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不能强制收回

裁判要点: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案涉宅基地权利人为被上诉人高秀华。上诉人主张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已由被上诉人通过买卖转让给其父亲,但其不能提供买卖转让协议、转让费用交纳单据等证据证明。一审中的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的转让事实。上诉人主张高秀华的户口已经迁出,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将案涉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其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非强制收回。上诉人也没有提供村委会收回宅基地重新分配的证据。另外,关于地籍调查表的记载,本院认为,地籍调查表是土地登记的前期准备材料,其记载事项经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地籍调查表的记载事项不能推翻被上诉人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

裁判文书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6民终333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案涉宅基地权利人为被上诉人高秀华。上诉人主张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已由被上诉人通过买卖转让给其父亲,但其不能提供买卖转让协议、转让费用交纳单据等证据证明。一审中的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的转让事实。上诉人主张高秀华的户口已经迁出,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将案涉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其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非强制收回。上诉人也没有提供村委会收回宅基地重新分配的证据。另外,关于地籍调查表的记载,本院认为,地籍调查表是土地登记的前期准备材料,其记载事项经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地籍调查表的记载事项不能推翻被上诉人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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