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股权激励难留人心,高管离职引发“连环官司”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柴国生为了加快企业的发展,两度对高管李正辉“赠与”股份,并以工作五年作为约束条件。结果因为李正辉的提前辞职引发双方数度对簿公堂,其围绕股权激励引发的“连环”纠纷创造了两个国内“第一”:“第一起上市公司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案”和“第一起股权激励纠纷案”。

这种由于股权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而导致的创始人和高管间从“同甘共苦”到“大打出手”,不能不令人警醒、唏嘘。这表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股权激励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已迫在眉睫。

亿元股权激励引发“滥用股东权利”案

柴国生1992年下海创业,2006年雪莱特公司上市,他从此成为各种富豪榜上的常客。雪莱特尽管净资产不过数亿元,但拥有一批技术含量很高的发明专利,企业的科技含量让许多产值数百亿的巨头都感叹羡慕。

李正辉在业界被称为“销售奇才”,是柴国生的云南同乡。李正辉2000年进入雪莱特,先是给柴国生当助理,一年后任公司副总裁,负责销售。2002年,李正辉从柴国生处获得38万股雪莱特股份(约合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8%)。

双方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将收回这部分股权。2004年7月,李正辉又获96万股(占公司0.7%的股权)。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

这是李正辉同柴国生的“蜜月期”,双方合作很愉快。雪莱特也驶入发展的快车道,于2006年10月在深交所成功上市。

然而,公司上市不到一年的时间,2007年7月25日,李正辉突然向雪莱特提交辞职报告,拟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雪莱特董事局批准了他的辞职请求。此时,按照两份赠与协议中的约定,均未到服务年限。而李正辉也没有按协议要求退股或做任何经济赔偿。

李正辉离职两个月后,2007年9月29日,柴国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正辉告上法庭,要求李正辉归还所有赠与股份。自此,雪莱特和李正辉之间的“股权激励纠纷案”拉开序幕。

2007年10月下旬,李正辉在南海法院起诉雪莱特董事局决议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董事局决议,恢复其董事地位及股东权益。李正辉表示,在自己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2007年8月27日,公司召开董事局,单方面作出了解除李正辉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并解除了他的劳动协议。12月,李正辉再次为相同的目的提起诉讼。

就在法院审理期间,2008年3月10日,李正辉主动撤诉,并被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销起诉。李正辉撤诉半个月后,2008年3月24日,雪莱特以“滥用股东权利”为由起诉李正辉。4月1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滥用股东权利”成为全国首例案。

“股权激励纠纷”连环官司

至于柴国生起诉李正辉要求其返还获赠股票并赔偿损失一案的关键点,一是当年柴国生赠与李正辉的3.8%的股份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万多股,因此,柴国生要求李正辉返还这522万股及赔偿损失1929万元。

二是按照李正辉的说法,所谓股权“赠与”只是柴国生单方面的言辞,当时划归他名下的38万股股权实际上是他出资106.4万元现金从柴国生手中购买所得,这可以公司股权变更时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为证。

这里就涉及“阴阳”协议的问题。柴国生将股份转让给李正辉时,前后签了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无偿赠与,要求李正辉接受赠与后,必须在公司工作至少五年,这个协议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第二份协议是用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这个协议内容是有偿转让股份,上面没有约定李正辉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年限。

对此,柴国生指出,第一份赠与协议已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李正辉正式享有股东权益,并参与了2003年全年分红,2003年4月的工商登记只是一种补充办理的手续而已。

柴国生认为李正辉举证的他在2003年分两次将106.4万元现金作为购买已赠予他的股权一说不成立。理由是当时这份赠予股份是按38万元价值计算的,李正辉不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以原价值2.8倍的现金来购买原本赠与自己的股份。

而且,雪莱特公司从1997年起,就有将股份无偿赠予高管的传统,随后在工商部门变更股权所做的登记,所显示的购买资金,是用公司资金办理的个人登记,没有要任何人掏过一分钱。

还有,柴国生表示,他不可能在办公室里收受李正辉交给的100多万元的现金而不开任何收据。

根据提供的证据,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很难确认李正辉向柴国生支付了106.4万元。虽然《招股说明书》中有关于股权款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的描述,但以当时签署的两份合同来看,应以表达双方真实心意的一份为主。提供的工商部门备案的,只是证明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协议。

不过,虽然判决了李正辉3.8%的股份属于柴国生赠与,但省高院认为,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持股后在雪莱特公司服务了近4年零9个月,尚有4个月的服务时间未满,所以对于柴国生要求李正辉返还其全部赠与的股票,省高院不予支持。

省高院最终判决,按每月获赠股份的数额折合可撤销赠与的4个月的股份数共计34.83万股,以及第二次赠与的0.7%的股份,由李正辉退还给柴国生。并规定李正辉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当时李正辉持有雪莱特公司股票约618.62万股,按照判决头天的股价7.21元来计算,市值约为4460万元。按照省高院的判决,李正辉赔偿2180万元给柴国生。

赔偿后李正辉的身价依然高达2280万元。

按照人们的理解,这场官司已经尘埃落定。谁知,一年后,2010年11月16日,这桩股权激励案再次掀起波澜——李正辉起诉柴国生,要求索赔8418万元。

“股权纠纷案”判决之后,柴国生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后,李正辉的两处房产、一辆汽车及持有的雪莱特618.62万股被法院查封、冻结。2010年5月10日,法院解封李正辉持有的最后一批雪莱特公司股票223万余股、两套房产及一辆车。

李正辉认为,因柴国生申请查封冻结,被冻结财产最终解封后,自己的股价、股价利息、所得税、执行费及罚息等损失高达7848万余元。11月8日,李正辉申请将索赔额增加至8418万余元,他认为在冻结期间,2007年10月16日的股价最高,应按当时的股价来计算自己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

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柴国生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获法院批准,并已实际执行,裁定查封、冻结了李正辉持有的雪莱特股票618.6万股及其他资产。为此,裁定同时也查封、冻结了柴国生持有的雪莱特股票700万股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可以说,这场由“股权激励”生发的案件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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