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6.1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考情分析】

从本章开始难度提升,复习难度较大,大量数字需要上课理解的基础上课后记忆,重点掌握出资制度、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5分,属于重点章节,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第一节  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一、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1、对外投资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3、借款的限制

(1)对外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是老板不能随便往外借款)

(2)对内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以防董监高利用职务之便借款)

【例-单选题】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

A. 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 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 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 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例-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 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

1、股东有限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人人格滥用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方式

①发起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②募集方式: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

(2)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注册资本金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方式)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方式—必须验资)。

(3)创立大会

①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②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③创立大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公司章程

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登记

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4、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例-单选题】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承担

B. 乙承担

C. 甲、乙连带承担

D. 先由甲承担,乙承担补充责任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并非为自己利益订立),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例-多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仓库租赁合同义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B. 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C. 贸易公司成立后,对租赁合同明确表示承认的,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D. 贸易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设立失败之债

(3)侵权之债

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①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②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四、股东出资制度

1、出资方式

(1)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2020年新增)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履行出资义务

(1)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①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评估,否则不能确定其价值)

②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限期补正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①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

②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例-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 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 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丙公司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情(丙公司善意),假定甲获得应得的股权且机床已经交付给丙公司使用,则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相应地,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3、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设立阶段

①对该股东: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②对发起人: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解释】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③对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增资阶段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忠诚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对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4、抽逃出资

(1)不得抽逃出资

①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②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30天)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抽逃出资的形态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负连带责任主体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权利合理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6)解除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比】未尽出资和抽逃出资责任

五、股东资格

1、股东资格界定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股权代持合同内部效力

①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权代持合同外部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①对公司、其他股东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对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

【提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对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冒用他人名义出资

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例-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 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 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网校答案:BD

网校解析:

(1)选项A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选项C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

A. 股东名册的记载

B. 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

C.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D.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例-单选题】甲盗用乙的身份证,以乙的名义向丙公司出资。乙被记载于丙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直至出资期限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承担出资责任

B. 甲承担出资责任

C. 乙首先承担出资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甲补足

D. 甲、乙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东权利和义务

1、表决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程→出资比例)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利分配请求权

(1)分配规则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②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股利分配诉讼

①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③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解释】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向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章程—1年内)(2020年新增)

【解释】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如果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2020年新增)

 【例-单选题】2014年1月,自然人甲和乙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2万元,对盈余分配无特别约定,截至2014年底,甲实际缴付出资1万元,乙足额缴付出资,公司拟分配盈余9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可以分得的盈余是( )。

A. 6万元

B. 3万元

C. 4.5万元

D. 1.5万元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题中,公司未事先约定,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甲可以分得1/3×9=3(万元)。

3、增资优先认缴权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约定→实缴出资)

(2)股份公司股东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通过了配售决议。

(3)关于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行使和救济还有以下几点说明:(2020年新增)

①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条件是,公司决定接受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而新增注册资本,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导致其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②在具备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③增资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④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⑤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⑥针对侵害增资优先认缴权的不同行为,股东可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相关决议、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损害赔偿等。

4、查阅权

(1)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5项)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5+2项)

【提示】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间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方式等做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以公司法享有的查阅权。

(3)查阅要求

①提岀查阅请求者应当具备股东资格

股东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②查阅账簿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解释】“不正当目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4)查阅权行使

①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②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③公司董事、高管有义务依法制作、保存公司资料。如果公司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制作或保存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造成股东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例-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的有( )。

A. 股东会会议记录

B. 财务会计报告

C. 公司会计账簿

D. 公司章程

网校答案:ABD

网校解析:

(1)选项AB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选项C: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例-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文件中,股东有权查阅的有( )。

A. 公司债券存根

B. 股东名册

C. 董事会会议决议

D. 公司会计账簿

网校答案:ABC

网校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3条)

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份有限公司(半条)

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6、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司法解释

①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②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例-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甲持股8%<10%)、1/3以上的董事(甲非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甲非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选项B:公司“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即本题所述情形),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选项C:在本题所述情形下,无需解散公司;

(4)选项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股东义务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出资义务,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新增)

【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如:中石油与国家电网同受国家控股,但并非关联关系)(2020年新增)

【解释】《公司法解释五》规定: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公司怠于提起上述损害赔偿之诉,股东有权依法提起代表诉讼。(2020年新增)

 【例-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的有( )。

A. 经营管理公司的义务

B.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C. 出资义务

D.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组织清算的义务

网校答案:BCD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1、高管人员界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3)财务负责人;

(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提示】处被剥夺政治权利,不看罪行类别,一律5年;未处被剥夺政治权利,看是否属“经济”犯罪。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例-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3年

B. 李某,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5年前出狱

C. 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3年

D. 杨某,原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5年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选项A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上述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勤勉义务

①公司管理层应当接受质询和监督。

②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③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例-多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李某拟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两用房屋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卖给公司作为办公用房。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该交易在获得公司监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B. 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C. 该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

D.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此种交易,该交易可以进行

网校答案:CD

【例-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的下列行为中,涉嫌违反勤勉义务的是( )。

A. 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B.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 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

D. 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网校答案:C

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

1、决议不成立之诉

(1)情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原告

有资格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的人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

2、决议无效与撤销之诉

(1)决议撤销或无效情形

【提示1】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斥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以防法院撤销错了,不该撤销的给撤销了,所以可要求“申请撤销的股东”提供担保)

(2)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有资格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应与诉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除股东、董事、监事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公司债权人,如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则也应当承认他们具有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资格。

(3)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4)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例-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 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网校答案:BCD

网校解析:

(1)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例-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   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未成立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例-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2018年3月,乙发现,该公司基于股东会2017年2月作出的增资决议增加了注册资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释。经查,该公司2017年2月并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乙拟提起诉讼推翻增资决议,其诉讼请求应当是( )。

A. 撤销决议          B. 确认决议不成立

C. 确认决议无效 D. 确认决议效力待定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法可以不召开股东(大) 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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