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规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2008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国务院部门、西安市政府及其部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面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 

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2016年第32号)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第四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2.《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市政发[2004]67号)第三条规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以及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应当在市政府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定: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产权交易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作为底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免评估的,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价,实际出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西安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拍卖: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招投标: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协议转让:指产权转让信息公布期满后,出让方经过调查,与意向受让方通过谈判,选择并确定一个受让方成交的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3.《关于规范报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14-06-27发布)第一条规定:一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含报废资产和闲置设备),必须上报市国资委同意后,进入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处置资产,若单台(套)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市国资委将召集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产权交易中

心以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论证,确定处置方案。申报企业会同西安产权交易中心编制《处置资产审核表》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

1.《西安高新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办法》)(西高新发[2019]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负责其下属企业增资、实物资产转让、产(股)权转让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并于每年1月和7月向高新区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

  2.《市国资委关于认真做好<陕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办法》(西高财发[2017]73号)第三条规定:经高新区管委会所出资的一级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统一由一级企业负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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