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对于子公司有效吗?

许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有以下条款: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将劳动者调到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工作,劳动者到子公司工作后,其工资待遇由子公司决定。

那么,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对于子公司有效吗?

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对于子公司来说是无效的。

因为这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约定,其中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将劳动者调到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工作。

并且工资待遇还是由子公司决定的,这一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劳动者被调到子公司工作,那么就等于原劳动合同的主体用人单位一方改变了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子公司是可以不履行的,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遭到损害。

由于总公司和子公司本身都是独立的公司,并且存在独立的法人,并且存在独立的公章。

如果是单方约定的条款,对子公司不产生法律强制的约束力。

如果子公司有加盖公章,那么所约定的条款视为有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进行。

2.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交付劳动者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定立即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你可能感兴趣的:(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对于子公司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