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规范意见稿来了

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从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实施产品专属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充实监管机制手段,强化创新业务监管三大方面提出了要求。

通知中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符合如下要求:

在线投保。支持在线向消费者展示全部投保资料,远程获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

在线核保。原则上应实现自动核保,鼓励保险公司应用金融科技手段改进核保质量,提升核保效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水平,探索差异化、智能化核保。

在线承保。支持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完成保费收支,实现犹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保单。

在线服务。实现消费者咨询、查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窗口服务功能全面在线化,并确保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提供不低于在售业务标准的服务支持。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如下条件:

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

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实收保费×(1-m/n),其中, 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1 保险公司互联网业务是否受影响?

通知中明确了对申请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在综合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治理评估等达标条件。并且在此基础上相关保险公司的投保、核保、承保、服务等必须能够提供线上化运营。

由此看来,不少在财务管理能力或者偿付能力管理方面有所欠缺 的保险公司将难以如期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届时中小型保险公司将面对何去何从的两难选择。如果大力推动互联网业务发展,势必需要尽快完成偿付能力等方面的积极整改,需要涉及大量资本金的投入。如果回归线下,则需要加速线下分支机构的开设,人力和时间投入巨大。

另一方面,科技含量不足的保险公司也将难以符合监管的相关要求。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将是保险公司集中提升互联网科技水平的转型期。如果无法完成监管的在线运营要求,保险公司将为此错失发展良机,客户流量可能会被其他在线保险平台所瓜分。

02 哪些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购买?

《通知》明确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实施定价回溯监管。

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出炉也将配套解决现阶段有办法没产品的问题。

但是,真正要实现机构持牌,产品获批却并不容易。监管关于对资金管理、产品备案、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无疑将是对销售企业的一大考验。相信即便如此还是有不少保险企业能够顺利通过考验,完成监管要求实现销售的。

互联网时代,也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才能为消费者购买保险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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