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姐姐:2. 三十年的遗嘱历程

文/七月的岛

上回说到北鼎爷爷要在自己的百岁寿宴上立遗嘱,那么寿宴的喜庆与热闹一笔带过,直接开始本回的主题吧。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现在开始。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继承这个东西,说起来谁都似乎知道个大概,那正经的规定是什么样的呢?什么算是遗产?有哪些处置方式?如果没有做特别的安排,将可能会被怎样的分配呢?

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坑,大坑里面还有各种小坑,希望北鼎爷爷的这一段故事能够至少解释出一小部分来吧。

北鼎爷爷自己也没有想到,他的半生都在立遗嘱。

这位爷爷自知家族庞大,家产丰厚,其实早在三十年前,为家族传承的安排。北鼎爷爷就开始设立了家族信托,还有为家族企业的经营选择合适的人选,为子孙们预留部分地产,此外,每隔几年,北鼎爷爷还会根据财富和家族的变化情况立上一份遗嘱。

最开始的时候,遗嘱是北鼎爷爷和北鼎奶奶一起商量,写好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然后交给律师代为保管,这个在法律上叫做“自书遗嘱”;

后来,北鼎爷爷请律师到家里来,先聊一聊,听听律师的意见,然后自己口述,请律师代写,写好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这个呢,叫做“代书遗嘱”。

代写的人不一定非要是律师,不过要满足见证人的条件,并且代书人是要签名的,而且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所以每次都是有两名以上的律师来到北鼎爷爷家里;

那么,这里又有个问题了,什么算是合格的见证人呢?

《民法典》说了,有些人不可以当,那这些人以外的其他人,当然就可以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你可能又问了,那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这个就又复杂了,你就暂且理解成小孩子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吧;

那几岁以下算是小孩子?又什么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呢?

真是太烦了,那就先理解成不满18周岁的孩子和精神病人吧,8周岁以下的都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至于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以后再说。

还是继续说北鼎爷爷的遗嘱。

再后来,北鼎爷爷家产越来越丰厚,手写遗嘱太累了,而且这个时候打印机和各种录像设备开始普遍,北鼎爷爷为了谨慎起见,会同时立下打印版的遗嘱和录音录像版的遗嘱,内容都是一样的,也都是由同样的两位以上的律师来做见证,遗嘱打印好后,在文件的每一页上各签上名字、时间,还都要在录像机的镜头前露露脸,报上自己的姓名还有那天的年月日;

后来的后来,北鼎爷爷听说公证更有效力,于是,就直接去公证机构办了,倒也省心。

不过,新的《民法典》来了以后,公证遗嘱不再那么高高在上了,现在的遗嘱效力不分高低,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就以最后一份为主。

那你可能会想,遗嘱这个东西,立一次得了,北鼎爷爷为啥立了这么多呢?

因为北鼎爷爷活的长啊,他自己都没有想到怎么会这么长寿,虽然大半部分的财富北鼎爷爷早就转交好了,可资产实在是太多,总是在以各种甚至莫名其妙的方式下蛋似的,怎么分都分不完,为了自己的小孙孙们,北鼎爷爷不得不一次次的改啊改啊,让大家都开心嘛。

而且,遗嘱本来就是自由的一件事情,听凭当事人的安排,立了以后后悔了想改还是想撤回,随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然后,开始公布北鼎爷爷的遗嘱前,把上面的内容总结一番,其实主要就是借着北鼎爷爷讲了一下遗嘱可能的几种形式,一点也不难。

不过,口头遗嘱刚刚没有介绍到,因为本来想编一段故事,但是有点懒得编了,了解一下就得了。

比如说有一天忽然来了一只大恐龙什么的,北鼎爷爷说:“不要伤害我的孙儿们,我来和你回侏罗纪,不过给我点时间说点事儿!”。然后北鼎爷爷在这个时候立了一份遗嘱,旁边有几个经过的邻居做了见证。

至于为什么得是邻居而不是自己的孩子们做见证,因为上面说了,见证人不可以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他们有厉害关系的人。

后来,这些事情好不容易安排好了以后,恐龙等的不耐烦了,想想带着个老爷爷回去也不知道有什么用,还是算了,自己悄悄溜走了。所以危机情况解除,北鼎爷爷有条件重新订立其他遗嘱,那么这份口头遗嘱也就无效了。

这几个法条很简单,一看就懂,那么考点是什么呢?

就是这几种遗嘱形式呀,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还有公证遗嘱,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还有记得除了自书遗嘱,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且《民法典》里所有的“以上‘、”以下“,都是包括本数。

其他的考点,现在不重要,以后再说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看来,北鼎爷爷今天的遗嘱还是公布不了,因为我要去接孩子了。

而且,我发现,写写玩玩的,倒已经也有了两千来字,今天的脑力感觉已经用差不多了,再不休息我就要昏过去了。

下回就把民法小姐姐请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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