今天讲的这个故事可能就会颠覆我们的这种传统认知。

今天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上海的小美,85后,人也长得非常漂亮,在外资企业工作,男朋友丁丁是高中同学,在小美研究生毕业以后,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两个人的感情也是非常好,就决定结婚了。双方的父母都相当的殷实,小美的妈妈在结婚前的两个月支付了100万的首付在静安区为小美买了一套400万的房子,登记在小美名下。用于出租,租金拿来归还贷款。婚后,丁丁的妈妈也给丁丁在浦东新区付全款560万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丁丁名下。妈妈说房产的事房产是给孩子的婚房。婚后,丁丁和小美也很幸福,不久他们有了一个儿子,一家住在丁妈妈买的这套房子里,户口也是挂在这里。婚后5年,小两口就开始闹矛盾,后来准备离婚,其他都没有问题,就是对这两套房子发生了争执。这个时候小美的房子已经由原来的400万升值到1200万,而且小美已经完成了提前还贷,200万是由父母老房子拆迁款归还的,还有一部分是从房产的租金归还,再加上一部分小美的工资收入。丁丁的这个房子,也由原来的560万升值到1800万。小美就认为自己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你丁丁的房产也有一半是属于她的,自己的房产是婚前财产,婚后都是自己和妈妈在还贷,和丁丁无关。而定定的房产是婚后买的,丁丁父母在买房的时候,就说是赠送给他们夫妻俩的婚房,当然婚后双方共有拥有。丁丁却不同意,他已经咨询过律师,丁丁认为自己的房产是父母单方赠与的,小美的房产虽然是婚前购买,婚后还款以及增值部分有一半是属于丁丁。两个人协议不成就,就闹上了法庭。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首先丁丁的房产不用分,小美的房子反而要倒付420万给到丁丁。那小美当然是接受,经过了一审二审在上诉到高院,前后经历了4年的时间。那么在这4年的时间里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他们的儿子患了轻度的自闭症,因为父母一直在闹离婚,那么小美也是由于这个事情失业了,丁丁的生意也受到了影响,双方的父母经常由于这个事情血压升高住到医院去。经济上也是各项的诉讼费、律师费,房产的评估费里里外外花费了200多万。

为什么法院会是给出这样的判决呢?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的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丁丁的房产虽然是婚后购置的,但是。父母出了全资,且房产是登记在钉钉一人名下,所以这就可以作为丁丁的个人财产所有,不需要跟小美去分割。而婚姻那么为什么小美的房产需要到付给丁丁450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的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一钱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小美的房产依然归小美所有,但是婚后还贷的部分却需要跟以及增值部分却需要跟丁丁作为共同财产所有。那么我们可能会问,那小美的妈妈不是花了200多万去归还贷款了吗?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小美妈妈的还袋部分证据不足,另外一个是小美妈妈也没有明确过说这一部分是单独赠予给到女儿小美的,那就认为是赠送给到夫妻双方的。本来我们可能说去民政局只要30分钟就可以协议离婚的事情,结果打了4年的官司,本来只需要5块钱的工本费,现在却花了200多万的律师费诉讼费跟强制执行费,本来可以好聚好散,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却最终闹得不可开交,名义受损,工作失利,老人也几度期的住院抢救,孩子因此患上了轻度的自闭症。所以懂法,并且通过法律进行婚姻规划是非常重要的。,事后的诉讼救济远远不如事前的未雨绸缪比如说如果父母要赠予子女房产最好支付全款,如果父母为子女婚后还贷最好可以书面明确赠予子女个人,如果担心子女未来在房产证上加配偶的名字,或者是擅自变卖抵押,父母也可以选择适当的保留房子的部分产权等等,所以说法治社会一定要学会用法商思维去看待问题,不能够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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